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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学先:应加大欺诈发行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加入日期:2017-3-11 6:01:03

  证券时报记者昨日获悉,全国人大代表,上海证券交易所党委副书记、监事长潘学先,今年提交给全国两会的建议主要包括对“加大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信息等证券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进一步优化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将系统性风险防范纳入证券法修改”等几个方面。

  潘学先认为,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信息等证券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涉案金额大、影响范围广,严重损害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各国法律打击的重点。我国现行《刑法》对欺诈发行相关责任人员的刑期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5%的罚金等,与其他经济犯罪刑事责任相比,存在量刑偏轻、与犯罪获益不匹配等问题。同时,现行《证券法》对上述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上限为60万元,已发行证券的为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的5%,远低于违法可能获得的收益和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我国对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信息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处罚力度亟待提高。

  对此他建议,应修订《刑法》,延长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信息等犯罪行为的刑期,取消单处罚金的规定。建议延长相关责任人员刑期,取消单处罚金的规定,并大幅提高罚金金额上限,以实现罪罚相适应。潘学先代表建议,还应修订《证券法》,在《证券法》第189条、193条中增加有关倍数处罚的规定、提高处罚的金额,加大违法成本,增强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此外,潘学先还建议,为合理优化资本性收益税收结构,进一步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营造资本市场良好发展环境,建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共同研究当前上市公司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现状,探索优化调整税收政策。

  对此他指出,应进一步优化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放松减免征收个人股息红利所得税的要求,将“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进一步细化,改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6个月以内(含6个月)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在6个月以上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既吸引投资者投资高分红股票,鼓励长期投资,又提升上市公司高分红的意愿,鼓励持续分红,为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发展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关于“将系统性风险防范纳入证券法”,潘学先认为,2015年的股市异常波动,表明在当前金融混业经营、分业管理背景下,证券市场与其他金融市场紧密联系以及高度联动,金融风险容易在整个金融市场贯通流动。一个监管机构、一个交易场所,仅凭一己之力,难以实现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同时,去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要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下决心处置一批风险点,着力防控资产泡沫,提高和改进监管能力,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

  因此他建议,现行《证券法》对系统性风险防范的制度和措施基本未作规定,当前证券法修改正在进行中,这是一个较好的契机。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法制工作机构会同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在下一步证券法修改中,研究论证增补有关系统性风险防范的制度,建立健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的制度基础。具体而言,可以参考国际证监会组织和境外市场做法,将“减少系统性风险”列为证券监管机构监管目标之一,并进一步把监测、防范和处置系统性风险列入监管机构的基本职责;建议在证券法中建立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不同行业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同时就系统性风险防范建立协调合作机制;建议在证券法中就监管机构可以采取的临时性措施做出授权,如允许平准基金入市、限制某些特定主体的股份减持、暂停某些证券业务等,便于监管机构及时、快速、果断地对系统性风险作出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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