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上海证券交易所监事长潘学先在向大会提交的建议中提出,由于减免征收个人股息红利所得的条件仍然比较严格,未能有效改变重复征税及税负不公的问题。建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共同研究当前上市公司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现状,探索优化调整税收政策。
201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潘学先建议,进一步优化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放松减免征收个人股息红利所得税的要求,将“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进一步细化,改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6个月以内(含6个月)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在6个月以上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既吸引投资者投资高分红股票,鼓励长期投资,又提升上市公司高分红的意愿,鼓励持续分红,为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发展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