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这需依照法定程序确定,不是自己说了算。
熊锦秋
林海股份和林海集团均由福马集团控制,两者存在同业竞争,2012年福马集团承诺争取5年左右解决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问题;2015 年林海股份开始启动重大重组拟购买林海集团100%股权、以实现当初承诺;2016 年 9 月林海股份与福马集团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利润补偿协议》、重组取得实质进展;2017 年 2 月 28 日,福马集团以“林海集团近期拟实施重大涉密项目,将对林海集团近三年损益产生重大影响,预计难以实现业绩承诺目标”为由,决定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福马集团将承诺展期 3 年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福马集团终止重组、变更履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其理由是否充分?对此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对不少事项进行补充说明和解释。比如,福马集团拟在林海集团实施重大涉密项目,导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终止,是否构成违反协议约定,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是否决策审慎。根据现有规定,在以资产基础法估值的重大重组中,并未强制要求交易对方进行业绩承诺,那为何不选择调整业绩承诺而选择直接终止重大重组。另外,林海集团本次拟实施的“LH001”项目属于重大涉密项目,需有更多依据证明涉密。
基于林海股份即将重大重组、解决同业竞争等预期,在2016年底其股价出现爆炒,换手率巨大,不少人趁高抛售、获利丰厚,留下的投资者等来的却是终止重组的消息。有投资者在说明会上要求上市公司说明重大涉密项目的具体情况,是否为军工项目,上市公司回答称“因项目是涉密项目,按照国家保密规定,涉密项目不便于公告”。
在笔者看来,除非不可抗力,林海股份和福马集团暂停重大重组、变更承诺或有疑问。福马集团或需为此举证,推动“LH001”项目存在不可抗力,比如项目是由国家有关部门主导等,并非自己主动所为;若自己主动运作、从而导致变更承诺,这个做法就值得商榷了。此前一汽轿车大股东一汽股份变更承诺,有投资者就提出质疑,如果一个市场主体没有遵守5年期的承诺,又凭什么相信它会遵守未来3年的承诺。
目前福马集团拟变更承诺,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且按照《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规定,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到时如果股东大会不批准变更承诺,5年前的承诺如何履行,或需有预备方案。
林海集团拟实施重大涉密项目,笼罩了一层神秘色彩。一些项目涉及保密问题,而在证券市场又要求信披义务人充分披露信息以保护投资者知情权,如何平衡这两者之间的关系需要妥善处理,对此《上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规定,信披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若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当然,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这需依照法定程序确定,不是自己说了算。
即使是属于国家机密的军工、国防项目,要豁免其信息披露义务也有章可循。按照有关规定,上市公司拟收购、重组军工企业、军品业务及相关资产的,交易方案应当经国防科工局批准;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和股份权益变动等事项,信披义务人认为信息披露涉及军品秘密需要豁免披露的,应当经国防科工局批准。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运作重大重组,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掌握核心信息,对于有关项目是否属于保密项目可以有自己的判断,但要防止以项目涉密为借口,规避信息披露义务,或者逃避履行承诺等义务。按规定,除非政策变化等客观原因,承诺方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监管部门可按相关规定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采取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只有市场主体高度自律,监管部门依法从严监管,才能在市场形成一诺千金的诚信氛围。
(作者系资本市场研究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