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对并购重组商誉有关审核及披露的监管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企业并购审核的建议
近年来,上市公司向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并购行为日益增多,标的资产的估值增值率也逐年攀升,导致上市公司商誉不断提高。为此,我会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充分披露估值合理性及相关风险,规定重大资产重组应充分披露采用不同估值方法的基本情况、不同估值方法结果的差异及原因、最终确定估值结论的理由。同时,加大审核力度,形成监管威慑;强化业绩补偿监管,引导市场估值回归。
二、关于加强收购企业对被收购业务的信息披露的建议
被收购企业的业绩承诺随着上市公司商誉增长而相应增多,承诺主体能否如约兑现业绩补偿承诺存在不确定性,极大影响着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对此,我会在并购重组日常监管中加强信息披露监管,充分揭示风险。若公司实际经营业绩低于或高于曾公开披露过的本年度盈利预测20%以上的,应当从收入、成本、费用、税负等相关方面说明造成差异的原因。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承诺失信行为。
三、关于加强对商誉减值测试监管的建议
大额商誉减值将直接吞噬企业经营利润,拖累上市公司发展。对此,我会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是否存在滥用会计政策、会计差错更正或会计估计变更等情形,尤其关注应收账款、存货、商誉大幅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形等,并要求中介机构对业绩真实性和会计处理合规性进行专项核查。
四、关于“利用大数据技术,向投资者、资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提供分析商誉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的技术性数据”的建议
根据我会披露要求,上市公司需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盈利水平的相关数据,如资产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市净率、市盈率等,相关数据均可通过公开途径查询。同时,我会已逐步对上市公司实施分行业信息披露监管,并相继出台了影视、房地产、石油天然气等23个行业信息披露指引。
(原标题: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456号(财税金融类057号)提案的答复(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