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澎湃新闻
2月6日晚间,有媒体称深圳法院判决钜盛华、前海人寿等增持万科无效,一时间该消息在网络上转发频率颇高。
上述文章称,深圳罗湖区法院一审判决万科工会胜诉后;宝能方面上诉深圳中院,并提出将案件移交广东高院管辖,但深圳中院未予支持,维持原判,且为终审裁定。
知名律师许峰对此指出,该裁定并不涉及判决结果,也看不出判决结果为何,仅仅是法院受理案件之后的管辖权异议程序。不能说宝能增持无效。
但是,在3月即将进行万科董事会改选的关键时间点前出现这一消息,无疑也搅动了各方的敏感神经。
民事裁定仅针对程序性问题
澎湃新闻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阅发现,这份《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号为(2016)粤03民辖终3184号,裁定日期为9月20日,发布日期是在2016年11月28日。
该裁定书显示,上诉人钜盛华、西部利得基金因与被上诉人万科工会委、原审被告前海人寿保、泰信基金、南方资本、原审第三人万科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3民初12430号民事裁定,向深圳中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1、万科工会要求确认原审五被告增持行为无效的诉讼请求所涉及标的金额已经达到数百亿元之巨,远超罗湖法院级别管辖范围;2、万科工会系要求原审五被告在股票限售期满后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改正无效民事行为”,故该项诉讼请求实为强制原审五被告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减持股票,涉及的标的金额亦达数百亿元之巨,远超罗湖法院级别管辖范围;3、本案涉及上市公司投资者增持股票的合法性审查、上市公司投资者表决权等股东权利的行使等新类型法律问题、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大,应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争议标的以及案件复杂性、影响力均已达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范围,恳请依法裁定撤销(2016)粤0303民初12430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不过,对于宝能系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诉讼,深圳中院认为被上诉人万科工会起诉请求确认本案所涉继续增持行为无效并判令“改正无效民事行为”,以及在改正前限制相关股东的权利,未提出给付金钱的诉讼请求。同时,上诉人钜盛华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本案应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并驳回此上诉,维持原判。
简单来说,也就是宝能系认为万科工会起诉一事不应由深圳市罗湖法院管辖,要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来管辖,不过在上诉的过程中,深圳市中原裁定该事件仍有罗湖法院来处理。
不过,该判决并未提及原“(2016)粤0303民初12430号民事裁定书”,而中国裁判文书网亦并未公布这份裁定书。
(2016)粤0303民初12430号民事案于2016年7月4日曝出,即万科工会起诉钜盛华、前海人寿、南方资本、泰信基金、西部利得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案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受理。
万科工会的诉讼理由主要有三个:钜盛华、前海人寿等涉及未履行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书面报告的义务、未严格按照《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增持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需要指出的是,民事裁定书并非法院对案件的最终判决,仅仅涉及案件中的程序性问题。而据澎湃新闻查阅,目前万科工会起诉宝能系等被告的案件仍在受理中。
深圳市一位法院人士对此表示,此事只是宝能提出管辖权有异议,认为不应该在罗湖区法院审理,但被法院否决了。之后他们又上诉到中院,中院认为罗湖区法院具有审理权,故此否决了申诉。
裁定书背后的大招:宝能系无缘万科董事会?
不过,有关注此案的分析人士指出,在万科董事会改选前夕这一关键时点公布这样的裁定结果,相信不是偶然为之。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释义第140条,民事裁定,是指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或者执行过程中,对案件的程序性问题和个别实体性问题所作的权威性判定。主要解决案件中的程序性问题,对于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涉及实体性问题的事项,也可以通过民事裁定作出非终局性的判定。
而从上述民事裁定书中可以看出,万科的诉求包括了“在改正前限制相关股东的权利”。据此前披露的万科工会起诉情况显示,万科还表达了在改正前,不得就万科股票行使表决权、提案权、提名权、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的权利及其他股东权利;在改正前,万科不承认、不接受宝能方面在股东大会议案的有效表决权及其他股东权利等诉求。
这就意味着,如果法院审理过程中这一诉求被裁定获得支持,则作为大股东的宝能系将无法参与3月的万科董事会改选。
1月20日,华润完成转让万科股权给深地铁集团后,万科的股权结构将形成新的格局,宝能、深圳地铁、恒大在万科的持股分别为25.4%、15.31%、14.07%,位列万科前三大股东。而恒大虽然明面上持股仅有14.07%,但若加上疑为其盟友者所持H股,恒大所能控制的万科股份可能超过16%。另外,股权之争其他重要角色中,安邦持股6.18%,万科管理层通过金鹏资管计划持股4.14%,万科企业股中心通过德赢资管计划持有3.66%,万科工会持股0.61%,自然人刘元生持有的1.23%股份。
根据万科公司章程规定的累积投票制规则,持股3%以上并连续持股180天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而包括宝能系在内的几大主要股东都满足这一条件。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要想在万科董事会获得席位至少持股量在8.4%以上,以此测算,“宝能系”应能获得3个董事会席位,深地铁、恒大、万科管理层能获得1-2个董事会席位,安邦的持股份额虽不能确保一个董事会席位,但其仍然能够通过联合其他股东推举董事。而万科董事会改选,将真正决定股权之争的结局。
而一旦宝能系能够安置3名董事会成员,则万科原高管团队的管理自主性几乎很难维持。
需要指出的是,1月13日,宝能系发布一则关于华润股权转让深铁的声明称:看好万科,作为财务投资者,支持万科健康稳定发展。
这一声明中将此前宝能系举牌万科时用的“战略财务投资者”改为“财务投资者”,战略二字取消暗含宝能有意放弃对万科管理权的争夺。但这一声明显然并不能让万科管理层放心。
略有参照意义的是,在同样由险资控股的地产商金地集团中,前两大股东生命人寿和安邦人寿分别在董事会拥有一名成员。
附: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