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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6日晚间,有媒体报道称深圳中院裁定钜盛华、前海人寿等增持万科无效,宝能方面上诉深圳中院,并提出将案件移交广东高院管辖,但深圳中院未予支持,维持原判,且为终审裁定。
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闫明诚指出,“根据深圳中院的裁定书原文,这只是个管辖权裁定,不代表最终判决。”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查询得知,2016年11月28日,深圳中院发布的《钜盛华、西部利得基金与万科工会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显示,上诉人钜盛华、西部利得基金因与被上诉人万科工会委、原审被告前海人寿保、泰信基金、南方资本、原审第三人万科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3民初12430号民事裁定,向深圳中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1、万科工会要求确认原审五被告增持行为无效的诉讼请求所涉及标的金额已经达到数百亿元之巨,远超罗湖法院级别管辖范围;2、万科工会系要求原审五被告在股票限售期满后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改正无效民事行为”,故该项诉讼请求实为强制原审五被告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减持股票,涉及的标的金额亦达数百亿元之巨,远超罗湖法院级别管辖范围;3、本案涉及上市公司投资者增持股票的合法性审查、上市公司投资者表决权等股东权利的行使等新类型法律问题、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大,应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争议标的以及案件复杂性、影响力均已达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范围,恳请依法裁定撤销(2016)粤0303民初12430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宝能系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深圳中院认为被上诉人万科工会起诉请求确认本案所涉继续增持行为无效并判令“改正无效民事行为”,以及在改正前限制相关股东的权利,未提出给付金钱的诉讼请求。同时,上诉人钜盛华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本案应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并驳回此上诉,维持原判。
而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罗湖区法院查询得知,目前万科工会起诉宝能系等被告的案件仍在审理中。
值得注意的是,在万科工会起诉宝能系增持无效之前,*ST新梅案情如出一辙。去年7月,备受关注的*ST新梅(600732.SH)原大股东兴盛集团诉现大股东“开南系”股东权利一案被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兴盛集团起诉事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按照以往的判例,万科工会最终胜诉的可能性比较小。”闫明诚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