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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就《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修改征求意见

加入日期:2017-2-25 7:40:22

  继2016年12月份减少证券中介机构非涉案业务影响之后,今年证监会再次出手降低对非涉案业务行政许可申请的影响。2月24日,证监会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作了修改,并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订总体上本着保护行政许可申请人合理预期与合法权益的原则,减少挂钩机制对非涉案行政许可申请人合理预期与合法权益的影响。

  据修改后的《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如果证券中介机构或其从业人员涉案,该中介机构的存量非涉案同类业务的审查被中止审查后,可以指派非涉案人员进行复核,进而实现恢复审查。这意味着证监会增加了中介机构的存量非涉案同类业务的行政许可审查的弹性空间。

  破解非涉案业务挂钩机制

  目前,当证券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稽查立案后,暂不受理、审核与其有关联的行政许可项目,是目前证券监管的现行做法(简称挂钩机制)。这套机制的建立与实施是与我国资本市场“新兴加转轨”的发展阶段,以及市场约束机制不足、诚信文化缺失、法律制裁不够的阶段性特点相契合的。

  从其实施效果看,其在强化中介机构责任、节约监管资源、防范市场风险等方面确实发挥了较好的作用,有效地威慑了证券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起到了奖优限劣,净化市场环境的积极效果,得到了市场多数主体及广大投资者的认可。

  但2016年以来,一些行政许可申请人向证监会反映,其并未涉嫌违法违规,因其聘请的证券中介机构涉案而导致其行政许可申请项目受到限制。另外,针对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的挂钩机制分别规定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章中,且不同证券中介机构的挂钩机制宽严程度不一。

  减少非涉案业务影响

  据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介绍,为此,证监会对挂钩机制的实施效果做了进一步的分析评估,深入研究了如何增强该套机制的针对性、有效性,更好地发挥其积极作用,在让涉嫌违法违规主体对其行为负责的同时,减少其对非涉案行政许可申请人的影响,并据此对《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作了修改。

  具体来讲,一是统一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中介机构挂钩机制的政策要求。二是恰当处理涉案证券中介机构与非涉案行政许可申请人的关系。本着保护行政许可申请人合理预期与合法权益的原则,减少挂钩机制对非涉案行政许可申请人合理预期与合法权益的影响。三是恰当处理机构责任与个人责任之间的关系。坚持以机构责任为主、个人责任为辅的原则,发挥证券中介机构在防范、控制、承担风险等方面优势。

  实际上,去年12月份,证监会对《发行监管问答—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止审查的情形》和《发行监管问答—在审首发企业中介机构被行政处罚、更换等的处理》进行了修订。即在不降低保荐机构尽职调查责任和督促保荐机构规范执业的情况下,尽量减少对无过错发行人的不良影响。但为了继续保持对保荐机构的监管压力,让其为违法违规行为付出代价,对于涉案保荐机构新出具的推荐项目,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仍不再受理。

  设存量非涉案同类业务恢复审查通道

  “此次修改《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是上述工作的延续。”张晓军表示。

  依照《证券法》赋予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监管职权,修订后的《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定,一是当证券中介机构或其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的,证监会将不予受理或中止审查其出具的同类业务的行政许可申请文件。二是建立中止审查的恢复审查机制。在审项目被中止审查的,证券中介机构应当指派与被调查事项无关的人员进行复核。经复核,申请事项符合行政许可的,证监会可以恢复审查;否则,终止审查。

  另外,据张晓军介绍,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理应适用《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确立的上述执法原则。但考虑到因《律师监管办法》对挂钩机制也有专门的规定,故而针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挂钩机制的政策修改,将通过修改《律师监管办法》来完成。日前,证监会已启动与有关部门联合修改《律师监管办法》的程序。

(原标题:证监会就《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修改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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