旨在抑制上市公司过度融资的再融资新政于2月17日与市场见面了。在当天证监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证监会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文进行了修改,发布了《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用以规范上市公司再融资。
根据《监管问答》的规定,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0%;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监管问答》同时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根据这些规定,过去发生在上市公司身上的通过定向增发来圈钱的做法将会受到极大的制约。
比如,那些并不缺钱的公司,甚至将大量资金用于委托理财的公司是不能再融资了。而那些新上市的公司要想再融资就不得不等18个月的间隔期期满,那些上市两三个月就筹划再融资的事情不可能再发生了。还有那些向市场狮子大开口的再融资也会受到限制,包括那些蛇吞象式的再融资,都会因为20%的上限限制而很难实现了。所以,从抑制上市公司圈钱的角度来说,再融资新政确实可以起到一些积极的效果。
但面对再融资新政,本人又不能不感到遗憾。那说好的2017年“主要抓上市公司质量”呢?怎么在再融资新政里就没有得到任何的体现呢?这是2月10日证监会主席刘士余在2017年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刚刚说过的话呢!在这次会上,刘士余近20次提到“上市公司质量”,强调2017年主要抓上市公司质量。刘士余不仅表示企业IPO的核心是做好上市公司发行公司股票的质量审查,同时表示要抑制差的上市公司融资能力,不能让差的公司在市场上“吸血”,要让好的公司能融到资。刘士余甚至表示,再融资、并购等也要按照上市公司质量来。这一个星期前说过的话,一个星期后怎么就忘得无影无踪了呢?
从再融资新政来看,再融资显然没有按上市公司的质量来。一方面是非公开发行(即定向增发)仍然没有按业绩来设置门槛,那些业绩差的上市公司,哪怕就是业绩亏损的上市公司,都和业绩优良的上市公司一样,都可以通过定向增发进行再融资。另一方面哪怕就是优秀的上市公司,通过定向增发来进行再融资,也跟业绩亏损的上市公司一样,在再融资时新发行的股份数都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0%,优质公司也没有任何特权。刘士余主席所言的“要抑制差的上市公司融资能力,不能让差的公司在市场上‘吸血’”的说法,转眼之间就被抛到九霄云外去了,这不能不说是再融资新政留下的一大遗憾。
实际上,再融资新政完全可以按照刘士余主席所说的那样“按照上市公司的质量来”的。比如,为定向增发设置业绩门槛,规定业绩亏损的公司只能向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战略投资者进行再融资,而不能向特定对象进行再融资。如此一来,定向增发新发行的股份就必须锁定三年。又比如,对再融资新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进行一刀切,将20%的上限比例作为常规性规定,但当上市公司连续三年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达到30%时,上市公司新发行股份的数量也可以达到30%的比例,以此类推。当净资产收益率达到50%以上时,可以将上市公司新发行股份的数量提高到50%,让优质公司可以得到更多的再融资金额,让优质公司可以通过再融资来进一步做大做强。
但遗憾的是,再融资新规并没有作出这样的规定,这不能不说是再融资新规的一大败笔。就再融资新政来说,抑制上市公司圈钱固然值得肯定,但再融资新政同样应该支持优质公司做大做强,这也是股市优化资源配置的需要。而就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来说,它不能只是停留在管理层的嘴巴上,它更应落实在具体的制度中。如果象再融资这样的重要制度都不能体现出对优质公司发展的支持,那么,2017年“主要抓上市公司质量”恐怕很难落到实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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