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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普贸易保护遇“敌手”双钱轮胎案突显美司法制衡力量

加入日期:2017-2-19 2:55:33

  一上台就因“禁穆令”在美国上诉法院遭遇挫折的特朗普,在接连遭受了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玛莎·米诺与耶鲁大学法学院院长罗伯特·波斯特共同撰文的“炮轰”之后,最近其贸易保护政策在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再遇“敌手”。

  2017年2月6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双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美国商务部OTR(OTR轮胎是指中国的新充气非公路用轮胎)反倾销分别税率案”作出判决,判决双钱和其关联美国进口子公司China Manufacturers Alliance, LLC(以下简称“CMA”)在本案中完全胜诉,法院判令商务部直接裁决对双钱适用0.14%的微量倾销幅度。

  而在此之前,美国商务部在OTR轮胎反倾销第五次行政复审中裁定双钱适用105.31%的反倾销税率,其理由是在本次复审中,商务部裁定双钱未能证明其事实上不受政府控制,因而推定政府控制其出口活动,将双钱认定为“中国普遍整体的一部分”。

  值得注意的是,双钱案在美国商务部的遭遇恰恰是近年来美国在贸易保护政策中拒绝对中国国有企业给予“分别税率”的一个重要表现。而这一政策的存在,导致大量中国企业在出口美国市场上承受着不公平税率的待遇。

  参与代理本案的北京高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毅告诉记者:“虽然按照美国司法程序,目前还不知美国商务部是否会对本案上诉,因此还不知是否此判决为最终判决,但本案的判决对于彻底扭转今后美国对华所有反倾销案件中给予被抽样国有企业全国统一最高惩罚性税率,产生重大的判例指导意义。”

  不仅如此,川普上台之后,舆论普遍预计未来美国新政府将会很快出台针对中国的一系列愈加繁杂严苛的贸易保护政策,甚至有演变成全面贸易战的可能。在这样的背景下,双钱案的胜利,突显了充分利用美国的司法审查机制来制衡美国政府对中国的歧视性贸易保护政策的一种方式。

  “在美国各个阶层痛斥美国新政府罔顾法治的形势下,遭遇贸易保护的企业利用司法制衡的方式应该被引起高度重视。”张毅律师告诉记者。

  双钱状告美商务部

  来看一下双钱在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起诉美国商务部的背景:

  2013年11月8日,美国商务部正式立案对原产自中国的进口新充气非公路用轮胎(Certain New Pneumatic Off-the-Road Tires,以下简称“OTR轮胎”)进行反倾销第五次行政复审调查。

  2013年12月16日,美国商务部决定抽取中国出口数量最大的两家出口商双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钱”)、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和贵州轮胎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贵轮”)作为本案强制应诉企业。

  随后,两家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反倾销问卷并通过了美国商务部实地核查。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和威海中威橡胶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分别税率问卷。

  2015年4月15日,美国商务部公布OTR轮胎反倾销第五次行政复审的终裁结果,终裁裁定贵轮、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威海中威橡胶有限公司获得11.41%分别税率,然而,参与本次反倾销调查的强制应诉企业双钱轮胎却由于是国有控股企业,不能证明未受国家控制而没有获得分别税率,从而获得与其他所有中国未应诉企业一样的105.31%中国普遍税率。

  张毅律师告诉记者:“如果适用双钱自身的数据,计算得出的是0.14%微量倾销幅度,但是美国商务部推定政府控制其出口活动,将双钱认定为‘中国普遍整体的一部分’,因此将针对本产品反倾销原审裁定的中国普遍整体倾销幅度(210.48%)和本次行政复审计算出的双钱倾销幅度(0.14%)进行简单算术平均计算出适用于双钱的105.31%的倾销幅度,这也是一个新的中国普遍倾销幅度。”

  显然,从0.14%的单独税率到105.31%中国普遍税率,对企业出口贸易将产生巨大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2015年4月28日,双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钱”)及其关联美国进口子公司CMA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提起诉讼,诉称美国商务部在美国对进口自中国的OTR轮胎反倾销第五次行政复审中裁定双钱适用中国普遍税率105.31%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在起诉中,CMA及双钱作为原告在起诉书中提出了四个主张,即首先,“美国商务部无权裁定‘中国普遍’倾销幅度,法律仅容许商务部确定每个被抽样调查的出口商和生产商的加权平均倾销幅度以及据此确定‘所有其他’未被抽样调查的生产商和出口商的倾销幅度。”

  其次,“美国商务部无权裁定双钱适用105.31%的中国普遍倾销幅度,因为这一裁定是基于一个不合时宜的假设,假定所有中国出口商都受到中国政府的集中控制,应当给予一个单一的反倾销税率。CMA及双钱主张,这一适用于20世纪90年代初的推定是基于20世纪80年代末中国的国情而做出的,现在事实上来说已经无效,与商务部此后作出的中国已经具有市场导向并且可以被征收反补贴税的裁定之间也相互矛盾。”

  再次,“美国商务部认定中国政府控制双钱出口活动的调查结论是没有证据支持的。”

  最后,双钱轮胎表示,“美国商务部不采用根据双钱自身数据计算出的倾销幅度,而适用‘其他可得事实’和‘不利推定’裁定双钱适用105.31%的反倾销税率,这种做法是完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CMA及双钱主张,“商务部调查发现双钱的实际倾销幅度为微量”并且双钱积极配合复审调查,因此商务部不应对双钱适用105.31%的倾销幅度。

  在这一诉讼中,美国商务部辩称的理由并没有大的变化。美商务部表示:“复审中所有非市场经济国家涉案产品的出口商均适用一个税率,除非出口商能肯定地证明其不受政府控制,这是商务部的一项政策,且双钱不能证明其不受政府控制,因此不具备单独税率资格。”

  争取到单独税率

  不过,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在审理时认为该理由并不充分。“任何一项‘政策’在该‘政策’适用违反法律规定时,均不能证明一个机构适用该‘政策’得出的决定是合法的。”

  本案中,法院认为商务部引用的政策不能合理地解释两个不一致的矛盾决定,即:商务部对抽取双钱为强制应诉企业进行单独调查决定和对双钱不适用单独倾销幅度决定之间的矛盾。美国商务部所得出的结论违反美国法典第19卷第1677f-1节第(c)条的规定。

  根据该条规定,商务部适用的一般规则应当为每一个已知的涉案产品出口商和生产商确定其单独倾销幅度。而唯一的例外则在于如果存在因“涉案产品出口商或生产商的数量过多,为每一个被调查出口商或生产商裁定单独倾销幅度的做法不可行”的情形,商务部可以做出其他的“变通”。

  即“通过限制调查数量,以可以有效统计的出口商、生产商或产品类型或以可以合理调查的出口国涉案产品出口量最大的出口商和生产商作为样本进行调查,并裁定被调查出口商或生产商的倾销幅度”。

  与此同时,乌拉圭回合协定法案(UruguayRound Agreements Act)附随的商务部行政措施声明(SAA)中指出:根据已有的实践,商务部应尽力对于反倾销调查或行政复审中的每一个涉案产品的出口商和生产商确定一个单独的倾销幅度。

  张毅律师告诉记者:“在本次复审中,双钱作为商务部指定的强制应诉企业,积极配合调查,提供了足够的信息供商务部计算得出(但拒绝适用)的单独税率,因此美国法典第19卷第1677e节的不利推定不能扩大到去适用于双钱。”

  最终,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认为,商务部引用的判例不能支持本案中根据乌拉圭回合协定法案作出的争议裁定——被抽样调查并积极配合的出口商未能获得基于其真实销售数据计算出的单独倾销幅度。

  因此,本院判决撤销商务部争议裁定,责令商务部对双钱适用0.14%的微量倾销幅度,并且认为0.14%的微量倾销幅度是唯一可适用于双钱的倾销幅度。

  由此,历经两年时间,双钱轮胎通过这起诉讼为本企业争取到了出口美国的单独税率,同时也为所有被美国商务部拒绝给予单独税率的国有企业提供了一个应诉的案例或范本。

  司法制衡或帮助中国企业突破美“贸易保护”

  对于出口企业来说,近一两年来贸易摩擦形势特别严峻,我国商务部公开的信息显示:2016年中国共遭遇27个国家和地区发起的119起贸易救济案件,平均每三天就有一起案件针对中国。其中,涉案金额143.4亿美元,案件数量和涉案金额同比上升了36.8%和76%。

  对此,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局长王贺军在谈到最近贸易保护趋势时就表示:“当前的贸易保护并不是单纯地体现在立案数量上,而是表现为滥用规则、伪造高税率等,而美欧滥用规则体现得特别明显。这其中的一个重要表现又是认为国有企业是一体、不给国有企业分别税率的情况。”

  王贺军指出,“认为国有企业是一体、不给国有企业分别税率的情况,是完全无视我国经济改革进展,罔顾实际情况、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中国国有企业都是自主经营的主体,自负盈亏,显然不是一体。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明确规定,要给每一个出口商一个税率。”

  众所周知,在目前美国对华反倾销案件中,国有股份企业即使完全配合积极应诉,也基本上会被美国商务部裁决由于不能在事实上证明未受国家控制而无法获得分别优惠税率资格,从而获得全国统一最高惩罚性税率。

  事实上,针对这个问题,近年来,中国商务部也进行了大量的行动,包括向WTO争端解决机制提起诉讼,就在2016年WTO专家组做出的裁决中也裁定美国不给予中国国有企业分别税率待遇完全不符合WTO反倾销协议相关规定和以往判例。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特朗普上台后,贸易保护抬头趋势明显,鉴于目前美国新政府对华更加激进的贸易保护政策和执行WTO裁决后续程序繁琐时间漫长,美国何时及是否愿意遵守 WTO裁决改变其对华反倾销中上述歧视性做法还不可得知。”张毅律师表示。

  “尤其是这种情况一旦持续,其导致的后果是对于国有股份企业而言,美国反倾销应诉和不应诉的结果往往是一样的,这也导致大量国有企业无法应诉,从而在事实上也丧失了抗辩争取优惠税率的机会。”

  不过,双钱案也提供了一种对现有贸易保护进行突破的方式,即“由于美国是判例法国家,其司法判例对美国行政执法部门具有绝对的法律效力和时效性,司法判决往往对改变美国政府针对中国的歧视性违法政策更加立竿见影”。

  “因此我们更应该重视此次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的判决,积极研究并跟进后续程序,预计最早今年年底最晚明年判决生效后,就会让所有中国国有企业彻底改变目前由于不能获得分别税率资格而无法在美国所有反倾销案件中应诉和取得分别优惠税率的极其不利局面。”张毅律师告诉记者。

  与此同时,在张毅律师看来,“此案很有可能带来降低所有其他获得分别税率待遇企业平均优惠税率的更大间接利好。”

(原标题:川普贸易保护遇“敌手” 双钱轮胎案突显美司法制衡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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