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左永刚
12月29日,《证券日报》记者获悉,证监会日前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机构等相关行为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并于近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明确禁止证券公司通过各种形式进行利益输送、商业贿赂等行为。此次征求意见截至时间为2018年1月13日。
《意见》调整范围包括承销与保荐、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非上市公众公司推荐和其他具有投资银行特性的业务,如资产证券化。
证监会始终高度重视证券行业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证券法》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具体业务规则对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不正当竞争做出了明确禁止性规定。
近年来,投资银行类业务快速发展,部分证券公司在开展投资银行类业务的过程中,为获取专业服务或其他目的而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也不断增加。相关聘请行为的表现形式复杂多样,其中部分形式容易滋生利益输送、商业贿赂等问题,为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埋下了隐患。
因此,证监会制定了《意见》,针对该类事项进行专项规定,旨在统一行业认识、明确相关要求、加强实践指导,切实贯彻落实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同时,证监会正在研究制定投资银行类业务廉洁从业行为监管意见,对经营机构及从业人员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廉洁从业做出整体性规范。
《意见》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重申廉政建设基本原则,明确禁止证券公司通过各种形式进行利益输送、商业贿赂等行为。二是强调证券公司落实廉政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完善机制建设,强化管控力度,从源头防控违规风险。三是明确对证券公司相关聘请行为的信息披露要求。根据风险程度,围绕机构类型、服务内容、费用标准等关键要素,对各类聘请行为提出了差异化的具体信息披露要求。四是要求证券公司对其投资银行类项目服务对象的相关聘请行为及其合法合规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左永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