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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部级单位负责人首次应诉1小时50分激辩3焦点

加入日期:2017-12-20 6:51:39

  顶尖财经网(www.58188.com)2017-12-20 6:51:39讯:

  原标题:中央部级单位负责人首次出庭应诉!激辩1小时50分钟,争论焦点是什么

  “过瘾!”一位参加旁听的人士对记者说,这堪称是一堂生动的IPO法制教育课。

  昨天,经过1小时50分钟的陈述和激烈辩论,欣泰电气欺诈发行案二审合议庭宣布休庭,未当庭宣判。这是欺诈发行“退市第一股”欣泰电气第二次“状告”中国证监会。

  “不说假话、不做假账、真实披露是发行人的绝对法律义务。”中国证监会主席助理黄炜庭审现场应诉时如是说。据悉,这是中央部级单位有关负责人首次出庭应诉。

  扣除造假部分仍然符合发行条件算不算欺诈发行?

  证监会行政处罚判定财务造假是否需要第三方机构出具专业意见?

  证监会是否在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量罚方面有自主权?

  昨日,这三个问题成为庭审争论焦点。双方诉讼代理人就此进行了多轮激烈辩论。

  欣泰电气是我国市场自建立重大违法退市制度以来,因欺诈发行被强制退市的首家上市公司。因不服证监会行政处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败诉后,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庭审结束后,案件并未当庭宣判。但该案二审的判决结果,将作为欣泰电气不服行政处罚诉证监会案的终审判决。

  按照现行政策,创业板公司并无重新上市制度安排,欺诈发行具有违法行为不可纠正、影响不可消除的特征,也不符合重新上市的要求。这意味着,若二审维持原判,欣泰一退,就将再无重新上市可能。

  心存侥幸“试水”欺诈发行

  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欣泰电气”)是一家节能型输变电设备和无功补偿装置等电网性能优化设备设计、生产制造型企业,拥有进出口经营权,2014年1月27日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2016年,欣泰电气因为被证监会认定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继而触发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条件,突然走到了A股市场的“聚光灯”下。随后,公司更是被市场贴上了“欺诈发行强制退市第一股”的标签。

  当年7月5日,证监会对欣泰电气作出行政处罚,认定其相关违法行为构成证券法规定的欺诈发行和信息披露违法,并决定对欣泰电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32万元罚款。

  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欣泰电气被认定报送的IPO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造假,上市后披露的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获罚同时,由于触发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条件,欣泰电气启动强制退市程序。当年9月6日,公司被深交所暂停上市。今年8月25日,欣泰退结束退市整理期。

  调查显示,欣泰电气造假手段是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的方式虚构应收账款收回,以解决财报中应收账款余额过大的问题,最终达到发行上市的目的。

  一年间“屡败屡诉”

  欣泰电气获行政处罚之后的“困兽之斗”可谓持久。

  近一年间,欣泰电气先因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决定维持处罚决定后,欣泰电气不服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了欣泰电气的诉讼请求。欣泰电气不服一审判决,再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

  欣泰电气造假上市一案给上万投资者带来了利益损害。欣泰电气“屡败屡诉”的同时,因欣泰电气造假上市受损的投资者,陆续通过先行赔付机制获得了赔偿。

  今年6月,公司IPO的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行情601377,诊股)发布先行赔付方案,设立5.5亿元专项基金先行赔偿投资者。截至目前,已有超过1.2万名投资者实际获赔约2.4亿元。但实际上,欣泰电气发行上市时,兴业证券并未作出先行赔付承诺。

  根据相关政策,创业板公司退市后没有重新上市的制度安排,欺诈发行具有违法行为不可纠正、影响不可消除的特征,也不符合重新上市的要求。这意味着,欣泰一退,将再无重新上市可能。

  业内人士分析,这可能是欣泰电气坚持上诉,主张撤销行政处罚的原因之一。

庭审激辩争论三大焦点

  二审庭审过程中,欣泰电气方面对证监会行政处罚中所查明的基础违法事实并未否认,但提出了三个法理方面的争议:

  扣除造假部分仍然符合发行条件算不算欺诈发行?证监会行政处罚判定财务造假是否需要第三方机构出具专业意见?证监会在确定欣泰电气罚则的时候是否处罚适当?

  昨日,双方就这三个争议点进行了1小时50分钟的激烈辩论。

  欣泰电气提出:

  ●公司的违法行为不符合证券法关于“欺诈发行”认定的构成要件,即使不进行财务造假,上诉人的财务指标等实质条件也能符合公开发行证券要求,因此不能认定“不符合发行条件”;

  ●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相关财务数据造假的认定,应当以司法鉴定部门或者专业审计部门的意见作为依据;

  ●公司存在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应当认定为上诉人符合其他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就此,证监会诉讼代理人在庭审过程中逐一进行了回应:

  首先,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说理清楚准确。公司通过虚构应收账款等手法,对发行人现金流、利润等产生重大影响,对投资者造成严重误导。同时,证券法明确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法定条件之一是财务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这并不以发行人实际财务状况是否符合财务标准而转移。此外,欣泰电气将包含虚假财务数据的IPO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并获得核准的行为,构成了证券法规定的“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

  其次,证监会对欣泰电气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证据无论来源还是形式都是合法合规的,证监会具有监督管理、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保障市场正常运行、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定职责,证监会基于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的主体地位和所具有的专业性,有权认定有关事实和金额,聘请第三方机构出具意见不是必然选项。

  再者,欣泰电气虽有配合调查行为,但没有证据证明欣泰电气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法律法规,证监会对欺诈发行的处罚标准为发行金额的1%到5%,欣泰电气行政处罚的量罚确定为3%,这是在对其配合调查情节,以及违法行为危害程度进行酌情考量的基础上作出的。

  庭审过后,案件并未当庭宣判。但该案二审的判决结果,将作为欣泰电气不服行政处罚诉证监会案的终审判决。

  法律专家认为,欺诈发行可以归入证券市场最为严重的违法行为之列,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是建立法治市场的应有之义。此案无论判决结果如何,都将通过司法判决进一步厘清案件争议点所涉及的问题,给证券市场参与者更加明晰的示范,给市场监管者以更加清晰有力的执法保障。

  延伸阅读

  黄炜:对欺诈发行保持执法高压

  重塑发行市场生态

  欣泰电气昨日二审开庭时,中国证监会主席助理黄炜出庭应诉。这是中央部级单位负责人首次出庭应诉。此举被市场解读为证券监管部门对“严打欺诈发行”的执法态度的严正声明。

  黄炜在庭审中指出,信息披露是发行制度的核心,这一理念是证券发行制度的法理逻辑也是规矩底线。允许发行人公开发行,必须依托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是真实、准确、完整的这一基础要求,如果信息披露存在虚假,那么对投资者造成的误导是客观的,带来损害也是必然和确凿的。

  他说,证监会尊重诉讼人依法维护自身利益的立场,但正确裁判本案,应当从证券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法律精神和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的角度出发,合理评判证监会履行法律赋予职责的合理性、合法性。

  “证监会不仅是为行政执法的合法性进行抗辩,更是为遭受巨额损失的中小投资者进行抗辩,为资本市场的正常运行秩序抗辩。”黄炜表示,欺诈发行是一种严重的市场欺诈行为,严重误导投资者决策,危害证券发行秩序,证监会将始终坚持依法全面监管理念,对欺诈发行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努力通过发挥监管功能重塑发行市场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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