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4日讯 12月1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证监局网站发布公告称,恒泰证券太原平阳路营业部经理李大伟从业期间违法借用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对其罚款10万元。
公告称,经查明,2015年9月1日至2017年2月8日,李大伟担任恒泰证券太原平阳路营业部经理。从业期间,李大伟操作“李某梅”、“陈某春”及“赵某松”账户交易股票累计金额为107,126,845.20元,账户合计亏损1,041,920.63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劳动合同书、相关账户交易数据、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足以认定。
李大伟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山西证监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对李大伟罚款壹拾万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行情601998,诊股)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