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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大基因发布澄清公告回应媒体质疑不存在数据“撒谎”

加入日期:2017-11-27 20:30:28

  顶尖财经网(www.58188.com)2017-11-27 20:30:28讯:

  近日,有媒体对华大基因在2015年和2017年两份招股书中对2014年生育健康产品销量披露的差异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项目建设被起诉而未在招股书中披露的问题进行了质疑,深交所就此向华大基因发出问询函。11月27日晚,华大基因发布公告进行了相应说明。

  前后披露数据差异是因统计口径不同

  关于两份招股书在产销量数据方面的差异,华大基因表示,差异是由于统计口径不同而造成的。

  华大基因称,2015年12月11日招股书申报稿的统计口径为公司生产过程中实际检测的样本数(对内口径),即“上机数”;而2017年3月14日招股书的统计口径为实际交付客户的检测报告的样本数(对外口径),即“报告数”。

  公告称,为了客观地反映公司产能和产能利用率情况,同时考虑到基因检测这一新兴行业的特点,与传统实物形态的生产加工企业有明显差异,公司在2015年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选择使用生产交付中心实际检测样本的数量(“上机数”)作为当年产量的统计口径,并根据所属行业中“以销定产”的特性推出当年销量。

  而在2017年更新招股书时,在披露产销量数据时,剔除了内部研发和质控的样本数,按照实际交付受检者检测报告数量的口径重新披露公司报告期内的产销样本情况,使之更加符合实际对外产量和销量的概念,便于投资者理解,也能够更好的与招股书财务章节收入和单价信息相匹配。在此情况下,调减样本数量是更为稳健的处理方式,因此,2017年版招股书的披露口径调整为对外样本量口径的最终交付检测报告的样本数。

  华大基因在公告中表示,数据统计口径的变化不影响公司检测服务的实际交付报告数量和销售金额,因此不会对公司报告期内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产生影响,不会影响投资者对于公司盈利能力和未来发展趋势的判断。

  控股股东诉讼不属法定披露范围

  此外,华大基因还对招股书中未披露的诉讼事项进行了说明。该诉讼事项为华大基因控股股东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华大控股”)在深圳大梅沙投资建设生物产业发展基地项目而引发的三起行政诉讼案件。

  公告表示,华大基因未使用该建设项目用地,公司或华大控股也均非诉讼案件的原告或被告,华大控股仅作为案件第三人参加诉讼。华大控股作为第三人涉及的上述三起行政诉讼案件不属于华大控股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依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华大控股作为第三人涉及的上述三起行政诉讼案件不属于法定需披露事项,公司招股书无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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