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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股银行不能“有钱任性”银监会补短板穿透监管规范银行股东行为

加入日期:2017-11-17 6:10:04

  顶尖财经网(www.58188.com)2017-11-17 6:10:04讯:

  银监会方面也坦陈,涉及商业银行股东资质审查、信息管理等行为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较为分散,穿透性规定不够明确,关联交易等相关制度未能覆盖新型交易类型,对利益输送行为缺乏限制措施。制定统一的银行股权管理规则,成为银监会2017年弥补监管短板的重点工作之一。

  社会资本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兴趣不断升温,但资本是否可以“有钱任性”对商业银行“买买买”?银监会的回答是“不行”。

  11月16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明确对商业银行股东行为以及股权变动做出规范。

  银监会方面指出,在社会资本发起设立、参股或收购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过程中,违规使用非自有资金入股、代持股份、滥用股东权利损害银行利益等一些乱象随之偶有发生。

  银监会首次对保险资管、基金等金融产品入股银行作出规范,同一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一家银行股权不得超过5%。

  作为可以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业态,银行的稳健经营不仅支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也关系着广大存款人的利益。针对当前银行股东以及股权变化过程的种种乱象,《办法》弥补监管短板,对银行股东股权关联关系、股东资质、关联交易等多方面作出规范,建立健全从股东、商业银行到监管部门的“三位一体”的穿透监管框架。

  穿透式监管

  部分资本“任性”成为银行股东引发市场关注。

  以安邦为代表的险资通过资管产品大笔购入民生银行成为其第一大股东,到底是“财务投资”还是“门口的野蛮人”争论不下,而安邦派出的董事资格一直未得到银监会批准;徽商银行核心关联股东上海宋庆龄基金会代表的“中静系”不断增持其股份,导致其公众持股比例持续低于港交所公众持股最低比例红线;恒丰银行股东资格变更未报批且员工持股涉嫌动用非自有资金;有P2P机构成为银行第一大股东但其行业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亦有部分资本通过隐匿代持等做法控制银行,并突破“一参一控”等要求。

  《办法》总则中,率先对资本增持银行股份做出核准和备案要求。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并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总额不足5%但成为前十大股东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备案。持股1%以上、5%以下的其他股东应在10个工作日内报告。

  这意味着,一旦有对银行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股东变化都将在监管部门的掌握中。尤其是事先核准,监管部门将对银行重要股东的资质进行审核,一些资本“先斩后奏”挑战监管的做法将失灵。

  “在世界范围来看,银行股东资质要求都是非常严格的,这与银行自身特性有关。”社科院金融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银行具有外部性,股东侵占银行资源会损害储户利益,此外,有实力的股东能为银行发展提供持续资本补充,有助于银行发展。

  银行相关法律法规中不乏对股东行为及股权变化等规范规定。不过曾刚指出,此前的监管法律法规中穿透性监管不够,也缺少具体的追责。此外,一些规定不够完善,利用资管产品、代持等方式比较容易绕开监管要求。银监会方面也坦陈,涉及商业银行股东资质审查、信息管理等行为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较为分散,穿透性规定不够明确,关联交易等相关制度未能覆盖新型交易类型,对利益输送行为缺乏限制措施。制定统一的银行股权管理规则,成为银监会2017年弥补监管短板的重点工作之一。

  《办法》从股东、商业银行到监管部门均强调穿透监管。股东不得委托代持,应逐层说明其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以及其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人关系。

  一些股东通过关联交易,将银行当成自己的“提款机”。《方法》明确,对于关联方等单个主体授信余额不超过银行资本净额10%,关联方合计授信余额不超过资本净额15%。授信包括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等以及其他实质由商业银行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银行应穿透确认最终债务人。

  曾刚表示,关联交易是股东利用银行资金为自身进行资本运作,除贷款之外还有资管产品或其他绕道债权等方式。在关联交易形式多样的情况下其监管外延也要扩展。无论其形式如何,最终都是将银行的资金用于股东运作。想要管住关联交易,必须覆盖所有可能的股东从银行拿钱的方式。因为这些风险最终都是银行潜在的风险。

  金融产品持股比例不得超5%

  《办法》提出,商业银行股东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入股商业银行,且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通过金融产品购买银行股权,《方法》明确提出,基金、保险资管计划、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可以在证券市场通过公开交易购买商业银行股份,但是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产品合计持有一家银行股份比例不得超过5%。此外,商业银行主要股东不得以其控制的金融产品同时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

  这也是银监会首次对保险资管计划等金融产品购买银行股权作出明确要求。这或许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为何银监会迟迟不批复安邦在民生银行的董事资格。此前,市场上对于金融产品入股银行如何确定其享受的权利等存在争议。

  曾刚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这是借鉴国际经验,允许金融产品作为银行的投资人,但是通过5%的比例要求将其限制在财务投资范畴中,回归其资产管理本源。防止其可能成为恶意杠杆收购的资金来源。

  《办法》还在追责方面做出规定。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商业银行利益行为的股东,《办法》提出,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限制或禁止银行与其开展关联交易,限制其持有商业银行股份的限额、股权质押比例等,并可限制其在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提案权。

  《办法》正处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阶段,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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