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卓锐科技(836175)发布关于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显示,2017年10月27日,浙江卓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对浙江卓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明,除《关于对浙江卓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系统发(2017)947号)已列明的违规事实外,公司及相关主体存在以下违规事实: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宋夫华2016年违规占用资金743.57万元,2017年违规占用资金470.59万元,截至2017年8月31日,以上资金已归还。以上资金占用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第四十六条,构成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违规。
2016年至2017年期间,公司董事会秘书何钐向公司借款542.94万元,董事兼副总经理吴锡委向公司借款108.4万元,截至2017年8月31日,以上资金已归还。公司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违反了《公司法》第115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1.4条,构成公司治理违规。
2016年,公司参股子公司杭州微旅信息技术公司的股东邓剑然多次向公司借款91.63万元;控股子公司杭州途记公司股东金可可向公司借款100万元,以上关联交易发生时未履行程序,也未进行信息披露。截至2016年12月31日,邓剑然和金可可已归款项。以上关联交易未履行内部审议程序,也未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违反了《业务规则》第4.1.2条及《信息披露细则》第三十五条,构成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违规。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宋夫华占用公司资金的行为违反了《业务规则》第4.1.4条的规定。宋夫华及财务负责人朱丽珍对以上资金占用、董监高违规借款、关联方资金拆借等行为进行了审批,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业务规则》第1.5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何钐、董事兼副总经理吴锡委违规向公司借款,违反了《公司法》第21条。何钐作为董事会秘书,未督促公司披露上述事项,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业务规则》第1.5条。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6.1条及《信息披露细则》第四十七条地规定,股转决定对浙江卓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董事长兼总经理宋夫华、董事会秘书何钐、财务负责人朱丽珍、董事兼副总经理吴锡委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新三板在线了解到,卓锐科技于2016年3月23日在新三板挂牌,公司主营业务是为景区、旅游局等旅游政府相关部门提供覆盖“规划设计+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市场推广+运营维护”的智慧旅游整体解决方案,采用系统定制开发、云租赁等方式满足各类用户的应用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