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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对嘉寓股份及有关当事人予以公开谴责处分

加入日期:2017-10-25 18:24:19

  顶尖财经网(www.58188.com)2017-10-25 18:24:19讯:

  深交所25日公布,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寓股份”)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定期报告中资金往来部分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嘉寓股份2010年度至2012年度公告的定期报告中资金往来部分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各年涉及金额如下:2010年度,虚假记载资金往来31,333.76万元,其中资金支付14,576.22万元,资金转回16,757.54万元;2011年度,虚假记载资金往来31,479.69万元,其中资金支付15,696.89万元,资金转回15,782.8万元;2012年度,虚假记载资金往来3,080万元,其中资金支付1,540万元,资金转回1,540万元。

  二、跨期结转成本调节利润。嘉寓股份2010年度至2013年度的定期报告中存在营业成本结转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情形,对各年的利润影响如下:2010年度嘉寓股份多计利润4,241.80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50.91%;2011年度嘉寓股份少计利润807.54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12.03%;2012年度嘉寓股份多计利润150.50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2.43%;2013年度嘉寓股份少计利润2,384.69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33.46%。

  三、定期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嘉寓股份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对前期财务数据进行了追溯调整,2014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由4,748.71万元调整至6,269.93万元,2015年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由3,133.11万元调整至3,241.82万元。

  嘉寓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嘉寓股份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田家玉,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相关规定,对嘉寓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嘉寓股份时任财务总监胡满姣,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沈兰薇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相关规定,对嘉寓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嘉寓股份时任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陈其泽,时任董事、副总经理田新甲、张初虎、白艳红,时任董事许小林、屈瀑,独立董事尹秀超,时任独立董事陈业进、李莉萍、姜仁、刘龙华、谭红旭,时任监事徐曙光、王金秀、薛莹,副总经理朱廷财、周建勇、喻久旺、朱小虎、苏文军,时任副总经理王浩、张国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嘉寓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嘉寓股份董事会秘书牟世凤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嘉寓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17.4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16.4条的规定,经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田家玉,时任财务总监胡满姣,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沈兰薇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陈其泽,时任董事、副总经理田新甲、张初虎、白艳红,时任董事许小林、屈瀑,独立董事尹秀超,时任独立董事陈业进、李莉萍、姜仁、刘龙华、谭红旭,时任监事徐曙光、王金秀、薛莹,副总经理朱廷财、周建勇、喻久旺、朱小虎、苏文军,时任副总经理王浩、张国峰,董事会秘书牟世凤予以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编辑: 来源: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