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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督导辽宁省各级财政部门落实各项整改措施

加入日期:2017-1-20 19:59:37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1月20日,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辽宁省财政数据造假问题答记者问。该负责人指出,辽宁省此前搞假数字、带水分的财政收入,严重违反了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以及预算法的规定,影响了中央对辽宁省经济形势的判断,误导了中央决策,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威信;同时也影响到中央对辽宁省的转移支付规模,降低了市县政府可用财力和民生保障能力。

  该负责人表示,此次辽宁省能够公开对外确认财政数据造假,直面问题,不遮丑,不护短,既是对自身的反省和鞭策,也可以对其他地区起到警示作用,值得肯定。财政部对此高度重视,将采取进一步措施,严防财政数据造假。

  以下为全文: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辽宁省财政数据造假问题答记者问

  问:近日,辽宁省省长陈求发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辽宁省所辖市、县在2011-2014年期间存在财政数据造假,请问您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答:党中央、国务院一贯要求严肃财经纪律,确保经济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预算法》也明确规定,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辽宁省此前搞假数字、带水分的财政收入,严重违反了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以及预算法的规定,影响了中央对辽宁省经济形势的判断,误导了中央决策,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威信;同时也影响到中央对辽宁省的转移支付规模,降低了市县政府可用财力和民生保障能力。此次辽宁省能够公开对外确认财政数据造假,直面问题,不遮丑,不护短,既是对自身的反省和鞭策,也可以对其他地区起到警示作用,值得肯定。财政部对此高度重视,将采取进一步措施,严防财政数据造假。

  问:辽宁省有关市县财政数据造假有哪些方式?

  答:经调查,辽宁省有关市县虚增财政收入的方式大致有以下几种:一是通过虚构应税事项和纳税依据,虚增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等地方税收收入。如2012年,某县将原县委和县政府机关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划拨给县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再由该公司对外转让,转让行为未实际发生,却对此征收土地增值税等5671万元。二是通过虚假拆迁或转让土地、使用财政资金缴纳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虚增非税收入。如2012年,某县重复转让4家粮库土地,虚增国有资本经营收入6965万元。三是违反国家规定对企业税收实施先征后返。如2011-2013年,某县对33户企业以先征后返的方式返还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2224万元。四是有的市县还通过违规编造、随意调整财政月报的方式虚增财政收入。

  问:近年来,财政部在防止地方财政数据造假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近年来,财政部高度重视地方财政收入质量问题,综合施策防止地方财政数据造假。采取的措施主要包括:一是建章立制加以规范。在《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中,明确规定收入预算从约束性转向预期性,根据经济形势和政策调整等因素科学预测,弱化对政府收入预算的考核,为依法征收确保收入质量提供制度保障。在布置编制地方预算的通知中,也强调要依法组织财政收入,严禁采取虚收、空转等方式违规增加收入。二是建立健全“自动补偿”机制。以均衡性转移支付为例,如果地方虚增财政收入,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标准收支缺口自动缩小,中央财政对其均衡性转移支付规模也将相应减小。三是进行正向激励。出台《财政管理绩效考核与激励暂行办法》,把收入质量纳入考核范围并赋予较大权重,激励地方做实财政收入,提高收入质量。四是加强日常监管。把财政收入质量作为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监管的重点内容之一,就地就近实施监管,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地方财政收入造假行为。

  问:针对个别地方存在的财政数据造假行为,财政部下一步还将采取什么措施?

  答:在已采取以上措施的基础上,下一步,财政部还将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督导辽宁省各级财政部门落实好各项整改措施,并形成长效机制。密切关注包括辽宁省在内的地方财政收入运行情况,进一步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二是进一步完善财政管理绩效考核激励机制,加大对考核结果的应用,强化考核的正向激励作用,引导地方做实各级财政收入。三是继续将财政收入质量监管作为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的日常监管重点,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四是加大问责力度。督促地方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依法依规对弄虚作假的地区和人员进行问责,坚决防范和制止财政数据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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