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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锦秋:应把ST慧球作为标本 严惩违规实控人

加入日期:2017-1-12 9:57:49

熊锦秋

近期,ST慧球“1001议案”事件引发市场高度关注。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8日公开质问ST慧球高层,斥责本次事件的主观恶意。

1月10日,ST慧球发布系列公告,包括收到广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认定在“1001议案”事件中,董文亮等4名董事负有主要责任,责令上述董事在2017年1月13日前予以改正,重新召开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公司表态将按照监管要求开展整改,其董事会成员及非职工代表监事还悉数提出辞职。

笔者认为,尽管公司有关人员似乎有了痛改前非的表现,但不能就此摆脱法律责任,如果事件涉及由幕后指使人操控,那么更应该追究其责任。

ST慧球本次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董监高或相关人员难辞其咎,背离了其应负的诚信、勤勉义务,不仅公司要进行内部问责,而且证监会应进行行政处罚,另外交易所也应进行纪律处分。

笔者认为,交易所对本次事件的纪律处分必不可少,而且非常重要——上交所可按照《上交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以及《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对董监高违反规则或承诺的,有权予以“公开认定其三年以上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等纪律处分,即相关人员在今后几年内不能再简单地换一家上市公司,继续担任董监高职务。这种纪律处分对董监高今后的职业生涯具有重要影响,对整个市场也有着极大的震慑作用。

上交所要厘清相关董监高的责任,可以参照目前广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4名董事的责任认定,另外证监会已经对ST慧球涉嫌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行为,决定进行立案调查,此举有利于进一步厘清相关人员责任,这些调查结论都可作为交易所执行纪律处分的参照依据。

本案还有一个关键点,ST慧球的董事长是“80后”,但ST慧球与监管层的缠斗技术却颇为老到,背后恐有高人指点或指使,董监高也许只是冲在前面的马甲。

自2016年7月以来,市场普遍质疑鲜言是ST慧球的实际控制人,上交所也多次发函问询鲜言是否是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否控制公司董事会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此次上交所再发函,要求拟辞职的董监事明确说明,任职期间是否受鲜言或上海躬盛的控制或影响,公司的经营与信息披露事务是否受鲜言控制。笔者认为,上交所的问询可谓切中要害。

换句话说,不仅要对ST慧球违规行为负有相关责任的董监高进行惩处,假如这些董监高只是“马甲”、“傀儡”,更要对幕后的指使者进行惩处。监管部门的调查,更要围绕这个核心来展开。只有对违法违规的幕后指使者予以严惩,才能防止今后市场出现更多效仿者,防止别有用心者干扰市场和上市公司健康运转。

就目前情况来看,ST慧球涉嫌违法违规主要是在信息披露方面。按《证券法》第193条,上市公司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有虚假陈述的,如果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控股股东、实控人等也要受到处罚。不仅如此,如果虚假陈述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目前ST慧球基本是个壳公司,公司治理极为混乱,其在市场总是冒出一些无厘头的负面新闻,并向市场频频展示其抗拒监管的“高超技术”,为何如此质地的上市公司总能够赖在市场不走?甚至还能引来举牌者?如何才能尽快清除市场中的“老鼠屎”,防止其持续污染整个市场?这一系列问题引人深思。

成熟市场的退市标准包括数量标准与非数量标准,数量标准包括净资产、股票市值、营业收入、净利润等条件,而非数量标准主要从公司治理结构、信息披露等方面提出要求。A股市场的退市指标,主要是非常容易规避的净利润等数量指标,而在公司治理等方面的非数量标准还相对缺乏,这无疑是一大缺陷。

假如A股也能建立起一系列非数量退市标准,对于ST慧球此前表现,无论是从公司治理,还是从董监高诚信或信息披露等方面考量,或许都可将其踢出市场,如此退市制度将会倒逼上市公司加强公司治理,并对董监高和实控人产生有效制约。而一旦散户对上市公司治理的监督积极性被调动起来,那么此前像ST慧球那样持股百分之几的股东也可实际控制上市公司的现象,或许也就根本不会发生。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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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