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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期货公司(试行)

加入日期:2016-9-5 17:22:11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期货公司,适用本指引的规定。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从事期货业务的,按照本指引披露。

  第三条期货公司申请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时,除应遵循本指引外,还应遵循《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以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系统有关信息披露的其他规定。

  第四条期货公司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时,应当使用简明易懂的语言,对行业专业术语、专业背景、行业知识等进行必要的介绍和解释说明,便于投资者理解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和风险信息。

  第五条期货公司在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时引用相关数据、资料的,应当保证引用内容充分可靠、客观权威,并注明其来源。

  第六条期货公司应充分揭示和披露与行业及业务特点相关的各种风险因素。对这些风险因素能做出定量分析的,应进行定量分析;不能做出定量分析的,应进行定性描述。包括但不限于:

  (一)分析可能存在的经营风险,如公司的决策人员和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中出现失误而导致公司盈利水平变化带来不利影响的风险;

  (二)分析可能存在的管理风险,如因内部制度不健全、自身执业操守不严格、职员道德水准不高等可能对公司产生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的风险;

  (三)分析可能存在的盈利风险,如资本市场存在的不确定性和较强的周期性,使公司盈利水平存在一定波动的风险;

  (四)分析可能存在的财务风险,如资产结构和财务结构不合理而产生的风险;

  (五)分析可能存在的金融产品创新风险,如过度追求金融创新而忽视风险管理,引发的风险;

  (六)分析可能存在的系统操作风险,如因电脑系统落后、网络技术不完善、业务技术创新等产生的风险;

  (七)分析可能存在的行业内竞争风险,如行业同质性较高的情况下,职员离职及客户交易成本相对较高,造成客户流失的风险;

  (八)分析可能存在的政策风险,如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可能变化而产生的政策性风险。

  第七条期货公司应披露设立与日常管理情况,包括不限于以下信息:

  (一)设立履行的审批程序及合法合规性;

  (二)公司挂牌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应披露相关审批程序、取得的审批结果;

  (三)主管部门对公司挂牌后股权变更、融资、董监高变动等需要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的事项及具体安排;

  (四)各子公司、分公司、营业部设立及运营的审批程序及合法合规性。

  第八条期货公司应披露核准以及依法经备案开展的业务范围,管理总部、分公司的名称、地点、职员总数,以及营业部的数量、职员总数、分布等情况。

  期货公司应披露业务核心人员、投资业务核心人员及关键岗位(如风险管理岗)关键人员的从业资格(若需)、职业经历、专业性、独立性、稳定性、报告期内变动情况及原因,公司对上述人员的职业道德风险、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等风险的内控体系建设及执行情况。

  期货公司应单独披露其研究情况,包括经费支出、研究人员总数、研究人员结构(年龄、学历、从业年限、技术职称等)、主要研究成果及研究成果对公司开展业务的积极影响等。

  第九条期货公司应披露业务规模、成本管理能力、盈利能力等情况,包括不限于以下信息:

  (一)日均客户权益;

  (二)期货业务收入;

  (三)成本管理能力;

  (四)客户日均持仓;

  (五)报告期内客户日均权益环比增长量。

  第十条期货公司应披露业务经营涉及的全部资质情况,以及报告期内各单项业务资格的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期货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对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充分信息披露。包括不限于以下信息:

  (一)客户资产保护:应对客户资产安全保障机制、客户资产安全性、客户服务及客户管理水平等情况进行披露,体现其操作风险管理能力;

  (二)资本充足:应对公司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指标及管理情况进行披露,体现其资本实力及流动性状况;

  (三)公司治理:应对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情况进行披露,体现其合规风险管理能力;

  (四)内部控制:应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有效运行情况进行披露,体现其内部控制管理水平;

  (五)信息系统安全:应对公司信息系统的稳定与安全情况进行披露,体现其技术风险管理能力;

  (六)信息公示:应对公司信息公示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披露,体现其诚信风险管理能力;

  (七)客户资料保护:应对公司客户资料保护具体措施的安全性进行披露,体现其信息安全管理能力。

  第十二条期货公司应披露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期内被相关监管部门或自律组织采取的行政监管措施、自律监管措施情况以及正在接受立案调查,尚未形成处罚结论的情况等。

  第十三条期货公司应根据实际业务开展情况,对各监管风险指标进行量化分析,并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对其风险控制能力进行充分信息披露。

  期货公司应披露最近两年及一期的如下主要财务指标:净资本、风险资本准备总额、净资本与风险资本准备总额的比例、净资产、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扣除客户保证金的流动资产、扣除客户权益的流动负债、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负债、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规定的最低限额的结算准备金要求等,分析以上各项指标在最近两年及一期的趋势变化、原因及符合监管指标的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期货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主管机关对期货公司的分类监管评级结果及变动情况。

  第十五条期货公司应披露以下信息:

  (一)公司应披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相关项目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情况;

  (二)公司应披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预计负债的情况;

  (三)公司应充分披露期末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等或有负债的性质、涉及金额、形成原因、进展情况、可能发生的损失和预计损失的会计处理情况;

  (四)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的债券融资情况,包括融资金额、期限、募集资金用途、履约还款情况以及融资审批情况等。

  第十六条本指引所涉期货公司业务指标均按照相关监管部门或自律组织的规定及要求计算。

  第十七条本指引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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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来源:财经综合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