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前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9月2日(星期五)下午14:00(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9月2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9月1日15:00至2016年9月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淄博市博山区西外环路333号公司2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会议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长杰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共20名,代表公司股份数共178,161,9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0612%。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17人,代表公司股份178,077,9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0438%;通过网路投票方式参与表决的股东3人,代表公司股份84,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4%。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会的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人数为9人,代表公司股份16,873,8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10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共有9项议案,均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无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8,161,99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6,873,8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2.1发行股票的类型和面值
表决结果:同意178,121,99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5%;反对0股;弃权4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6,833,8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7629%;反对0股;弃权4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371%。
2.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2.3发行对象
2.4发行数量及认购方式
2.5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
2.6限售期
2.7上市地点
2.8募集资金投向
2.9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2.10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
3、审议通过《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4、审议通过《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
5、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6、审议通过《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7、审议通过《公司未来三年(2016年-2018年)股东回报规划》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的议案》
9、审议通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王盛军、张晓光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九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