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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莫在“误导性陈述”上栽跟头

加入日期:2016-9-3 3:3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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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硕信息(行情300380,买入):

  涉嫌误导性陈述

  今年6月,安硕信息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显示,安硕信息涉嫌误导性陈述一案,已由中国证监会调查完毕,中国证监会依法拟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2014年4月30日至5月6日,安硕信息相关负责人与某证券机构分析师接触达成默契,决定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调研、路演等多种形式持续、广泛、有针对性地宣传安硕信息开展互联网金融相关信息。2014年4月30日至2015年4月30日间,公司在多次与投资者进行业务交流的过程中,披露的信息存在与公司现实状况不符,存在不准确、不完整情形。涉案信息为公司对前景的描绘和设想,缺乏相应的事实基础,未来可实现性极小,具有较大误导性。

  具体体现在:首先,安硕信息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不符合现实状况。安硕信息业务收入均为传统软件等业务收入,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收入极小;安硕信息宣传的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商业运营能力有限。

  其次,安硕信息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缺乏未来实现的基础。发展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决策随意;发展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资金计划不充分;发展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可行性研究不足。

  第三,安硕信息宣传披露互联网相关业务信息具有片面性。安硕信息选择性披露利好消息,规避不利信息;混淆互联网金融业务和互联网金融服务业务概念。

  中国证监会认为,安硕信息在披露涉及公司未来经营信息时不完整、不准确, 不够谨慎、客观,将重大不确定性信息当作确定性信息对外披露,涉嫌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证券法》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误导性陈述违法行为。鉴于此,中国证监会拟决定对安硕信息给予警告,并处罚款60万元;对相关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0万元至30万元罚款。

  二级市场显示,2014年4月30日安硕信息收盘价28.3元,此后股价持续上涨。2015年5月8日收盘价400.62元,成为两市历史上第一只400元股,2015年5月13日最高成交价474元。此后股价下滑明显。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向曾经购买过安硕信息股票的投资者联合征集诉讼委托,拟代理投资者索赔。

  厉健律师表示,误导性陈述属于典型的证券虚假陈述行为之一,安硕信息信披违法期间股价暴涨10余倍,中国证监会拟对安硕信息处以顶格罚金60万元,充分表明其违法行为极其严重。即将到来的行政处罚不足以有效惩戒安硕信息及相关责任人的违法行为,相比之下,权益受损投资者依法起诉索赔才是硬道理。

  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索赔条件拟定为:在2014年4月30日至2015年8月16日期间曾买入安硕信息股票,并在2015年8月17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恒邦股份(行情002237,买入):未及时披露

  关联方资金往来

  2015年12月8日,恒邦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2016年4月29日,恒邦股份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同年5月7日,恒邦股份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经中国证监会查明,恒邦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首先,2013年1月至2015年11月,恒邦股份向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邦集团)等关联方或第三方开具商业票据、国内信用证,由恒邦集团等关联方或第三方贴现,恒邦集团使用贴现资金并在票证到期前归还恒邦股份票证金额。2013年度、2014年半年度、2014年度、2015年半年度、2015年7月恒邦股份与恒邦集团发生非经营性票证往来分别为35000万元、30400万元、110810万元、79730万元、3500万元。同期,恒邦股份与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经贸分公司(以下简称:恒邦经贸)等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恒邦股份向恒邦经贸等关联方累计划转资金74500万元;恒邦经贸等关联方向恒邦股份累计划转资金74500万元。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恒邦股份未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也未按规定在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2014年半年度报告、2014年年度报告、2015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该重要事项。

  其次,2013年度、2014年半年度、2014年度、2015年半年度,恒邦股份对其与恒邦集团等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部分票据往来事项未按规定及时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导致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少计资产21000万元、少计负债21000万元,2014年半年度报告少计资产30400万元、少计负债30400万元,2014年年度报告少计资产51740万元、少计负债51740万元,2015年半年度报告少计资产45500万元、少计负债45500万元。

  由此,中国证监会认定,恒邦股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虚假陈述,故对恒邦股份及其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向曾经购买过恒邦股份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联合征集诉讼委托,代理投资者索赔。

  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初步确定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为:在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7日间买入恒邦股份,并在2015年12月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

  厉健律师提醒,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深交所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公司股份打印到现在或全部卖掉之日)、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初步索赔条件、有委托意向的投资者进行登记,一旦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律师将在第一时间代理投资者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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