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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证券27日早间公告,9月26日,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德证券及财务顾问主办人李庆中、王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112号)。 据该决定书,因在西藏紫光卓远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顾问项目中,中德证券及财务顾问主办人李庆中、王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该案已调查、审理终结。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1、责令中德证券改正,没收业务收入300万元,并处以300万元罚款;2、对李庆中、王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公告称,收到处罚决定书后,中德证券已将全部罚没款共计600万汇交至中国证监会指定账户。公司及中德证券将以此为戒,认真汲取经验教训,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强化内部治理,严控业务风险。截至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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