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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发行人违法成本应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进行

加入日期:2016-9-27 1:38:08

  提高证券市场参与主体尤其是发行人IPO违法成本已成必然趋势,同时也是依法治市重要体现。近日,一位来自律师事务所资本市场部的负责人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未完成《证券法》修订之前,通过强制退市,是提高IPO欺诈发行违法成本的较为可行的路径。”

  据悉,在日前召开的监管培训会上,监管部门权威人士明确表示,当前欺诈发行的违法成本太低,需要改进与反思,欺诈发行违法成本肯定要提高,监管处罚标准肯定要提高,欺诈发行的违法者甚至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现行《证券法》,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存在进行虚假的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推介活动、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其他违反证券承销业务规定的行为等情况,将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给其他证券承销机构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以欣泰电气为例,据证监会调查结果,欣泰电气当年报送证监会的IPO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证监会已经依法向欣泰电气及相关责任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对欣泰电气及其17名现任或时任董监高及相关人员进行了行政处罚,并对欣泰电气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温德乙,时任总会计师刘明胜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作为欣泰电气的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被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1200万元,并处以2400万元罚款;没收承销股票违法所得2078万元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兰翔、伍文祥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撤销证券从业资格。

  市场人士认为,按照现行《证券法》,对发行人处罚力度,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威慑作用,但与IPO获得的收益比较,尤其是发行人的违法成本相对较低。目前,应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进行。

  央行前副行长、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院长吴晓灵此前表示,“我们现在证券市场违法成本比较低,一般来说就是罚款。比如虚假发行最高罚款才60万元,如果真正有证据能判定触犯刑律的话,最高刑罚是15年。应该说,资本市场上的虚假发行对整个社会的影响,对资本市场机制的破坏作用是非常大的,相比而言,目前的刑罚太轻了,金额上的处罚也太少。”

  “应该加快《证券法》和《刑法》的修法,为资本市场恢复投融资功能创造制度基础。应该同步修订《刑法》,加重对虚假信息、操纵价格、内幕交易的刑罚,用严刑峻法保障投融资的自由。”吴晓灵建议。

  据悉,在当前《证券法》修订草案及刑法修正案中,欺诈发行违法成本提高放在(修改内容)第一条,欺诈发行的处罚标准、违法成本肯定要提高。情节严重者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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