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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加入日期:2016-9-2 5:32:1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6年8月30日,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利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利君科技”)收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寄达的(2016)京0106民初字11459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相关材料,包括《传票》、《民事裁定书》、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等。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情况

  原告:中国电建集团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汉威国际广场6号楼8层

  法定代表人:钱庆云,职务:总经理

  被告如下:

  2、诉讼起因

  2014年7月28日,原告中国电建集团租赁有限公司(买方、出租方)与成都利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卖方、供应商,即被告三)、民勤县明大矿业选炼厂(承租人,即被告一)签订[编号为SHC-L/BG-MD001-A1426-C02]的《买卖合同》,购买利君科技产品型号为CLM200140高压辊磨机1台,合同金额2,068万元;同时,原告(出租人、买方)与民勤县明大矿业选炼厂(承租人,即被告一)、上海夏洲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供应商、卖方,即被告二)、成都利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供应商、卖方,即被告三)签订[编号为SHC-L/BG-MD001-A1426] 的《融资租赁合同》, 约定原告(买方、出租人)从被告二(供应商、卖方)、被告三(供应商、卖方)处购买新破碎生产线等设备出租给被告一(承租人)使用,租赁期为36个月,标的租赁费合计人民币53,416,065.00元。日前,原告以被告一违反《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为由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原告中国电建集团租赁有限公司与上述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签订的编号为SHC-L/BG-MD001-A1426的《融资租赁合同》;

  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上述被告一向原告返还租赁物,并支付暂计至2016年5月26日的到期应付租金22,668,825.38元及违约金4,495,850.11元。以上应付款项扣除保证金9,278,000.00元后的金额为17,886,675.49元;

  3)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上述被告一支付自2016年5月2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7,886,675.49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标准计算的违约金;

  4)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上述被告二履行回购义务,回购价款为28,323,182.00元[(2,571万元÷4,639万元)*(22,668,825.38元+4,495,850.11元+23,940,435.00元)=28,323,182.00元];

  5)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上述被告三履行回购义务,回购价格为22,781,929.00元[(2,068万元÷4,639万元)*(22,668,825.38元+4,495,850.11元+23,940,435.00元)=22,781,929.00元];

  6)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上述被告四至被告十二对被告一在诉讼请求2、3项下的义务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7)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上述各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20万元;

  8)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上述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

  4、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原告中国电建集团租赁有限公司即向该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2016)京0106民初字11459号]《民事裁定书》作出如下裁定:冻结民勤县明大矿业选炼厂、上海夏洲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成都利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锆钥冶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共计四千一百八十二万七千一百一十元四角九分(小写:41,827,110.49元)。

  截止2016年8月31日,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利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被冻结资金 3,805,042.20元。

  5、本次诉讼案件开庭时间

  依据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寄达的(2016)京0106民初字11459号《传票》,本案于2016年10月11日上午九时,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49法庭开庭审理。

  三、本次诉讼事项的应对措施

  1、对于本次诉讼,公司将积极组织应诉。

  2、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及时关注本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诉讼事项公告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目前尚未开庭审理,无法准确预计诉讼结果。在此,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传票》[(2016)京0106民初字11459号];

  2、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6)京0106民初字11459号];

  3、中国电建集团租赁有限公司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九月二日

编辑: 来源: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