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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源电气或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6]1311号文核准,于2016年非公开发行134,161,489股人民币普通股,发行价格每股16.1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159,999,972.90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人民币30,000,000元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为人民币2,129,999,972.90元。同时扣除公司为本次股票发行所支付的发行登记费、信息查询专项服务费、验资费、律师费等费用合计人民币2,134,161.49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127,865,811.41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加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费用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818,914.80元,增加股本134,161,489.00元,增加资本公积1,995,523,237.21元。2016年8月2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信会师报字(2016)第211603号《验资报告》。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简称甲方)与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水东路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支行(以上三行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水东路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93801880131684688,截止2016年8月03日,专户余额为47,000.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智能光伏发电系统专用输变电设备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100,00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6年8月03日,期限12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甲方已在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55948198644,截止2016年8月03日,专户余额为6,0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核电电力装备研究院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10,00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6年8月03日,期限12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甲方已在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708026029200027728 ,截止2016年8月03日,专户余额为 297,865,811.41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环保智能型气体绝缘开关设备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20,000.00 万元,开户日期为2016 年8月03日,期限12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牛柯、陈军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上述及时指乙方应在支出款项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通知丙方并提供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丙方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7年12月31日)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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