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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力斯等两公司首发申请获证监会通过

加入日期:2016-7-6 17:19:59

国投新集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投资从事煤制天然气的开发和综合利用,发行人第二大股东港华安徽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在安徽省境内从事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与经营以及加气站的建设与经营等业务。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上述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业务竞争关系,是否可能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发行人及相关股东是否有合理的安排或措施有效避免损害发行人利益,相关的风险是否充分披露。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控股股东投资建设的安徽淮南煤制天然气项目的整体规划和建设进展,在该项目建成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是否将发生持续性的关联交易,未来规范关联交易的具体措施及其有效性,相关信息和风险是否充分披露。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3、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公司与上游供应商签署的“照付不议”条款及具体执行情况,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披露。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二)武汉塞力斯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发行人业务模式的实质、主营业务的实际开展情况及相应的核算情况,以及发行人将其主营业务定位于“医疗检验集约化营销服务”及冠名“科技”企业的依据。请保荐代表人补充说明对上述事项的核查情况,并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4条、第41条的规定发表结论性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报告期内对主要客户的业务开展情况,相关合同的签订时间,是否存在合同到期后不能续约的风险及应对措施;(2)新增客户签约及业务情况;(3)结合行业形势变化,说明报告期内和未来可预见的期间内发行人的业务及经营模式是否发生变化,发行人所处的行业经营环境是否发生重大变化。请保荐代表人补充说明上述事项的核查程序、依据和结论。

  3、请发行人代表结合与西门子(上海)公司签订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和相关区域经销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和实际执行情况及未完成经销协议的影响,进一步说明发行人的经营是否存在对西门子(上海)公司的依赖,发行人有关与西门子(上海)公司就主要体外诊断产品的经销授权是否稳定、可持续,是否存在对其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请保荐代表人说明对上述问题的核查情况。

  4、请保荐代表人进一步说明对于发行人非医疗机构客户购买体外诊断产品的最终用途、发行人与非医疗机构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核查程序、依据和结论。

  5、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发行人主要募投项目扩大医疗检验集约化营销及服务业务规模项目实施方案及具体实施情况,招股说明书相关披露是否与项目备案文件内容一致。请保荐代表人补充说明对上述事项的核查情况。

  发行监管部

  2016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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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来源:中国证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