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任职长江证券业务部 向借款方索100万暗示不能白忙活收债权方20万因受贿判6年罚款百万
法制晚报讯(记者 洪雪 唐李晗)长江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业务部原经理陈胤杰,在促成资金达一亿元的一个项目过程中“吃两头”,向资金使用方索要100万元,收资金委托方法定代表人高某20万元。后因听说高某的资金来源有问题,在案发前将20万元退还高某。
《法制晚报》记者上午获悉,二中院终审以受贿罪,判处陈胤杰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案情证券经理促成项目 收双方120万好处
37岁的陈胤杰硕士文化,案发前系长江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业务部经理。
西城法院一审查明,2012年8月至9月间,陈胤杰在担任国投信托有限公司高级产品设计经理期间,在促成并执行国投信托鸿雁83号单一资金信托项目的过程中,向该项目用款方天津哈那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万某索要100万元,非法收受该项目资金委托方中财鼎盛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20万元。
2015年10月11日,陈胤杰被查获归案。赃款20万元已于案发前退还高某,其余款项未退缴。
证言 促成融资1个亿 要返点百万好处费
天津哈那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万某证言显示,他此前在贷款业务中认识了陈胤杰。
2012年七八月,他有项目需要融资,就问陈胤杰国投信托公司是否还能投资,陈胤杰答复不行,但是可以介绍一些做基金的朋友向他公司投资。
2012年8月,通过陈胤杰的介绍,万某认识了中财鼎盛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某,并与对方商谈借款事宜。
万某说,此后双方确定通过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进行“委托放款”,具体来说,由中财鼎盛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国投信托有限公司签订信托合同,将1亿元人民币的资金委托给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再由天津哈那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国投信托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合同,将资金贷给哈那斯公司,国投信托公司从中收取一定比例的通道费。
万某表示,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对信托资金具有监管职责,具体由项目经理陈胤杰负责。事情谈妥后,2012年8月的一天,陈胤杰到天津找他,提出他一直帮忙跑此事,非常辛苦,要一个点(人民币100万元)的好处费,他答应了。
一周后,陈胤杰又到天津找万某,万某和陈胤杰一起到天津友谊路的一家银行,从自己名下账户支取现金100万元,存入陈胤杰在同一柜台办理的银行卡中。
债权人:借贷方说“他两头吃”
中财鼎盛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在证言中称,2012年8月,陈胤杰给他打电话,说知道他有一些闲置资金,“他当时提出国投信托有限公司有个天津朝日集团的客户需要资金,希望大家一起合作。后来我到天津考察了一番,三方一起洽谈了贷款事宜。陈胤杰表示,借款方还可以提供担保,我最终同意了。”
高某说,2012年8月底,陈胤杰约他签订“国投信托鸿雁83号信托计划”合同,此后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和哈那斯公司也签订了贷款协议。合同签订后,该公司将款项汇入国投信托公司账上。“陈胤杰后来提出,为了这个项目,他帮忙了一个多月,不能白忙活。我将20万元通过网银转账给了陈胤杰。后来,我听万某说过,陈胤杰喜欢‘两头吃’。”
庭审 一审:因受贿判6年罚金100万
陈胤杰曾供述称,2012年8月至9月间,他在担任国投信托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期间,促成了天津哈那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和中财鼎盛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之间借贷人民币一亿元的事项,并通过其负责的“国投信托鸿雁83号”单一资金信托项目,完成了上述资金的借贷事宜。
此后,他向资金使用方天津哈那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万某索要100万元,收受该项目资金委托方中财鼎盛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某20万元。后因他听说高某的资金来源有问题,在案发前将20万元退还高某。
西城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陈胤杰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一审判决后,陈胤杰不服上诉。他说自己没向万某索要100万贿赂款;原判罚金100万元的附加刑过重。
终审:翻供不能说明理由 维持原判
案件二审过程中,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未提出新的证据。
关于陈胤杰及辩护人所提没有索要100万元、该笔资金事实不具有索贿情节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二中院经查,陈胤杰到案后多次供称其索要好处费,与证人万某证言一致,后在被逮捕后翻供称没有索要,不能说明翻供理由,仅称自己理解有误。在审查起诉阶段,陈胤杰再次供称曾主动提出要好处费,故该上诉理由与查证的事实、证据不符,不能成立。
关于辩护人所提陈胤杰在高某被立案追诉前,已经主动全部退其给予的受贿款,依法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一审判决已充分考虑该情节而对陈某从轻处罚,再要从轻没有理由。
关于陈胤杰所提原判罚金100万元附加刑过重的上诉理由,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陈胤杰受贿金额为120万元,一审法院根据其犯罪的具体情节依法对其科以刑罚并处罚金并无不当,要求调减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上诉人陈胤杰身为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陈胤杰受贿100万元的事实,可以认定为索贿,并予以从重处罚。陈胤杰在被追诉前主动退还部分赃款,可酌予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根据陈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判决责令退缴赃款一百万元予以没收亦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文/记者 洪雪 唐李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