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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集体离职负面影响大监管须在两方面加强

加入日期:2016-7-17 17:48:14

  高管集体离职负面影响大 监管须在两方面加强

  ■本刊实习记者 韩喆

  高管集体离职现象一直是A股市场里的焦点。近期,全聚德高管集体辞职一事受到了市场极大的关注。7月10日晚全聚德公告称,公司董事会于7月8日收到了董事长王志强、总经理邢颖、董事会秘书施炳丰、董事张冬梅四人的辞职申请,公告显示,请辞原因四人均为“工作变动”。有私募人士向《红周刊》记者表示,高管集体离职对上市公司股价和长期经营具有明显的负面影响,“应避免这种大规模离职现象的发生”,如果存在大小非解禁情形,“须监管层加强监管,强化高管在股票减持方面的合规性。”

  高管离职潮

  在全聚德公告发布次日(7月11日),全聚德股票涨停,当日收于22.23元。为此全聚德证券法律部人士表示,公司通过自查,并没有重大的信息披露。因此公司认为,当日股价涨停属于市场波动造成。

  媒体对全聚德高管离职保持了密集关注,全聚德也多次否认。7月15日,全聚德发布最新公告,对公司近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原因做出了进一步的说明。从公告中可以看到,王志强已到退休年龄,张冬梅是因为控股股东对其有新的人事安排。而邢颖和施炳丰的具体去向则没有说明,仅指出是“因工作变动”。

  据记者统计,6月份以来,除全聚德外,存在高管集体离职现象的上市公司不在少数。包括沱牌舍得、科融环境、安泰集团、中毅达、中钨高新5家上市公司也出现了这种现象。据公开数据统计,今年上半年,沪深两市的上市公司中,竟然有3700多位高管离职。

  集体离职负面影响大

  众所周知,企业高管对企业的经营至关重要,不只是他们的行为思想语言等方面直接影响着公司的发展和兴衰,高管层不正常的频繁变动也会从多角度、多层面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尤其是不利于企业的长久永续稳定的发展,进而还会影响中小股东的利益。

  深圳紫金港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首席研究员陈绍霞在接受《红周刊》记者采访时表示,针对全聚德高层集体辞职,自己也关注到了这件事。他认为,一家正常经营的公司,高管的大规模离职,对公司持续稳定经营肯定不是好事,对企业的治理会形成负面冲击,上市公司更应该保证人才梯队正常有序流动。

  “我看到全聚德董事长王志强今年61岁了,他的前任也是61岁退休,到这个年龄退休是正常的。”不过,陈绍霞话锋一转,对记者表示,全聚德7月10晚间的公告中,只是简单地提及了高管辞职是因为“工作变动”,具体的原因叙述语焉不详、含含糊糊,这种公告实际上是不完整的,不仅会对公司治理经营产生负面影响,引发市场中各种各样的猜测,也会对市场、舆论和中小股东产生各种误导。从而导致二级市场股价异常波动和不稳定。公司的公告还需要进一步披露相关详细的信息。不过,如果仅仅是人事正常的更替接续,就不会对长期正常经营产生影响。

  中晴资本总经理何岩也表达了近似观点,他认为,这(高管集体离职)会对公司的短期经营产生影响。如果这个公司原有的管理层水平很一般,比较沉寂,市场更希望这样的团队离开,而希望具有创新意识的新的管理团队进入公司,这对公司的经营和股价反而更好。像全聚德这样一家百年老店,以及作为一家转型中的国企,需要一个更加富有前瞻性的管理团队来作为继任者——他们可以去做全面的策划以及相关的资产整合,这样的团队应该更大胆,更富有想象力。不仅需要对产品大力创新,更要在服务上做到细致贴心。这样的话,就会有一丝转型成功、将百年老字号发扬光大的希望了。

  监管瑕疵须弥补

  从全聚德以及其他上市公司高管离职公告中可以看到,高管的辞职理由五花八门,有“个人原因”,也有“工作变动”,真实与否常让人难以分辨。

  陈绍霞对记者表示,在A股市场中,上市公司高管辞职,一般来说有三种情况。第一种,就是一家正常经营的上市公司,正常的人事变动,这对公司整个的持续经营不会产生大的影响。但如果像全聚德这样,既没有借壳也没有财务危机的公司,在正常经营范围内,高管突然宣布集体离职,也会一定程度地影响到企业的持续稳定经营。第二种,上市公司经营状况发生变化,目前的管理层不足以改善企业的经营状况,需要新的管理团队来挽救公司。第三种,就是在大小非解禁中,有些高管会为了早早套现而主动离职,甚至批量离职,这将对公司经营和股价都有负面的冲击和影响。

  何岩也强调说,高管离职很多情况都是因为股份减持。有些高管会更注重个人利益,或者有些公司本身也没有什么吸引力,导致人才流失。

  实际上,上市公司管理层的持股市值,相对于他们的年薪来说,离职套现的诱惑力是非常大的。因此也就有了相关法律法规中对此的一些约束性条款。根据2016年最新版本的《公司法》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但以上规定依然不够。陈绍霞对监管提出两点建议,一是,如果是公司高层人事正常调整,应要求不要有大规模的离职行为。“但是如果是高管主动请辞,则管理起来不好控制。”二是,在大小非解禁方面,尤其是上市公司高管减持方面,需要有更加合理正规有效的约束性条款,并促使高管做出一些有约束力的承诺。

编辑: 来源:证券市场周刊·红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