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独家获悉,6月8日上海证监局印发了《关于做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下简称《通知》),要求辖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就五大重点整治内容展开自查,并在7月10日前完成摸底排查,上交自查报告。
五大项重点整治内容中,细化列举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的不规范和非法行为。
其中,明确期货公司子公司设立P2P网贷平台,或者期货公司以自有资金参股设立P2P网贷平台为非法。
另外,私募产品拆分销售,通过多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管业务,都属于跨界从事金融的不规范行为。
此外,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还独家获悉,上海依托自贸区制度创新优势,开展综合监管试点,探索功能监管的实施细则意见征求稿已经成形。在现有金融监管框架下,对没有明确监管或主管部门的领域,或者同一机构开展跨行业、交叉性互联网金融活动,或像快鹿、中晋这样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将由新成立的联席会牵头各监管部门加强监管。
据知情人士透露,联席会由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和副秘书长分别作为第一召集人和召集人,由上海市金融办、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外汇局上海市分局)、上海银监局、上海证监局、上海保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等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联合组成。
联席会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目前下设监测预警组和协调督办组,由相关行业监管或主管部门派员组成。
根据《通知》,此次专项整治的重点有以下五大点:
一、利用互联网开展非法活动的:
1、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为场外配资活动提供便利。
2、 期货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P2P平台销售项目。
3、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购买方,将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放到P2P平台进行份额拆分销售。
4、 期货公司子公司设立P2P网贷平台,或者期货公司以自有资金参股设立P2P网贷平台。
5、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侵占或者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或者基金份额。
6、 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资产进行利益输送。
二、利用互联网开展业务不规范的:
1、信息技术管理存在缺陷。
2、客户信息保护不符合要求。
3、证券公司网上开户不符合现有规定的。
4、期货公司互联网相关的开户管理、适当性管理等活动不规范。
5、基金销售机构制作的宣传推介材料未经负责基金销售业务和合规的高级管理人员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并报工商登记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或者基金销售机构分支机构自行自做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6、基金销售机构的宣传推介材料存在虚假、误导、遗漏、或者违规预测基金的投资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情形。
7、基金销售机构以低于成本的销售费用销售基金,或者采取抽奖、回扣、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
8、基金销售机构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日期和时间办理申购、赎回或者转换业务。
9、基金销售机构未向投资人充分揭示风险,或者误导投资人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相当的基金产品。
10、基金销售机构将公募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应用于非公募基金销售业务。
三、与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合作的行为:
1、与涉嫌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的互联网企业合作。
2、基金销售机构与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合作,并向其支付基金交易(含开户)为基础的相关佣金。
3、基金销售机构与未取得基金销售支付业务资格的机构合作开展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归集、划转。
四、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不规范的行为:
1、违规接入外部信息技术系统。
2、证券公司是否建立合作互联网企业内部管理机制,是否针对假冒合作对象建立监测预防机制。
3、合作开展网上开户的,是否存在互联网企业实际完成开户活动,搜集、保存客户信息,接收、转发、截留、更改客户指令等问题,是否按照规定公示投诉电话、传真和邮箱。
4、利用或与互联网企业合作,通过投资顾问平台等形式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其业务行为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5、利用或与互联网企业合作,通过相关网络平台或者微博等软件工具,发布(或转发)证券研究报告,证券分析师发表相关评论意见的,其业务不符合发布或者证券信息传播相关规定。
6、合作的互联网企业或者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违反规定,混同、比较货币市场基金与银行存款及其他产品的投资收益,以宣传理财账户或者服务平台名义变相从事货币市场基金的宣传推介活动。
7、合作的互联网企业或者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违反规定,未向投资人揭示提供基金销售服务的主体、投资风险以及销售的货币市场基金名称,或者以理财账户或者服务平台的名义代替基金名称。
8、合作的互联网企业自行制作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9、基金销售机构泄露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未公开信息。
五、通过互联网企业开展资管业务不规范或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的,重点整治:
1、将线下私募发行的金融产品通过线上向非特定公众销售,或突破法定人数。重点整治资管产品的购买方,以收益权转让等名义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份额拆分销售。
2、通过多类资管产品嵌套开展资产业务,规避监管要求。
3、未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向不具有风险识别能力的投资者推介产品。
4、开展虚假宣传和误导式宣传,未揭示投资风险或揭示不充分。
5、未采用资金托管等方式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侵占、挪用投资者资金。
6、委托无代销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代销金融产品。
7、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依托互联网跨界开展证券、资管、基金销售、金融产品销售等。
8、具有多项业务资质,各业务板块之间未建立防火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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