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立案登记制实施满一周年,这项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取得了显著成效。司法界人士表示,完善立案登记制应适度考虑以往被司法政策挡在法院门外的案件。与此同时,法院在承受越多越重的“案多人少”压力之外,还要应对不断出现的恶意诉讼和无理缠诉。最高法将在近期集中摸排各地法院面临的新情况,并将于2016年下半年召开督导会,研判防止“立案难”回潮。
本报记者 王峰 北京报道
今年5月,立案登记制实施满一周年,这项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取得了显著成效。
数据显示,全国地方各级法院2015年受理案件1951.1万件,同比上升24.7%;最高法院受理案件15985件,同比上升42.6%。
最高法已展开了相关评估和完善工作,5月10日,最高法副院长景汉朝在立案登记制改革一周年回顾与展望座谈会上提出,要坚决杜绝“立案难”回潮。
但立案登记制并不意味着诉讼案件进入法院的零门槛,相反,司法界人士表示,完善立案登记制应适度考虑以往被司法政策挡在法院门外的案件。与此同时,法院在承受越多越重的“案多人少”压力之外,还要应对不断出现的恶意诉讼和无理缠诉。
据了解,最高法将在近期集中摸排各地法院面临的新情况,并将于2016年下半年召开督导会,研判防止“立案难”回潮。
立案登记制能否更彻底
最高法副院长景汉朝在5月10日的座谈会上说,要准确把握立案登记制改革精神,严格依法立案,有效衔接立案庭与审判业务庭的工作,不能以实体审理标准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登记制并不意味着所有纠纷将绝对进入法院,除了法律规定的受理范围之外的案件,在以往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出于社会影响和案件性质拒绝受理某些案件。
比如在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复杂纠缠的江浙地区,当融资一方出现资金链断裂无法偿债时,可能面临大量的单个债权人发起的民事诉讼。与此同时,地方政府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以及保障区域金融安全,往往会在事件发生前期介入牵头清理债务,并打击非法集资。
一名东南地区某法院的审委会委员介绍,在政府集中清理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期间,法院往往对个人诉讼不予受理。
他还介绍,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以来,金融证券类公司破产清算重整时发生的债务纠纷,债权人个人起诉的,法院也一般不予受理,立案登记制施行以后,相关司法政策仍然没有改变。
还有某些类型案件被以法院内部文件形式要求“慎重立案”或不予立案。比如广东省高院对于外嫁女诉农村集体组织的土地征用补偿款分配纠纷,曾规定这类案件必须经相关政府部门前置处理,未经乡镇政府处理并经行政复议,法院不予受理。
在5月10日的座谈会上,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高莎薇就提出,关于农村土地补偿费的案件,关于“村民待遇”问题,这类问题法院将来是否可以行使立案权来解决。
但对法院来说,不能只考虑立案工作。上述法院审委会人士认为,法院贸然介入不能凭司法权解决的案件,不但不能妥善解决社会纠纷,反而有害于司法权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也在座谈会上提出:“立案登记制还是需要审查的,起码形式需要审查,我们在立案登记制改革过程中不能说完全敞开大门,这会对后续的审理工作带来不利影响。”
立案登记制是否被滥用
2015年5月4日,立案登记制实施的第一个工作日,一名北京律师拉着一行李箱的立案材料,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一口气立了208件供暖纠纷案件。
这成为立案登记制成效的缩影,但少为外界所知的是,朝阳区法院立案庭完成这批案件的立案手续用了9个多小时。此后,这个记录被不断刷新,在第二天的广州,一家小贷公司的代理律师就带来了600个案件。
立案登记制实施已满一周年,类似案件给法院带来了巨大压力。
“以前,法院往往对起诉人进行分流引导,现在为了避免起诉人以立案登记制指责法院,法院更愿意选择立案,但无形中,这些企业占用了大量的司法资源。”上述法院审委会人士说。
立案登记制取得的突出成果体现在行政诉讼领域。2015年,全国各级法院受理一审行政案件24.1万件,同比上升59.2%,扭转了多年来行政案件受理量持续下降的趋势。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受理的案件中,接近3/4都是行政案件,院长吴在存介绍,该院2015年行政案件立案率从2014年全市法院的32%提高到88%。
但一些法院开始认为,有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在滥用诉权。
2015年底,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滥用诉权驳回了拆迁户陆红霞的一起行政诉讼案件。此前的一年多时间里,陆红霞为了在拆迁补偿安置中更多获利,和家长向南通市各级政府提出了94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来又提起39次行政复议,此后,又提起36次行政诉讼。
“一个人起诉多个案件,多个人起诉同一行为,这类情况比较常见,导致被告应诉的成本、频率、难度、数量均是上升势态,该势态需要更加科学的制度加以解决。”全国律协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吕立秋说。
法院门前多元化解案件
如何应对立案登记制所加剧的“案多人少”压力,除了在审理阶段进行审判力量合理配置、案件繁简分流,法院也在尽可能减少进入法院的案件数量。
中央深改组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提出的立案登记制的配套措施中,就包括“加强诉前调解与诉讼调解的有效衔接”、“完善先行调解工作机制”等措施。
但上一轮司法改革强调的“大调解”由于饱受背离司法规律的非议,给如今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造成了障碍。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调研数据显示,近年来法院收案总量持续攀升,但2014年,沈阳市人民调解案件总数却比2013年同比下降15.07%,2015年继续下降19.11%。
以往“大调解”最受诟病之处在于“审调一体”,调解由审理案件的法官主持,调解不成再行审判,主体混同难免落人口舌。
但在此轮司法改革中,这一弊端有望解决。北京市高院原院长慕平就曾撰文建议,在法院的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员额制改革中,可探索设立专职调解法官制度,实行调解法官与审判法官的适当分离,让善于做调解工作的司法人员专职调解。第一批改革试点的海南省法院则已经在此轮改革中设置了调解法官、调解专员岗位。
5月11日,最高法召开视频会议,具体部署在全国100个左右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
家事案件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应用最广的诉讼类型之一,最高法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会上强调推进家事审判专业化发展的同时,提出推动在更广阔范围内构建化解家事纠纷的共同体。
这意味着,法院通过立案登记制为解决社会纠纷拓宽渠道的同时,也需要社会合力为司法机关减压。
作者:王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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