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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磁卡(行情600800,买入):
虚假陈述案首批开庭
本周二,全国首批投资者诉天津磁卡证券虚假陈述系列案件,在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代理人之一、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称,此次开庭案件共12起,索赔总额约260余万元。
2014年10月29日,天津磁卡公告称收到天津监管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天津监管局认定,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首先,天津磁卡2006年半年报至2013年半年报期间均未披露环球化学是其子公司。环球化学注册资本5000万元,天津磁卡于2006年7月25日回购持有环球化学73%的股权,但天津磁卡长达7年未依法披露环球化学是其子公司;其次,天津磁卡未将控股子公司环球化学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虚计2006年至2012年各期年报合并利润。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证券法》第193条规定,天津监管局决定:对天津磁卡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有责高管也受到警告、罚款等处罚。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在处罚公告发布后,两位投资者率先以天津磁卡证券虚假陈述为由向天津二中院起诉,其中,吴先生在2013年3月13日买入天津磁卡股票21500股,买入均价7.462元/股,并在2013年9月10日后继续持有股票。经计算,他的索赔金额是32091.68元(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税金、利息等损失)。
原告代理人之一、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介绍,在此前证据交换和本次开庭过程中,被告没有提交任何证据。综合来看,该案争议焦点集中于以下几点:首先,虚假陈述揭露日的确定,是以公告受到监管措施之日,还是处罚公告之日,或是被立案调查之日;其次,在揭露日后,投资者仍买入股票或频繁交易或继续持有股票没有亏损,被告能否免除虚假陈述赔偿责任,原告损失与被告虚假陈述有无因果关系。此外,双方对损失计算方法等问题也展开激烈辩论。
庭审结束,审判长征求双方调解意愿,双方代理人均表示可以考虑调解,但有待进一步征求委托人意见。
宋一欣律师表示,目前距离2016年10月28日索赔时效届满只有最后6个月,提醒符合条件的股民切勿错过“索赔末班车”。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范围是:2006年8月31日至2013年9月10日间买入天津磁卡股票,并在2013年9月1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股票可以参加索赔。
厉健律师提醒,如果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在2013年10月30日后继续持有股票,不是按当前股价计算差额损失,而是按买入均价减去基准价5.98元/股计算差额损失。也就是说,即使投资者当前股票账面有盈余,也可以依法索赔。此前,投资者诉粤美雅、科苑集团等案件中,也有股民账户盈余获赔胜诉的先例。
准备参加索赔的股民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或上海证券账户卡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打印到2013年12月底)、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索赔条件、决定委托诉讼的投资者,进一步提供相关诉讼文件。
资料显示,2003年至今,天津磁卡因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先后作出三次处罚,三次被罚在A股市场比较罕见。早在2005年,天津磁卡就因证券虚假陈述被告上法庭,经天津二中院审理,天津磁卡与投资者达成和解赔偿协议。
宝硕股份(行情600155,买入):
诉讼时效不足4月
今年1月27日,停牌10月之久的宝硕股份终复牌。因为公司多年的虚假陈述,部分投资者拿起或准备拿起法律武器向公司提出索赔。根据法律规定,该案件的诉讼时效截至2016年8月,目前已不足4个月时间。
两年前,一纸受处罚公告将宝硕股份十余年前的造假事件揭露。2014年8月2日,宝硕股份发布公告称,因涉嫌虚假陈述,公司曾于2006年被立案调查一事,已由证监会调查完毕。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公司存在以下五项违法事实:首先,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事项;其次,未按规定披露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第三,相关定期报告虚增利润;第四,货币资金虚假记载;第五,人为调整2006年半年度报告报表。中国证监会决定,责令宝硕股份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相关负责人等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指出,宝硕股份2001至2006年多次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60万元的顶格罚款。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及利息损失)。显然,投资者唯有通过诉讼才有可能挽回损失。
王先生(化名)表示,自己多年前买了一万多股宝硕股份。他表示,自己关注到2006年公司被立案调查一事,苦等8年终于等来行政处罚。其准备好材料后,将提起诉讼索赔。
刘国华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行政处罚决定及相关公告等材料,在2001年1月1日至2006年10月22日之间买入宝硕股份股票,并在2006年10月23日之后卖出或持续持有,且存在亏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管辖法院是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刘国华律师进一步分析,该案损失计算的基准价仅为3元。如投资者在2001年7月以10元价格买入1万股宝硕股份持有至今,按照目前收盘价计算,加上多年的分红送股等,目前账面盈利至少3万以上,仍然符合索赔条件,投资差额损失为7万元。
资料显示,2006年9月30日,宝硕股份的股东人数4万余名。刘国华律师称,根据股价走势,有相当大比例的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但目前维权人数较少。绝大部分投资者根本不知道自己符合索赔条件,有些投资者则担心需要投入大量时间、精力和金钱,维权成本高企,导致得不偿失,因此索赔并不积极。对此,刘国华律师表示不必过于担心。“目前律师基本上采用风险代理方式,投资者需要投入的精力和金钱并不多。而且由于虚假陈述的事实部分有中国证监会认定,法律部分有最高法的司法解释,类似案件实践中有着较高的胜诉率。”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刘国华律师向曾经购买过“宝硕股份”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代理投资者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