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比较/制图
臧小丽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投资者可以通过起诉挽回自己的投资亏损,这方面的成功案例已经非常多。仅2015年,法院系统审结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等案件4238件。这表明投资者维权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通过法律手段挽回损失的投资者也越来越多。
值得一提的是,还有少数股票,即使投资者账面没有发生亏损,赚了钱照样也能成功索赔。不过,由于鲜闻赚钱还能索赔,参加维权的投资者不多,案件索赔金额并不大。
南纺股份:买入价高于
基准价均可索赔
以南纺股份案为例,该公司2014年5月公告,因公司在2006年至2010年期间存在虚构利润的违法行为,受到证监会处罚,投资者索赔时效为两年,即索赔期截至2016年5月16日。
据南纺股份近期公告,截至目前,共收到111起证券虚假陈述股民索赔案件,涉案金额共计约1748万元。据悉,众多符合条件的投资人尚未加入索赔诉讼中。笔者分析,参加索赔的人数之所以不多,可能是因为大多数投资者以为自己没有亏损,而不知道可以索赔。
众所周知,在虚假陈述案件投资者损失金额核算上,法律上有特殊规定,即可以索赔的损失并不一定是简单看账面亏损额。只有在虚假陈述揭露之后、基准日形成之前卖出股票的,虚假陈述索赔金额与股民账面亏损基本相当,是用平均买入成本减去平均卖出成本来核算赔偿差价。由于股票价格一直在变动之中,如果投资者是在基准日之后买出股票的,或者一直持有该股票的,虚假陈述导致的投资差额损失是用买入成本减去基准价来核算差价。因此,基准日之后股价上涨的,而股民卖出比较晚的,就存在账面不亏钱也能索赔,或者账面亏损的少而索赔金额大的情况了。
还以南纺股份案为例,2012年3月27日,南纺股份公告称,因涉嫌违规受到证监会下达的《调查通知书》,意味着公司违规一事被公之于众,因此在2012年3月27日前还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可以主张索赔。自揭露日2012年3月27日起至基准日2012年10月31日止,南纺股份股票的换手率达到100%,基准日为2012年10月31日,基准价为4.63元。李某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其在2007年3月31日至2012年3月27日期间共计买入南纺股份1万股,平均买入成本为8.4元/股,但李某迟迟没有卖出股票。实际上,南纺股份股价自2014年5月证监会公布处罚结果以后就开始逐渐回升,2015年6月,李某以每股13.05元卖出全部1万股南纺股份股票,该股票李某获利46500元。不过,由于其卖出股票时间是在基准日之后,基准日之后股价涨跌均与虚假陈述行为无关,李某可以按基准价来计算索赔差价,即虚假陈述导致的投资差额损失为37700元,(即(8.4元-4.63元)*1万股),这就说明李某除了正常享受炒股收益46500元以外,还可以要求索赔37700多元。
据悉,诸如李某这样的投资者并非少数。在2012年10月31日之后卖出南纺股份的股民,只要买入股票时间在2012年3月27日之前,并且买入成本高于基准价4.63元,即可以要求赔偿。
账面盈利可索赔非传说
其实,不亏钱照样也能索赔的股票并非南纺股份一家。笔者正在办理的案子还有金谷源、神开股份、协鑫集成(原“超日太阳”)等,也存在类似情况。
如果投资者在2012年1月13日至2013年12月6日期间买入金谷源,并且2013年12月7日之后才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均可以主张索赔。若投资者是在2014年3月6日之后卖出金谷源或者一直持有,索赔核算是用平均买入成本减去基准价6.34元来计算投资差额损失,因此,投资者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持股成本只要高于6.34元,即可要求赔偿。
如果投资者在2011年2月24日至2013年11月20日期间买入神开股份,并且在2013年11月21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可以主张索赔。若投资者是在2013年12月6日之后卖出神开股份或一直持有,索赔差价核算是用平均买入成本减去基准价11.67元来核算赔偿差价,因此在上述时间段内,只要持股成本高于11.67元,投资者即可要求赔偿。2015年12月25日,神开股份冲至24.46元的近期新高,3月31日停牌前收盘价是13.25元。
至于协鑫集成,如果投资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参加索赔。首先,在2011年9月1日到2012年10月17日之间买入超日太阳股票或债券,并且在2012年10月18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在2012年3月26日到2013年1月23日之间买入超日太阳股票或债券,并且在2013年1月24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在索赔差价的计算上,如果投资者是在2013年2月18日之后卖出超日太阳或一直持有,索赔核算是用平均买入成本减去基准价4.34元来核算赔偿差价,因此在上述时间段内,只要买入成本高于4.34元,投资者即可要求赔偿。
因此,股票账面盈利,多收了三五斗还能照样索赔的事儿,并不是传说。
(作者单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