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财经3月25日讯 金融行业“营改增”将于2016年5月正式实施。海通证券分析师孙婷等人认为,金融业“营改增”一旦启动,影响面极广,其涉及到金融机构税率变动以及征税主体的变化。目前,金融保险业在征收营业税的行业中税额占比近20%。营改增对券商业绩影响微弱,关注职工薪酬是否予以进项抵扣。现行税率制度下,证券业以营业收入为税基征收营业税,适用金融服务业5%的税率。此外,还需要根据营业税税额,征收城建税和教育附加费等,综合营业税及其附加税率约为5.5%。由于券商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现有营业税率制度下已有一系列减免优惠政策,同时增值税制下可抵扣项目范围偏小,因此营改增对券商的影响甚小。
以下为研报正文:
进项税抵扣规则直接影响业绩增厚程度 ——营改增专题报告
作者: 孙婷,何婷
投资要点:金融行业“营改增”将于2016年5月正式实施。1)证券:营改增对券商业绩影响微弱,职工薪酬是否予以进项抵扣直接关系利润增厚程度。2)保险:寿险预计免征增值税,影响较小;非寿险增值税率为6%,合理的进项抵扣规定能有效减轻险企税负。
l金融行业“营改增”将于2016年5月正式实施。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税率。金融业“营改增”一旦启动,影响面极广,其涉及到金融机构税率变动以及征税主体的变化。目前,金融保险业在征收营业税的行业中税额占比近20%。
l证券业:营改增对券商业绩影响微弱,关注职工薪酬是否予以进项抵扣。
1) 现行税率制度下,证券业以营业收入为税基征收营业税,适用金融服务业5%的税率。此外,还需要根据营业税税额,征收城建税和教育附加费等,综合营业税及其附加税率约为5.5%。
2) 由于券商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现有营业税率制度下已有一系列减免优惠政策,同时增值税制下可抵扣项目范围偏小,因此营改增对券商的影响甚小
3) 营业支出是否能进项抵税决定了营改增对券商业绩的增厚程度。经测算营业支出进项抵扣比例若超过40%,券商业绩将增厚。考虑到目前近60%的营业支出系员工薪水支出,员工薪资是否能进项抵税直接关系业绩增厚程度。
l保险业:预计寿险免征增值税,营改增将促进非寿险业发展。
1) 目前我国对寿险产品实行免征营业税,如果改为征收增值税,将对产品定价产生重大影响。在增值税试点改革的第一阶段,监管层倾向于将营业税体制下原有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延续至现行增值税体制,以使不同行业能顺利过渡到增值税。
2) 非寿险增值税率为6%,税负减轻的规模取决于进项抵扣的确定。目前非寿险业按照5%征收营业税,营改增5月1日实施后,将按6%征收增值税,同时允许对购买的办公楼或房租、机器设备等支出的增值税进项进行抵扣,以便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但是,保险企业赔付成本、代理成本、人力成本、保险准备金等支出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难以进行进项抵扣,因此税务局即将下发的具体细则中的进项税抵扣规定是影响税负水平和企业利润多寡的核心问题。
风险提示:营改增进程或低于预期。
(注:文中海通证券的资料及数据均来自于公开资料,不涉及公司评级,仅供投资者参考。)
1. 营改增全面推进至金融服务业
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对此,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负责人表示,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11%税率,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税率。
1.1 我国“营改增”三大阶段
中国1994年形成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的税制格局,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传统服务业不断向现代服务业的专业化转型,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重复征税的矛盾突出。从2011年开始,财税部门决定将增值税取代营业税的改革拓展至所有服务行业。中国增值税改革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改革于2012年1月1日开始,在上海就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第二阶段,交通运输业以及6个部分现代服务业于2013年8月率先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第三阶段,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营改增”,也即消灭营业税
财税部门现在已将关注点转向金融服务业。金融保险业“营改增”实施难度颇大。金融保险业“营改增”一旦启动,影响面极广,其涉及到金融机构税率变动以及征税主体的变化。目前,金融保险业在征收营业税的行业中税额仅排在建筑业之后,占比营业税总额近20%。同时,金融业征收增值税存在比较高的技术难度,其中一个关键问题是进项税额抵扣如何确认。因为金融业的扣除额非常小,如果直接将营业税改增值税,则达到避免重复征税的目的。
1.2 营业税V.S. 增值税
金融行业“营改增”方式虽未确定,但改革已是大势所趋。金融行业“营改增”涉及的子行业包括银行、保险、证券和租赁。
在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中,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最为重要的两个流转税税种,二者分立并行。其中,营业税的征税范围覆盖了除建筑业之外的第二产业(包括制造业、零售等),适用税率分四档:17%、13%、11%和6%;而增值税主要适用于第三产业的大部分服务行业。
从目前营改增推广的情况来看,营改增能起到减轻企业赋税的作用。截至2015年底,营改增已累计实现减税6412亿元,其中,试点纳税人因税制转换减税3133亿元,原增值税纳税人因增加抵扣减税3279亿元。全国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达到592万户,其中一般纳税人113万户,小规模纳税人479万户。
下面我们对证券业及保险业分别讨论和测算营改增对业绩的影响。
2. 证券业:营改增对券商影响微弱,关注职工薪酬是否予以进项抵扣
综合来看,营改增对券商影响微弱。现行营业税制下券商营业税及附加约为5.5%,营改增后按照6%收取,部分业务可以做进项税抵扣,但考虑到券商相关能抵扣的进项税率相对较小,因此总体影响微弱。
2.1 现行营业税分为全额和差额征收两种
现行税率制度下,证券业以营业收入为税基征收营业税,适用金融服务业5%的税率。此外,还 需要根据营业税税额,征收城建税和教育附加费等,综合营业税及其附加税率约为5.5%(2015年中期上市公司平均值)。
当前的营业税分为全额和差额征收两种。目前证券行业的业务按照盈利模式不同分为三大类:
(1)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具体包括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收入、证券承销业务收入、受托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收入、基金管理业务收入和基金销售收入;
(2)融资利息收入;
(3)买卖金融商品收入。
以上收入中,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和融资利息收入按照5%全额征收;买卖金融商品收入适用差额征收5%。
全额征收:对于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根据财税[2004]203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本市场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为证券交易所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代理他人买卖证券代收的证券交易所经手费;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代收的股东帐户开户费(包括A股和B股)、特别转让股票开户费、过户费、B股结算费、转托管费,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也就是说应税额为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
融资利息收入的征税方式与银行相同,采取全额征收。这与银行相同,即在计算营业收入时按照利息净收入计入,但征税时,应税收入为融资利息收入,利息支出不从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差额征收:买卖金融商品收入按照差额征收5%营业税,自2013年12月1日起,所有金融商品买卖中发生的正、负差,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可以相抵,但负差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2.2 “营改增”对券商影响微弱
由于券商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同时现有营业税率制度下已有一系列减免优惠政策,因此营改增对券商的影响甚小,主要关注职工薪酬等是否能做进项税抵扣。
2.2.1 现行营业税制度下已有一系列减免政策
事实上,在现行营业税制下,券商各大类业务已有不同程度的减免政策,尽管营改增后部分业务可做进项抵税,但测算下来,影响却甚微:
首先,对于手续费及佣金收入,代收费(包括交易所规费、经手费、中登公司开户费、过户费等)已从征收税基中扣除,净佣金率按照5%收取。营改增之后,尽管该业务中的进项税可以抵扣,但考虑到券商交易大多数来自于个人投资者,这一部分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实际上可以抵扣的进项税相对较小,因此影响微弱。
其次,对于融资融券等业务的利息收入,营业税为全额征收,“营改增”之后,若券商融资利息支出可以视同进项税抵扣,则会降低成本。利息净收入占行业收入的比例为15-20%,相关利息支出仅为5%以内,因此即便按照6%的视同进项税抵扣,影响也很微弱。
最后,对买卖金融产品收益,本身就采取差额征税,同一会计年度正负差可抵消。营改增之后按照6%收取,影响依然微弱。
2.2.2 增值税制下可抵扣项目范围偏小
全国分支机构众多,较难取得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发票。证券行业拥有庞大的分支机构网,许多分支机构设立在中小城市,成本端多为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人,因此较难获取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发票。
关注职工薪酬是否予以进项抵扣。证券行业属于人力资本密集型行业,管理费用占到营业支出的80%左右,职工薪酬约占管理费用的60-70%,因此人力成本是否能进项抵税决定券商营改增后业绩是否有增厚效果。
2.3 不同假设下,营改增对券商影响测算
我们分别测算了营业支出全抵扣与营业税金抵扣40%两种情形下,营改增对券商业绩的影响:
情形一:营业支出全抵扣。这种情形下增值税大致为(营业收入-营业支出)*6%,城建及教育附加为增值税的10%,估算营改增将增厚券商营业利润约4%。
情形二:营业支出抵扣40%。这种情形下增值税大致为(营业收入-营业支出*40%)*6%,城建及教育附加为增值税的10%,估算营改增将微增券商营业利润。
从上述测算结果可以看到,营业支出是否能进项抵税决定了营改增对券商业绩的增厚程度。换言之,考虑到目前近60%的营业支出系员工薪水支出,员工薪资是否能进项抵税直接关系业绩增厚程度。
3. 保险业:寿险免征增值税,产险6%增值税率利好行业
3.1 保险行业现行营业税:寿险免税
金融保险服务收入适用营业税,税率为5%。中国保险业适用营业税的具体情况如下:
1)寿险——根据财税字[1994]年2号文,普通人寿保险,保险期在一年以上、以人的生存、死亡、伤残为保险事故,一次性支付给被保险人满期保险金、死亡保险金、伤残保险金的保险,免征营业税;
2)非寿险:非寿险保费收入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3)投资:买入返售证券收入、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及债券的差价收入等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3.1.1 寿险保费基本免征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年2号文《关于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和财税[2001]年118号文《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经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人保寿险和人保健康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可免征营业税。对于新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在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以前,先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待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从其以后应缴的营业税款中抵扣,抵扣不完的由税务机构办理退税。
同时,根据财税字[1994]年2号文,养老年金保险以及健康保险也免征营业税。
对于寿险公司,营业税金及附加占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的比重均较低。寿险公司营业税金及附加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一般在1%以下,营业税及附加占净利润的比例一般最高不超过15%。
3.1.2 非寿险营业税
非寿险保费收入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营业税实质上是流转税的重复征收。这就意味着,在向企业销售非寿险保单时,5%的营业税将构成保险公司的真实成本。此外,在现行营业税制下,很少存在免税的情况,即向中国境内或境外提供的保险均需负担5%的营业税。
产险公司营业税占比极高。5%以上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属于保险公司实际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达5%-7%,占净利润的比重达100%左右。
财险公司亦有少量业务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农业保险、出口货运保险免征营业税。
3.2 寿险基本无影响,将促进非寿险发展
2012年1月在上海开始的增值税改革第一阶段试点并未涵盖保险行业。当时出台的财税[2011]110号文规定保险业应当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根据金融业的营改增整体方案,金融保险业的增值税税率将为6%,基本会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即以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
“营改增”的总体目标是要在整个保险行业以增值税制取代现行的营业税制。本次税制改革将以现代增值税取代实质上为重复征税且税收效率低下的营业税,旨在推动保险业发展。按照税改的计划,营改增将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3.2.1 寿险影响不大
主要发达国家对于寿险产品均采取免征增值税政策,预计“营改增”之后也会对其免征增值税。目前我国对寿险产品实行免征营业税,如果改为征收增值税,将对产品定价产生重大影响。在增值税试点改革的第一阶段,监管层倾向于将营业税体制下原有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延续至现行增值税体制,以使不同行业能顺利过渡到增值税。
3.2.2 “营改增“将促进非寿险业发展
对于非寿险,免征营业税并不现实,根据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增值税税率将为6%。目前对于非寿险产品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若对其免征增值税,将导致财政收入减少,同时也会引起保险业与其他行业之间的税收失衡。
目前非寿险业按照5%征收营业税,营改增5月1日实施后,将按6%征收增值税,同时允许对购买的办公楼或房租、机器设备等支出的增值税进项进行抵扣,以便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营改增将从制度上基本消除货物和服务税制不统一、重复征税的问题,有效减轻非寿险企业税负。
减税的规模取决于进项抵扣的确定。保险企业的主要费用包括赔付支出、手续费及佣金、业务及管理费、保险责任准备金等,上述几项大类支出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进项可以抵扣,从而可能会增加险企的增值税规模。因此,税务局即将下发的具体细则中的进项税抵扣规定是影响税负水平和企业利润多寡的核心问题。针对这个问题,全国政协委员、合众人寿董事长戴皓建议,对于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殊支出允许按照一定比例视同进项税予以抵扣;对于原有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继续保留;对保险业金融产品买卖的差价收益不征收增值税,或对差价收益按3%的税率实行差额简易征收。
我们分别测算了营业支出抵扣20%与营业支出抵扣10%两种情形下,营改增对非寿险业绩(以平安产险为代表)的影响:
情形一:营业支出抵扣20%。这种情形下增值税大致为(营业收入-营业支出*20%)*6%,城建及教育附加为增值税的10%,估算营改增将增厚产险营业利润约10%。
情形二:营业支出抵扣10%。这种情形下增值税大致为(营业收入-营业支出*10%)*6%,城建及教育附加为增值税的10%,估算营改增将增厚产险营业利润6%。
3.2.3 部分险种免税优惠或仍将延用
除了寿险产品以外,部分非寿险产品(如出口货物保险、农业保险、健康保险等)目前在中国适用营业税优惠政策或者在其他国家适用增值税优惠政策。财政部及保监会可能会对以下保险产品给予增值税优惠政策:
1)健康保险——根据财税[1994]2号文,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上、到期返还本利的健康保险免征营业税。在澳大利亚,健康保险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如果人们购买健康保险,则可以降低公共医疗体系的成本,因此应考虑对健康保险产品给予增值税优惠政策。
2)社会养老保险和儿童教育金——这类保险属于储蓄类型,因此应考虑对其给予增值税优惠政策。
3)农业保险——为促进农业发展,目前有一系列适用于农业的税收优惠及财政补贴政策。因此,应考虑对农业保险产品给予类似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4)其他类型的强制保险——对于一些强制性保险,例如机动车辆保险及工伤保险。鉴于其在某种程度上的准税收特性,政府也应考虑对此类保险产品给予增值税优惠政策。
风险提示:营改增进程或低于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