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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以下12种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

加入日期:2016-3-23 14:4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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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以下12种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

  1、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后连续为负值;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为负值;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低于1000万元;

  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5、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6、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7、因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在规定的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并获得本所同意;

  8、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发行人骗取了发行核准,或者对新股发行定价产生了实质性影响,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欺诈发行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欺诈发行”);

  9、因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并且因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市场影响重大,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重大信息披露违法”);

  10、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

  11、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12、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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