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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以下12种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

加入日期:2016-3-23 14:3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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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以下12种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

  1 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或者因追溯重述导致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连续为负值;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因追溯重述导致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3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或者因追溯重述导致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

  4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5 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6 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7 因欺诈发行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欺诈发行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8 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9 出现股权分布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形,公司披露的解决方案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披露解决方案,或者在披露可行的解决方案后一个月内未实施完成;

  10 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

  11 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12 认定的其他情形。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规定以下12种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

  1 最近三年连续亏损(以最近三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

  2 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3 最近一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当年年末经审计净资产为负;

  4 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一年年末经审计净资产为负;

  5 最近两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均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6 因财务会计报告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改正后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并在规定期限届满之日起四个月内仍未改正;

  7 在法定披露期限届满之日起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

  8 因欺诈发行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欺诈发行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9 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10 因本公司股权分布或者股东人数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股权分布或者股东人数问题的解决方案并实施,但公司股票被复牌后的六个月内其股权分布或者股东人数仍不具备上市条件;

  11 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本所规定期限内仍未达到上市条件;

  12 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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