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两个月时间里,一波监管风暴正在席卷着新三板市场。监管动态的变化在此前新三板市场发展的历史过程中从未如此密集。
长久以来,资本市场对新三板市场的印象便是门槛低,包容度高,操作灵活。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新三板挂牌企业的数量在短短两年内新增超过5000家。
“无论是投资机构,中介机构还是挂牌企业,这些新三板市场的参与主体选择这个市场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新三板较主板市场更加市场化,更加宽松。”一位海通证券承做新三板业务的人士表示。
但这样的情况正在发生改变。从2015年底开始,新三板再次面临一波监管风暴。
相比证监会针对新三板市场进行的“法网行动”,这一次的监管动态将更加直观的反映今后新三板市场的监管思路。
两月内发五道监管令牌
近两个月时间里,一波监管风暴正在席卷着新三板市场。监管动态的变化在此前新三板市场发展的历史过程中从未如此密集。
在此之前,2015年4月份前后,监管层也对新三板市场做了多项规范性举措,包括“法网专项”行动对新三板企业各类违法违规案件进行调查以及出台《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手段。
正是这一波证监会针对新三板市场主体交易行为规范力度、严厉打击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现象,使异常价格成交大幅减少。从4月中旬开始新三板市场交投活跃度有所回落。
但近两个月时间的监管无论是从广度,深度以及严厉程度上都超过了上一次。
这一波监管动态始于股转系统对持股平台的收紧。
在监管层收紧之前,新三板对于定增的审查尺度非常宽松,具体而言对于机构投资者、金融产品等非自然人主体参与认购的,既没有要求穿透披露到最终的权益持有人;也没有要求说明内部的投资决策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更没有要求穿透计算间接持股的股东人数。
“客观而言,新三板市场确实存在代持、规避投资者适当性等乱象,不加以治理,难免引发风险。”前述海通证券的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分析。这一点或是股转系统推出新规的主要原因。
这还仅仅是这一波监管风暴的起点,随后,监管的方向转向“类金融”机构。
2015年12月23日和2016年1月19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先后了解到监管层暂停了包括私募投资机构在内的类金融企业在新三板的挂牌。
在此之前,监管层还并未有过暂缓某一类企业的挂牌。
当市场还处在类金融机构暂停挂牌的震惊当中,股转系统在春节前针对券商也发出了两道监管令牌。
首先,股转公司在2016年1月29日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办法(试行)》,将对主办券商进行执业质量评价。
评价体系以主办券商各项业务出现的执业质量负面行为记录为基础,结合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行政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以及主办券商对新三板发展的贡献及其他对评价有重要影响的事项,对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进行评价。
已取得推荐、经纪或做市业务备案函的所有主办券商都将被纳入评价系统,主办券商控股的证券子公司参与新三板相关业务,合并纳入母公司评价。
之后,股转系统在同一日就国泰君安异常报价事件依法给予国泰君安以及有关负责人做出纪律处分决定。
“纵观这两个月监管层频繁的出手,监管对象从企业到中介机构,甚至包含了持股平台,而涉及监管范围从制度完善到个体处罚以及即时的窗口指导。新三板市场正在全方位收紧。”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的一位律师表示。
2016“严”字当头
据股转系统统计,2015年全年,全国股转公司共对44家挂牌公司、35名挂牌公司董监高、1193个投资者账户(1238次)、31家主办券商(35次)、2家做市商、1家会计师事务所采取了自律监管措施,累计1351次。
2015年的这一执法成绩较前几年有了突飞猛进的增长。毫无疑问,2016年这一数字也会随着市场的扩容再次上升。
但2016年随着监管逐渐细致,制度搭建趋于完善,监管的“严”不仅仅是体现在执法稽查的数据上。
从类金融机构暂停挂牌的情况中不难发现,企业未来登陆新三板将会变得更难。监管驱使下,主板券商和投资机构也会相应的做出一些筛选。以类金融机构为例,未来很长一段时间里券商都不会太愿意接触这一类型的企业。
除了针对拟挂牌企业在收紧,监管层在未来也为中介机构的执业上了一道紧箍咒。
北京一家券商场外市场部的资深人士对记者分析:“如果将新三板市场比喻成一个麻袋,那么扩容后到2015年中,可谓是麻袋口大开的时候。目前新三板企业数量马上到5000家,这个麻袋口在逐步收紧。未来如何管理麻袋内部才是新三板市场无论是制度建设方向还是监管重心的所在。”
近期,股转系统也通过其新媒体平台以一篇标题为《莫将“包容”当“纵容”》的文章表达了未来对市场的监管态度。
文章中指出,全国股转系统两年多来的发展成效已赢得广泛认可。但伴随着市场的快速发展,市场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数量逐步增多,表现形态日益多样化,挂牌、交易、融资、并购重组、机构管理等多条业务线均已涉及。
在业内人士看来,如果说,新三板市场扩大至全国初期,挂牌公司的违规行为多数是“无知犯错”,那么,时至今日,各类市场主体的诸多违法违规行为已带有明显的“主观故意”,作为监管者应当高度警惕,更应当果断处理、绝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