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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调整融资融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要求同步扩大标的股票范围

加入日期:2016-12-2 16:19:46

  为进一步改善融资融券业务结构,强化管理,促进融资融券业务长期平稳发展,近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要求,将静态市盈率在300倍以上或者为负数的股票折算率下调为0%;同时,两所还同步扩大了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将标的股票数量由现有的873只扩大到950只,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标的股票由485只增加至525只,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标的股票由388只增加至425只。上述调整将自2016年12月12日起实施。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是指可用于充抵保证金的证券折算成保证金金额的比率。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要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除现金外,保证金可以上市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证券充抵。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决定了投资者提交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能折算成多少保证金。

  折算率调整后,静态市盈率在300倍以上或公司业绩亏损的股票,将不能折算为融资融券保证金。但按照新老划断原则,对新规实施前(12月9日收市前)已开仓的合约,投资者不需要因本次规则调整导致的保证金不足进行平仓或追加保证金,并可按照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办理展期。同时,为便于实际操作,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均要求证券公司于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收市后根据股票静态市盈率,按规定对其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折算率于下一交易日起实施。此次折算率调整,可提高融资融券担保物质量,进一步降低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有利于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价值投资,进一步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和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标的股票,是指可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股票。根据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的规定,证券交易所按照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确定标的股票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

  此前,证券交易所已对标的股票进行4次扩大范围,本次扩大范围增加标的股票77只,新增的标的股票主要为市盈率较低、流通市值较大、交易较为活跃和市场表现较为稳定的股票。此次标的股票范围的扩大,将进一步拓宽标的股票的覆盖面,满足投资者多样化投资需求。

  同时,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建立标的证券定期评估调整机制,每季度末对标的证券进行一次双向调整,及时剔除出不符合条件的标的证券,并调入符合条件的优质证券,维持标的证券数量的稳定性,同时有效优化标的证券结构,便于投资者控制风险。

  关于扩大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健康长远发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所决定扩大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由现有388只扩大到425只。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标的股票的选取标准是: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3.2条规定的本所股票,按照加权评价指标从大到小排序,综合考虑市盈率、上市公司及市场情况,选取37只股票作为新增标的股票。

  加权评价指标的计算方式为:加权评价指标=2×(一定期间内该股票平均流通市值/一定期间内深市A股平均流通市值)+(一定期间内该股票平均成交金额/一定期间内深市A股平均成交金额).

  二、作为融资融券标的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范围维持不变。

  三、各会员单位应当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此次扩大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的业务和技术系统准备,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四、各会员单位应当持续优化融资融券风险监控指标,根据上市公司财务、规范运作及标的证券交易等情况,加强对标的证券的风险识别及差异化管理,采取相应措施防范业务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本通知自2016年12月12日起施行。本所于2014年9月12日发布的《关于扩大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的通知》(深证会〔2014〕9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

  1、融资融券标的股票名单

  2、融资融券标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名单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6年12月2日

  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4.2条、第8.1条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为持续做好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管理,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平稳健康发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4.2条、第8.1条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实施细则》第4.2条第(四)项修改为:“被实行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或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证券,静态市盈率在300倍以上或为负数的A股股票,以及权证的折算率为0%”。

  二、在《实施细则》第8.1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九)项:“静态市盈率,是指股票收盘价与相应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基本每股收益的比值”。

  三、对于本次《实施细则》修改实施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合约,投资者无须因折算率调整提前了结或追加保证金,合约到期时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进行展期。

  四、各会员单位应于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以当日收盘价计算A股股票静态市盈率,并按照规则要求调整和公布相应的折算率。调整后的折算率于次一交易日起生效。

  五、本通知自2016年12月12日起施行,当日A股股票的折算率应以12月9日收盘后的静态市盈率确定。本所根据本通知对《实施细则》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请各会员单位做好相关业务和技术准备。

  特此通知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6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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