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交所、深交所制定了《公司债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格式指引》并予以发布实施。发行人发行的公司债券,自债券在本所上市交易/挂牌转让之日起,至债券兑付期届满前,应按本指引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
指引中强调,公司按照境内外其他监管机构、交易场所等的要求公开披露临时报告,或者将临时报告刊登在其他媒体上的时间不得早于在交易所披露的时间。
同时强调,凡是对发行人偿债能力、债券交易价格或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及信息,发行人均应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
另外,如相关人员对临时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在报告中作特别提示。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交易所关于发布《公司债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公司债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格式指引》(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公司债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格式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公司债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了《公司债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现予以发布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公司债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格式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6年12月16日
(原标题:上交所发布公司债券临时信披指引:公告应首先在交易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