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路资本对上市公司的猛烈“撞击”下,监事会的作用再度被重视。
12月15日,新华社报道称,中国证监会上市部副主任曹勇在“上市公司监事会最佳实践评选”颁奖仪式上透露,证监会目前正在持续推进新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修订工作,并将通过行政监管,结合行业自律和公司自身努力,解决监事会制度“形至而神不至”的问题。
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阙波也指出,当前资本市场举牌、收购、重组趋于活跃,各类资本诉求多元,对上市公司治理、生产经营形成一定冲击,在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监事会要更强调三方面的角色定位,要成为公司规范运作的“监视器”、股东利益的“平衡器”、收购活动的“稳定器”。
“有名无实不仅是国内监事会的普遍问题,股东大会制度、独立董事制度等也存在不同程度的有名无实的问题。”12月15日,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刘俊海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指出,顺应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需要,上市公司治理的现代化也迫在眉睫。
“有名无实”的监事
国内监事会也称“公司监察委员会”,是股份公司法定的必备监督机关。在股东大会领导下,与董事会并列设置,对董事会和总经理行政管理系统行使监督的内部组织。
跟独立董事被称为“花瓶”类似,在刘俊海看来,“有名无实”是国内公司监事会的普遍问题。“监事要诚信、勤勉、敢于得罪人,监事会可以看做是公司的”纪检委“,现在的问题是不敢得罪人,不敢说‘NO’。”刘俊海说。
12月15日,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会长王建宙也指出,“从上市公司整体情况来看,监事会制度在整个公司治理体系中的作用发挥得还不够,有些上市企业的监事会没有有效发挥监督职能,有些监事会在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形同虚设。”
广东某上市公司董秘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指出,按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及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管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之所以提出修订完善,只能说明目前监事会在实际履行监督职能方面还有很多有待完善的地方。
国内公司监事会“有名无实”渊源很多,阙波认为,问题缘自公司股权结构、制度配套等多方面。比如部分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治理结构很难保证监事会的独立性;人员配置不足、兼职比例过高、法律专业人员缺乏等保障不足,影响监事会的发挥;法规赋予的许多职权没有统一可操作的规范,也会使监事会行权不到位。
上海某大型券商投行部负责人从设立制度上指出,跟德国监事会制度相比,国内监事会制度差异较大。其中重要的一点是德国监事会和董事会呈上下级关系,即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监事会任命董事会成员,监督董事会执行业务。而国内监事会和董事会是并列设置,这也是为什么监事会是摆设的原因之一。
“因为董事会成员很多是公司大股东且是高管,掌控者监事的任命,因此监事会很难对大股东和董事会‘NO’。”上述投行部负责人指出。“现有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与资本市场发展现状、全球公司治理新的原则和标准不相适应。”曹勇当日指出。
给监事“补钙”
面对资本的猛烈冲击,站出来对峙的基本是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则处于“沉默”状态。
实际上,监事会此时不应该再“沉默”下去。阙波表示,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股东结构逐渐呈现多元化的特征,不同类型股东之间持股目的、利益诉求差异较大,例如个别举牌的股东从一己私利角度提出高送转、跨境并购、持股炒作概念等,追逐短期利益。监事会作为内部的监督机构应当作为股东利益的“平衡器”,从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出发,行使监督职责,对于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要依法监督,及时发表意见。
另外,对于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侵犯中小股东利益的事件时,监事会仍然选择了“沉默”。阙波指出,对于这些情况,监事会要作为公司规范运作的“监视器”,要密切关注公司的重大项目、重大交易,必要时要主动检查公司财务,及时发现问题,提出质询意见,承担起公司内部的“看门人”的责任。
如何让监事会站出来勇敢发声,起到名副其实、形神具备的作用?刘俊海认为,完善监事制度就是给“监事补钙”,让他们敢于挺起腰杆,敢于说“NO”。
“监事会依法可以列席董事会,在董事会上可以发表观点、提问题。不过这些都要对监事会进行相应的保护,比如查账时经费谁解决,如果依然是董事长、总经理一支笔签字,监事会就请不了会计所进行专项审计。”刘俊海说,另外可以充实监事会的监督权,比如赋予其代表公司状告董事长、总经理。
另外,刘俊海指出,除了激活充实监事会监督职权、强化监督手段、优化监事会组织结构,进一步完善职工监事制度以及探索独立监事制度很有必要。
激活《公司法》第148条规定
“此前董事和监事受处罚的原因主要是信披违规、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很少因为未勤勉尽责而被处罚的。”上述投行部负责人指出。
在现有法规下,相关部门和组织不断加强对上市公司监事会的监管。上海证券交易所统计,近两年来上交所共有7家上市公司、18人次的监事因未能勤勉履职,被采取监管措施。
另外,上市公司协会作为自律组织也在今年首次开展全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实践评选等,倡导上市公司监事会规范履职。
上述投行负责人认为,完善公司治理,尤其是完善董事制度和监事制度,核心是激活《公司法》第148条的规定: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其以深圳某上市公司为例:该公司巨额收购了一个资产,但是第二年就产生巨亏。在这种情况下,监管层就应该调查其收购程序是否完备、投票的董事、监督的监事有没有尽到勤勉尽责?如果没有到现场调查、向专家咨询就投票、同意,那么这些董事和监事就没有尽到忠实、勤勉的义务,从而应该受到处罚。
刘俊海建议,除了监事会制度要完善外,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修订工作应该对包括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秘书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进行全面完善。实际上,除了监事会有名无实之外,股东大会制度、董事会制度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有名无实的形式主义问题。比如股东大会现场上,基本是一些大股东,公众股东基本就不去,虽然网络上有投票的,但是投票的也不够多。
(原标题:应对“野蛮人”敲门 证监会拟修订准则强化监事会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