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硅宝科技罢免案:律师称王跃林不构成同业竞争

加入日期:2016-11-25 20:34:20

世间烦恼,纷纷扰扰!经过几番攻防战之后,硅宝科技四位联名股东暂夺先机,由其提出的《关于罢免王跃林董事职务的议案》通过董事会审议,将于12月12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11月25日晚间,硅宝科技再次发布公告,将此次议案其它相关资料公开披露。据公告显示,硅宝科技一次性“甩出”了八大附件,包括一封举报信、上市公司和董事长王跃林致深交所自查说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等内容。

需要指出的是,此前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已采访到硅宝科技罢免案双方核心人物,并对此次公告的多数内容进行了独家跟踪报道。但记者注意到,上述公告也披露了一些事件最新内容,硅宝科技常年法律顾问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北京天元)首度发声。

北京天元指出,王跃林于2015年5月8日收到邀请,并于2016年8月16日与兴发集团等多方共同设立兴发基金。其中,王跃林出资1000万元,持有兴发基金5%的财产份额;宜昌悦和担任兴发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王跃林为兴发基金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兴发基金的经营,亦不参与兴发基金的投资决策;今年9月,兴发基金获得硅科科技28.57%的股权。

经核查,硅科科技的主营业务为有机硅密封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而上市公司硅宝科技的主营业务也是有机硅密封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基于此,北京天元旗下律师认为,硅科科技与硅宝科技存在业务竞争。

但针对上述事实,北京天元表示,虽然王跃林作为与硅宝科技构成同业竞争的主体间接持有硅科科技的股权,但王跃林无法对硅科科技形成直接或间接的控制,硅宝科技不属于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与硅宝科技构成同业竞争的主体。

基于此,北京天元认为,王跃林通过兴发基金间接持有硅科科技股权的行为,与硅宝科技不构成同业竞争;同时,王跃林未违反其作为公司董事应承担的竞业禁止和对上市公司的忠实义务。但其此笔投资, 属于“间接参与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与硅宝科技主营业务直接或间接产生竞争的业务或活动”的情形,王跃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及利益冲突的承诺。

面对如今纷争的局面,王跃林称,为增加股东间的信任,减少不必要的担忧与误解,最大限度的维护公司利益,现已决定将其在兴发基金的份额转让给汪财茂。但因转让涉及与第三方兴发基金的协调,以及办理相关转让手续所需时间等因素,王跃林将争取在一个月之内,至迟在2016年12月31日完成对外转让兴发基金份额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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