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日傍晚,《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出炉。这是东莞首次推出的限购政策,无论是本市户籍或者非本市户籍家庭,已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均不得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限购:主要针对新建商品住房
意见规定,自2016年10月7日起,在东莞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对拥有1套住房、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以及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
限购时间认定以新建商品住房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住房限购政策视具体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限价:成交价不得高于备案价
意见还规定,从2016年10月7日起,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到住建部门办理预(现)售前,需先到发改部门办理销售价格备案,备案价格在网上公示,取得预售证(或现售备案证书)后,在房管部门办理建档时备案价格将被锁定,实际成交价格不得突破备案价,下浮幅度不得超过15%,房价一经备案两个月后方可调整。
2016年1月1日后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书)的在售商品住房项目需于2016年10月20日前到发改部门补办未售出住房的房价备案手续。
限贷:首套房三成二套房四成
同时,贷款首付政策也进行了调整。
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指从未购置过住房)按照国家政策,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对于有购房贷款记录但申请贷款购房时实际没有住房的居民家庭、拥有1套住房但没有购房贷款记录的或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的居民家庭,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居民家庭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对于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意见提醒,对于本意见实施之前已签订认购书且交付定金或已交付首付款、未正式网签合同的居民家庭购房行为,如能提供认购书及定金电子进账单原件或首付款电子进账单原件,则最低首付款比例仍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