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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松绑地方AMC:吉林成首个拥有两家省级AMC省份

加入日期:2016-10-21 21:29:31

  近日,银监会办公厅向各省级政府下发《关于适当调整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有关政策的函》(银监办便函〔2016〕1738号),对地方AMC的有关政策进行了调整,一方面允许省级人民政府增设一家地方AMC;另一方面放宽地方AMC收购的不良资产不得对外转让,只能进行债务重组的限制。

  允许省级政府增设一家地方AMC

  具体来说,在地方AMC的设置上,银监会原规定每个省份原则上可设立一家省级AMC,而新规允许增设,但省政府增设地方AMC的,应当考虑不良资产处置压力、不良资产转让需求以及原有地方AMC经营情况等三个因素,且必须符合原有的准入规定。可以预计,将来会有不少省级政府选择增设,地方AMC或迎来大扩容。

  事实上,新规出台前就已有山东、浙江、福建、江苏四个省份除省级层面设立了地方AMC外,还分别设有一家地市级AMC,分别是青岛、温州、厦门和苏州,这意味着,上述四个省份均有两家地方AMC.

  此外,吉林省已在今年8月成为第一个拥有两家省级AMC的省份。

  除了2015年2月注册成立的吉林省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为第三批银监会备案的省级AMC外,注册成立于今年8月25日的吉林省吉盛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其经营范围中明确提到“允许从事吉林省内金融企业不良资产的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这正是地方AMC才能有的经营范围,而该公司注册资本100亿元,由吉林省国资委全资持股。

  不过,公开资料对这家公司的描述非常少,仅出现于吉林省省长蒋超良今年7月在省政府十二届八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称“启动吉盛资产管理公司等组建工作”。

  解除不良资产不得对外转让的“紧箍咒”

  允许增设地方AMC的同时,银监会新规放宽《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第三条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的不良资产不得对外转让,只能进行债务重组的限制,允许以债务重组、对外转让等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对外转让的受让主体不受地域限制。

  而在此前,地方AMC由于不良处置方式、业务跨区域经营及资金来源上存在诸多限制,甚至并非银监会发放金融许可证的金融持牌企业,因此除参与债务重组外,多数地方AMC的主要业务模式均以代持和通道业务为主。

  分析人士认为,处置方式放宽后,地方AMC业务模式将更加多元化,其牌照价值突显,四大AMC和金交所在不良资产市场上的份额将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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