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通过的《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全面升级,将于12月1日起施行。新增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施用高毒、高残留农药,不仅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还将面临高额罚款。
安徽省环保厅副厅长殷福才介绍,为了实现“水十条”中提出的“城乡水环境保护一体化”的要求,新条例对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已不再局限于“城镇”,而是扩大为“城乡”地区,包括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的环境保护。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新增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鼓励受益地区通过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等方式,帮助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区。这种保护地与受益地之间横向补偿关系的提出,相比过去转移支付为主的纵向补偿方式有了新的突破。
新条例还加大了违法行为的治理力度,较现行条例,修改了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生产生活的禁止行为,增加了施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经营性取土和采砂、规模化畜禽养殖、船舶停靠等对饮用水水源可能造成污染的禁止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