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公布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全文)_证券要闻_顶尖财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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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公布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全文)

加入日期:2016-10-13 16:3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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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
  央行: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
  央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清算平台建设方案论证中
  中国央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银监会等15部委联合发布《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保监会:严厉打击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等行为
  证监会张晓军就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答记者问
  证监会等15部门联合公布《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国务院要求房企和中介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
  国务院公布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国务院:2017年3月底前完成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
  十七部门:严厉惩治互联网金融违法责任主体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答记者问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全文

  央行: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
  央行就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答记者问,央行表示,针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的不同类型主体,专项整治确定了三项整治重点:
  一是具有资产管理相关业务资质,但开展业务不规范的各类互联网企业,重点查处以下问题:将线下私募发行的金融产品通过线上向非特定公众销售,或者向特定对象销售但突破法定人数限制;通过多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未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向不具有风险识别能力的投资者推介产品,或未充分采取技术手段识别客户身份;开展虚假误导宣传,未揭示投资风险或揭示不充分;未采取资金托管等方式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侵占、挪用投资者资金。

  二是未取得资产管理等金融业务资质,跨界开展金融活动的互联网企业,重点查处以下问题:持牌机构委托无代销资质的互联网企业代销金融产品;未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质,通过互联网企业开办资产管理业务;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跨界从事互联网金融活动。

  三是具有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综合经营特征明显的互联网企业,重点查处各业务板块之间未建立防火墙制度,未遵循禁止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等方面的监管规定,账户管理混乱,客户资金保证措施不到位等问题。

  由于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涉及领域交织、部门众多、地域广泛,需要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协同配合,专项整治按照业务定性要准、整治责任要清、整治措施要实的要求,结合从业机构的持牌状况和主营业务特征,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界定业务本质属性,落实整治责任。

  对于持有金融业务牌照但开展业务不规范的,由持牌主管部门进行整治。对于不持有金融业务牌照,但明显具备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业务特征的,由相关分领域的牵头部门进行整治。对于不持有金融业务牌照,也不具备上述业务特征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落实整治责任。界定为通过互联网开展银行理财、信托理财、消费金融、金融租赁以及其他基于借贷关系的金融活动由银监部门牵头进行整治;界定为从事证券基金类的金融活动由证监部门牵头进行整治;界定为从事互联网保险类的金融活动的由保监部门牵头进行整治;省金融办(局)牵头对本地区的各类交易场所、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租赁公司开展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整治;对于业务嵌套关系复杂、职责难以界定的,由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会同当地金融办(局)、银监部门、证监部门、保监部门等相关部门联合整治。

  具体而言,各有关部门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的企业实施集中整治,督促企业开展全面自查,选择部分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就企业涉嫌违法违规情况出具整改意见,根据情节轻重程度,分别处以限期整改、责令停止开办金融业务、吊销营业执照,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相关公安司法机关。

  互联网金融往往具有混业经营特征,本身即是交织的,一般涉及或嵌套多项金融业务,形态多样易变,不容易准确辨识业务实质。有些业务和工具分段看可能符合监管要求,但综合看其本质和效果,则会发现挪用、误导、违规或关联交易。“穿透式”监管方式,就是要透过表面现象看清业务实质,把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穿透联接起来,综合全流程信息来判断业务性质,并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证券时报网)

 

  央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清算平台建设方案论证中
  央行有关负责人就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答记者问,央行表示,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具体内容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开展支付机构备付金风险和跨机构清算业务整治。包括加大对客户备付金问题的专项整治和整改监督力度;研究建立支付机构备付金集中存管制度,规范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清算行为,逐步取消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利息支出;严格支付机构市场准入和监管,加大违规处罚。

  二是开展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整治。排查梳理无证机构名单及相关信息,并根据其业务规模、社会危害程度、违法违规性质和情节轻重分类施策。对于业务量小、社会危害程度轻、能够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行动的无证机构,可给予整改期,限期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取缔;对于业务规模较大、存在资金风险隐患、不配合监管部门行动的无证机构,依法取缔。采取集中曝光和处理的方式,整治一批典型无证机构,发挥震慑作用,维护市场秩序。

  客户备付金是支付机构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目前支付机构将客户备付金以自身名义在多家银行开立账户分散存放,平均每家支付机构开立客户备付金账户13个,最多的开立客户备付金账户达70个。客户备付金分散存放,既不利于对客户备付金进行有效监测,也存在被支付机构挪用的风险。保障客户备付金安全是对支付机构监管的重点,通过制定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方案,要求支付机构将客户备付金统一缴存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有助于加强账户资金监测,防范资金风险,切实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为推动和规范支付机构业务发展,防范业务风险,在人民银行指导下,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正在组织支付机构,按照“共建、共有、共享”原则共同发起筹建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清算平台。

  平台旨在为支付机构提供统一、公共的资金清算服务,纠正支付机构违规从事跨行清算业务,改变目前支付机构与银行多头连接开展业务的情况,支持支付机构一点接入平台办理,以节约连接成本,提高清算效率,保障客户资金安全,也有利于监管部门对社会资金流向的实时监测。目前,平台建设具体方案正在论证中。(证券时报网)

 

  中国央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中国央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方案称,正组织筹建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清算平台。将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系统。将加快推进互联网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对于业务规模较大、存在资金风险隐患、不配合监管部门行动的无证机构,依法取缔。央行有关负责人就此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附全文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答记者问
  一、为什么要开展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

  2010年,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建立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业务许可和监管制度,旨在为支付机构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快速发展,提升支付行业的服务质量和效率。但随着市场竞争加剧,不同支付服务主体因利益驱动引发无序竞争、恶性竞争、不公平竞争的情形时有发生。无证从事支付结算业务现象突出,支付市场公平竞争无法保障,支付行业秩序遭到破坏,并助长地下钱庄、电信诈骗、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

  针对上述问题,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提升支付行业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切实防范支付风险,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人民银行会同13部委制定并印发了《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二、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

  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具体内容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开展支付机构备付金风险和跨机构清算业务整治。包括加大对客户备付金问题的专项整治和整改监督力度;研究建立支付机构备付金集中存管制度,规范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清算行为,逐步取消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利息支出;严格支付机构市场准入和监管,加大违规处罚。

  二是开展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整治。排查梳理无证机构名单及相关信息,并根据其业务规模、社会危害程度、违法违规性质和情节轻重分类施策。对于业务量小、社会危害程度轻、能够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行动的无证机构,可给予整改期,限期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取缔;对于业务规模较大、存在资金风险隐患、不配合监管部门行动的无证机构,依法取缔。采取集中曝光和处理的方式,整治一批典型无证机构,发挥震慑作用,维护市场秩序。

  三、为什么要对客户备付金实行集中存管?

  客户备付金是支付机构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目前支付机构将客户备付金以自身名义在多家银行开立账户分散存放,平均每家支付机构开立客户备付金账户13个,最多的开立客户备付金账户达70个。客户备付金分散存放,既不利于对客户备付金进行有效监测,也存在被支付机构挪用的风险。保障客户备付金安全是对支付机构监管的重点,通过制定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方案,要求支付机构将客户备付金统一缴存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有助于加强账户资金监测,防范资金风险,切实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四、为什么要建立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清算平台?

  为推动和规范支付机构业务发展,防范业务风险,在人民银行指导下,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正在组织支付机构,按照共建、共有、共享原则共同发起筹建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清算平台。

  平台旨在为支付机构提供统一、公共的资金清算服务,纠正支付机构违规从事跨行清算业务,改变目前支付机构与银行多头连接开展业务的情况,支持支付机构一点接入平台办理,以节约连接成本,提高清算效率,保障客户资金安全,也有利于监管部门对社会资金流向的实时监测。目前,平台建设具体方案正在论证中。

  五、无证经营支付业务行为主要包括哪些?

  无证经营支付业务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第一类是无证经营银行卡收单核心业务。一是开展商户资金清算,即所谓二清行为。无证机构以平台对接或大商户接入支付机构或商业银行,留存商户结算资金,并自行开展商户结算;二是从事其他收单核心业务,包括特约商户资质审核、受理协议签订等业务活动。

  第二类是无证经营网络支付业务。一是采取大商户结算模式,即用户支付资金先划转至网络平台账户,再由网络平台结算给其平台下挂商户;二是开立类支付账户的电子钱包,具有充值、消费、提现等支付功能。

  第三类无证经营多用途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一是单用途预付卡机构擅自扩大应用范围,实现跨法人商户应用,如一些地方的公交单用途卡跨领域、跨地区拓展使用;二是无证机构发行与受理跨法人、跨领域、跨地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

  六、无证经营支付业务行为存在哪些危害?

  无证经营支付业务行为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危害客户资金安全,引发局部风险事件。客户资金安全是人民银行对支付机构管理的重中之重。人民银行出台系列管理制度,对支付机构吸收预付资金并予以存放和管理的行为进行规范,要求相关资金必须全额存管在符合资质的银行,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的支付指令划拨资金,不得挪用、占用和借用。但无证机构不受相关监管规定的约束,其直接开展商户资金结算和预付卡发行,自行控制和支配相关资金,由此产生截留、挪用商户资金的风险。现实中已多次发生无证机构挪用商户结算资金或持卡人预付资金、跑路的风险事件。

  二是危害支付信息安全,助长犯罪行为。无证机构在商户和客户拓展、技术设施、终端机具、客户信息管理等方面缺乏安全保障措施,极易造成客户信息泄露、账户信息侧录等风险以及伪卡、盗刷等风险事故、案件。一些机构在网上大肆售卖POS机具,对商户和客户未设置任何准入门槛,为黄赌毒、洗钱等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商户和客户提供支付服务,助长犯罪行为。还有一些机构无能力也无意愿持续、主动监控支付业务受理终端的实际使用地区,造成大量商户注册地、经营地与实际业务开展地不符的情况,甚至出现跨境移机,引发境外监管部门质疑。

  三是无底线竞争,扰乱市场经营秩序。无证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常采取低价倾销等恶性竞争方式,并主要通过变造交易、伪造业务类型以及切机、跳码等违规方式实现,对持证支付机构经营造成压力,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扰乱市场经营秩序,危害支付服务市场安全、稳健运行。同时无证机构大量开展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商户,出现风险事件后引发投诉、维权,导致群众对人民银行监管产生质疑。

  七、无证经营支付业务行为专项整治将采取哪些工作措施?

  无证经营支付业务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措施包括关闭无证机构交易处理和资金结算通道,对相关信息进行公告、公示、风险警示,对违规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开展责任追究。对无证机构的查处将根据业务规模、社会危害程度、违法违规性质和情节轻重分类施策。对于业务量小、社会危害程度轻、能够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行动的无证机构,可给予整改期,限期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取缔;对于业务规模较大、存在资金风险隐患、不配合监管部门行动的无证机构,依法取缔。(央行网站)

 

  银监会等15部委联合发布《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近年来,网贷行业(以下简称网贷)风险积聚,出现了一系列风险事件,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声誉和健康发展带来较大影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网贷行业规范有序发展,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十四个部委联合印发了《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了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目标原则。按照态度积极、措施稳妥,底线思维、预案完备,线上线下、统筹治理,分类处理、标本兼治,依法合规、有章可循,上下联动、协调配合的六大工作原则,坚持重点整治与源头治理相结合、防范风险与创新发展相结合、清理整顿与依法打击相结合,通过摸底排查、分类处置及验收规范三个步骤,对网贷行业进行全面整治,实现扶优抑劣、规范纠偏、正本清源,为网贷行业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促进行业规范创新发展。

  二是确定了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范围和重点。此次专项整治的对象,既包括按照《指导意见》要求从事信息中介服务的网贷机构,也包括以网贷名义开展经营、异化为信用中介的机构。《方案》要求对机构的基本情况、各类产品和业务运营情况、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并对近年业务扩张过快、在媒体过度宣传、承诺高额回报、涉及房地产配资或校园网贷等业务的网贷机构进行重点排查。同时,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整治和取缔互联网企业在线上线下违规或超范围开展网贷业务,以网贷名义开展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活动。

  三是明确了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标准措施。在综合采取多方数据汇总、逐一对比、网上核验、现场实地认证等方式对网贷机构基本信息进行摸底排查的基础上,根据《指导意见》和有关监管要求,甄别判断网贷机构在信息中介定位、业务合规性、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信息披露及网络设施安全性等方面是否符合要求,结合风险程度、违法违规性质和情节轻重、社会危害程度大小、处理方式等因素,将网贷机构划分为合规类、整改类、取缔类三大类,制定差别化措施实施分类处置。

  四是确定了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职责分工。专项整治工作坚持双负责制原则,即中央金融监管部门与省级人民政府双负责、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和银监会派出机构双负责的原则,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在中央层面,银监会会同十四个部委成立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在银监会设立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建立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机制。银监会作为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统筹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协调、规则制定、培训部署、督导汇总等工作。在地方层面,各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央监管部门的统一方案和要求,负责本地区网贷风险具体整治工作。在各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设立网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由省级金融办(局)和银监局共同负责,办公室成员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相关部门组成,具体组织实施专项整治工作。

  专项整治工作于2017年1月底前完成,通过专项整治,防止行业风险蔓延、偏离正确轨道,保护鼓励网贷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创新发展,提升行业整体形象,回归服务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等普惠金融本质上来。(银监会网站)

 

  保监会:严厉打击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等行为
  近日,中国保监会联合人民银行等十四个部门印发了《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一、互联网保险专项整治工作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互联网金融对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普惠金融发展等方面具有多方面积极意义,但同时也增加了风险聚集和扩散的可能性。对互联网金融领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有效防范风险,才能趋利避害,引导其正能量作用的发挥。

  近年来,互联网保险实现了持续较快发展,中国保监会始终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及时制定适度监管规则,风险状况总体可控,但部分风险隐患需要高度关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一方面,有利于切实防范风险,震慑违法违规行为,优化市场发展环境;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水平,更好地满足广大消费者日益多样化的保险需求。

  二、互联网保险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有哪些?

  答:一是互联网高现金价值业务,重点查处和纠正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进行不实描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二是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跨界开展业务,重点查处和纠正保险公司与不具备经营资质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行为;保险公司与存在提供增信服务、设立资金池、非法集资等行为的互联网信贷平台合作,引发风险向保险领域传递;保险公司在经营互联网信贷平台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过程中,存在风控手段不完善、内控管理不到位等情况。三是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重点查处非持牌机构违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互联网企业未取得业务资质依托互联网以互助等名义变相开展保险业务等问题;不法机构和不法人员通过互联网利用保险公司名义或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进行非法集资。

  三、互联网保险专项整治工作时间进度安排是怎样的?

  答:专项整治工作为期一年,分为摸底排查、查处整改和总结报告三个阶段。摸底排查阶段,主要是通过全面排查、随机抽查等方式,摸清风险底数,并制定整改方案。目前,此项工作已基本结束。下一步将进入查处整改阶段,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对排查发现的相关问题限时、全面整改。适时开展现场检查,加大处理力度,对于违规经营的市场主体采取叫停业务、责令整改等监管措施,严厉打击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等行为。最后是总结报告阶段,在上述工作完成后,将有关情况汇总形成书面报告,报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整个专项整治工作计划于2017年初完成。

  四、专项整治工作会否影响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发展?

  答:专项整治工作的目的是促进互联网金融保险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建立规范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中国保监会一贯注重妥善处理监管和创新的关系,一方面,坚持鼓励创新,支持保险机构利用互联网开展渠道、产品、服务和管理创新,推动互联网+为行业转型升级拓展更广阔空间。另一方面,坚持规范治理,加强风险排查,深入开展消费者宣传教育和风险提示,有效防范风险。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将按照打击非法、保护合法的原则,区别对待、分类施策,改变劣币驱逐良币的局面,对正常开展业务的机构积极鼓励,持续监管,督促其规范运营。

  五、互联网保险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如何巩固成果?

  互联网保险专项整治工作既要立足当前,切实防范化解风险,又要着眼长远,推进长效机制建设:一是完善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进一步提高监管政策的适应性和协调性,推动互联网保险业务健康发展。二是建立健全互联网保险业务动态监测机制,加大对互联网理念和技术的运用,研究建立适应互联网保险业务特点的风险预警机制及风险处置预案,及时防范化解风险。三是积极构建监管合力,强化保险公司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指导保险行业协会加强自律自控,加强与其他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沟通协作,推动纵横联动和信息共享,构建对跨界互联网金融保险活动的监管合力,促进互联网金融保险持续健康发展。(证券时报网)

 

  证监会张晓军就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答记者问
  1、问:开展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的背景是什么?

  答: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具有公开、小额、大众的特征,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经济金融安全,必须依法监管。近期,互联网股权融资活动比较活跃,出现了一些市场机构打着股权众筹或众筹名义误导投资者、涉嫌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等问题,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互联网股权融资规范发展,经国务院同意,2016年4月14日,证监会等15个部门联合印发了《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证监发〔2016〕29号),将互联网股权融资活动纳入整治范围,分步有序地开展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

  2、问:对互联网股权融资的整治要求有哪些,发现问题如何处置?

  答: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及平台上的融资者进行互联网股权融资时,严禁从事以下活动:一是擅自公开发行股票;二是变相公开发行股票;三是非法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四是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五是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虚假违法广告宣传;六是挪用或者占用投资者资金。对于整治中发现以股权众筹等名义从事股权融资业务或募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积极予以规范。发现涉嫌非法发行股票或非法从事证券活动的,按照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机制予以查处。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按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予以查处。发现存在虚假陈述或误导性宣传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发现发布的网络信息内容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互联网信息管理规定予以处理。发现挪用或占用投资者资金、欺诈发行等涉嫌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问:对于以股权众筹名义募集私募股权基金的整治工作是如何开展的?

  答:私募机构开展私募基金业务应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应通过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不得以股权众筹等名义变相公开募集资金、突破法定人数限制、降低投资者门槛。

  证监会已部署开展全国范围内的私募基金风险排查整治工作,并将按照《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分类处置的工作要求,对于排查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规范和查处。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贯彻落实依法、从严、全面监管要求,持续加强私募基金监管力度,引导行业形成自我规范、依约守信的良好氛围。同时,强化私募基金检查执法,穿透核查业务实质,对存在违规行为及违反诚信原则的机构及人员强化责任追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4、问:对于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期货公司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的整治工作是如何考虑的?

  答:按照《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总体安排,证监会要求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全面排查互联网相关业务情况。证券、基金和期货经营机构借助互联网平台或者信息技术手段开展业务,要严格遵循业务规则和监管法规,同时要关注、识别因借助新型载体而出现新的风险点,持续更新风险防控措施。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边查边改,证监会通过检查等方式进行督促整治,分类处理,依法合规的要继续支持发展,违法违规问题严肃查处。整治工作的同时,证监会将进一步完善监管规则,促进证券、基金和期货行业互联网业务规范发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等15部门联合公布《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稳步开展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促进互联网股权融资规范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监管长效机制,经国务院同意,证监会、中央宣传部、中央维稳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网信办、国家信访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5部门联合公布了《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证监发〔2016〕2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按照高度重视,加强协作;周密部署,全面排查;突出重点,集中整治;积极稳妥,讲究策略;近远结合,注重实效的工作原则,将互联网股权融资活动纳入整治范围,重点整治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以股权众筹等名义从事股权融资业务,以股权众筹名义募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平台上的融资者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平台通过虚构或夸大平台实力、融资项目信息和回报等方法进行虚假宣传,平台上的融资者欺诈发行股票等金融产品,平台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或占用投资者资金,平台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以股权众筹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期货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违法违规开展业务等8类问题。按照分类处置的工作要求,对于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分类进行规范和查处。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过程中,视违法情节、整改情况、危害后果等区别处理。

  《实施方案》明确了整治工作职责分工。证监会是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专项整治。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省金融办(局)与证监会派出机构共同牵头负责本地区整治工作,共同承担整治任务。

  专项整治工作按照《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安排部署,分为摸底排查、清理整顿、督查和评估、验收和总结四个阶段。前期,各省级人民政府部署开展了摸底排查工作,初步掌握了本地区互联网股权融资基本情况和平台运营公司总体情况。

  下一步,证监会将按照国务院部署和《实施方案》安排,加强与省级人民政府沟通协作,认真做好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证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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