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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大路径力推企业降杠杆 市场化债转股启动 A股影响

加入日期:2016-10-11 8:4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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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七大途径降杠杆 鼓励三类企业实施债转股
  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表示,政府不承担损失的兜底责任。

  国务院昨日正式公布《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及其附件《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这是我国防范和化解企业债务风险的一个重要文件。

  该《意见》提出了推进企业兼并重组等七大主要途径与相关政策环境支持措施。为此,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央行、国资委、银监会等部门相关领导10月10日齐聚国新办,对上述文件进行介绍和解读。

  在《意见》提到的七大途径中,市场化债转股被广为关注。市场化法治化是本次债转股的突出特征,与上一轮政策性债转股完全不同。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强调了本次债转股的四个关键点,一是严禁僵尸企业、失信企业和助长产能过剩的企业实施债转股;二是相关市场主体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享收益,政府不承担损失的兜底责任,不是免费午餐;三是债转股资金主要以市场化方式筹集,支持符合条件的实施机构发行专项用于市场化债转股的金融债券,探索发行用于市场化债转股的企业债券,同时,根据需要,采取适当财政支持方式激励引导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四是政府不干预市场化债转股的具体事务,不搞拉郎配。

  对于市场化债转股对象企业的甄选,连维良详细介绍说,可以债转股的企业,首先肯定是遇到困难的高负债企业,但这些高负债企业必须是发展前景好、产业方向好、信用状况好的高负债企业。文件具体明确了三个鼓励类企业,即因行业周期性波动导致困难但仍有望逆转的企业;因高负债而财务负担过重的成长型企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成长型企业;高负债居于产能过剩行业前列的关键性企业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性企业。不能债转股的企业,文件明确有四个禁止,即禁止失去生存发展前景、扭亏无望的僵尸企业债转股;禁止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严重失信企业债转股;禁止有可能导致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债转股;禁止债权债务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债转股。

  而对于债转股可能主要是为化解和转移银行风险的疑问,中国银监会副主席王兆星给予了否定。

  今年第二季度末,商业银行经过外部审计师审核后的不良贷款率只有1.75%左右,资本充足率达到13%以上,拨备覆盖率达到176%。在列举了上述数字后,王兆星表示,我国的银行业是安全的、稳健的,所以说本次市场化债转股的主要目标不是化解银行体系风险。他强调,本轮债转股的债权范围也包括正常贷款等,并非专门针对不良贷款。

  无论是贷款,还是由贷款转换的股权,都是金融机构的资产,所对应的都是股东的钱、老百姓的钱,经营者都有责任保证它的安全,必须确保资产安全。最后,王兆星补充到。(.证.券.日.报.)

 

  债转股对股市长期发展具有正面作用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所附《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债转股的总体思路、实施方式和政策措施。市场人士指出,债转股长期来看对股市的影响积极正面。

  分析人士普遍认为,从宏观上看,实施债转股,切实降低企业杠杆率,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能增强我国经济中长期发展韧劲和后劲,为股市稳健运行提供有利的宏观经济基本面支撑。

  从微观上看,高负债行业上市公司拥有良好股权流通性和更大价值提升空间,是债转股重要潜在对象,债转股有利于减轻这些行业企业负债压力,带来业绩增长预期,提升股票估值水平;同时,债转股也有助于上市银行降低不良贷款率,改善信贷资产质量,增强其股票投资价值。

  此前中信证券曾在研究报告中梳理了上一轮债转股之后的市场表现,发现上轮债转股对股市总体影响正面。其进一步指出,中国目前所走的是有序出清的道路,从地方债务置换的经验看,债转股有利于整体市场的风险偏好提升。

  但是上述市场人士也提醒,债转股具体方案由参与主体自主协商确定,不同的方案意味着不同的风险-收益格局调整,对参与各方而言可能有好有坏,这些在股市上以个案影响反映出来,个别行业或上市公司可能会有短期波动。

  债转股实际上是金融风险-收益的一次重新配置,对整个金融领域有重要影响。此前市场也有声音质疑,债转股可能造成债权和股权的风险传递,并波及资本市场。

  为避免银行债权风险向股权风险传递,防范系统性风险,《指导意见》主要从以下几方面采取措施:一是先行试点,有序推进,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二是有效实现风险隔离,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而是将债权转让给实施机构(包括银行下设的附属实施机构)、由实施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同时将健全审慎监管规则,确保银行转股债权洁净转让、真实出售。三是严格选择市场化债转股对象企业,主要面向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成长型企业和战略性企业,禁止将僵尸企业、失信企业等作为债转股对象。(上证)

 

  债转股复出救活不救死 实操中有两大利益博弈点
  中国新一轮债转股大幕正式拉开,明确政府不兜底、不搞拉郎配,僵尸企业也不会有免费午餐。

  备受关注的《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10日由国务院正式发布,作为《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下称《意见》)的唯一附件。债转股对于企业降杠杆的重要性可见一斑。

  与上世纪末政策性债转股不同,本次债转股的债权转让、转股价格将依据市场形成的公允价格自主协商确定,国有企业的转股定价也要遵循市场化原则,同时履行相关程序。相关市场主体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享收益,政府不承担损失的兜底责任。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10日在国新办举办的政策发布会上表示,本次债转股的特征是市场化法治化,政府不干预具体事务。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
  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锦据记者表示,债转股是去产能、化解国企债务难题过程中的治标之举,只对部分有发展前景、易于盘活的企业适用,绝大多数亏损企业不能这么搞。对此,《意见》特别明确了四个禁止、三个鼓励,为债转股的实施范围给出了正、负面清单。

  深陷渤海钢铁债务危机的某国有大行天津副行长则向本报记者表示,未来债转股操作中的实施主体及处置债权时的折扣率将成为博弈的关键。

  债转股并非想转就能转
  《指导意见》发布当天,因企业债券连续九次违约、金额高达数十亿而备受关注的东北特钢集团正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此前一天,江西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裁定执行,12家银行271亿元信贷只能回收6.62%,巨亏250亿元;9月19日,陷入千亿债务风险的渤海钢铁爆出债转债方案,一直颇受期待的债转股方案迟迟没有下文。

  从上述案例已经可以看出,债转股并不会是所有高债务企业的救命稻草。

  《指导意见》明确鼓励三类企业进行债转股,即因行业周期性波动导致困难但仍有望逆转的企业;因高负债而财务负担过重的成长型企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成长型企业;高负债居于产能过剩行业前列的关键性企业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性企业。

  另外,《指导意见》还给出了债转股的负面清单,严禁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扭亏无望的僵尸企业、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企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有可能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参与债转股。

  在上述国有大行天津副行长看来,任何大型企业都同时存在上述多种情况,不能简单对号入座,像深陷千亿债务的渤海钢铁,到底算高负债居于产能过剩行业前列的关键性企业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性企业,还是该归入有可能导致过剩产能扩张、债权债务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
  连维良则在回答记者提问时强调,上述正、负面清单只是明确债转股的政策边界,不是政府直接定企业,具体的债转股对象企业还是由市场主体按照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和上述指导性原则,自主协商确定。

  上述副行长表示,债转股一定会涉及企业分拆、合并、重组。如果是原企业整体债转股,这样做虽然最省事,但是肯定算不开账来。他表示,债转股过程中,股份和企业净资产需要相匹配,若一些背负包袱的企业被认为没有发展空间,债务是不可能完全转股的。因此,产能过剩企业在成长过程中遗留的包袱肯定会在这一轮债转股中被剥离掉。

  上个月获批的中国中钢集团公司(下称中钢)债务重组方案印证了上述说法,其600亿元银行债务中的300亿元将进行债转股,中钢也因此成为新一轮市场化债转股的首家国企。

  市场化债转股两大博弈点
  在上述国有大行天津分行副行长看来,新一轮债转股在操作中存在两大博弈点。

  《指导意见》明确,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应通过向实施机构转让债权、由实施机构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

  事实上,由于债权人众多,银行直接将债权转成股权非常麻烦。以渤海钢铁为例,其1900多亿元的债务涉及105个债权人,所有债权人的意见达成一致很困难,很多银行分支机构并不允许做投资。

 


  通过实施机构转让债权却是个可行方案,相当于从银行剥离债权,转让给资产公司,再由资产公司进行处置。上述国有大行天津分行副行长表示,未来债转股的操作实体是谁十分重要。以渤海钢铁为例,实施主体究竟是天津的资产管理公司,还是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抑或是某家债权银行旗下的投行分部。这将是未来博弈的关键点之一。

  《指导意见》对于市场化债转股则给出了较为宽泛的范围: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多种类型实施机构参与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支持银行充分利用现有符合条件的所属机构,或允许申请设立符合规定的新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鼓励实施机构引入社会资本,发展混合所有制,增强资本实力。

  上述副行长还表示,作为债权人,银行最关心的则是未来处置债权时的折扣率。

  当年从国有银行剥离债务给四大资产管理公司,都是二三折卖掉,银行损失很大。该副行长表示,这将是本轮债转股实际操作中的另一个博弈点。当然,银行依旧希望能与实施主体通过后续合同安排进一步分享利益,虽然现在折扣率低,但未来实施主体的债转股退出之时,银行会希望继续贷款给重组后的新企业,将债权转移出去。
  此外,《指导意见》还指出,允许参考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确定国有上市公司转股价格,允许参考竞争性市场报价或其他公允价格确定国有非上市公司转股价格。

  不兜底不代表不给予支持
  政府不兜底,并非意味着财政不支持债转股。《指导意见》明确给出了两条支持举措。

  第一,支持债转股企业所处行业加快重组与整合,加大对债转股企业剥离社会负担和辅业资产的支持力度,稳妥做好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工作,为债转股企业发展创造更为有利的产业与市场环境。

  第二,符合条件的债转股企业可按规定享受企业重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根据需要,采取适当财政支持方式激励引导开展市场化债转股。

  财政部部长助理戴柏华在上述政策发布会上表示,为支持债转股,财政部主要有两大举措。

 


财政部部长助理戴柏华
  首先,明确了降杠杆、债转股所涉及的不良资产处置方面的配套政策。比如,新的政策进一步允许以债转股为目的转让单笔债权,提高债权转让的便捷度,促进通过债转股降低企业杠杆率。

  其次,在降杠杆和债转股过程中,涉及到交易的各个环节,都有相应的税收政策支持。比如在企业重组方面,规定只要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重组,在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相关的税收方面都有相应的减免优惠等。

  此外,在企业破产注销方面,企业破产所涉及的清算费用、企业职工工资等,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前进行扣除;在企业资产证券化方面,规定证券化所涉及到的有关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对于银行呆账,只要符合真实损失原则的呆账,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前进行扣除。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志勇告诉本报记者,债转股过程中,可能会涉及资产重组升值,这就需要企业纳税,而这时候财政如果给出重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不需要支付这笔税费或者晚些支付税费,这就是财政支持政策。富余人员安置等工作也需要财政拿出真金白银来支持。

  事实上,新一轮债转股并非降低企业杠杆率的唯一举措。《意见》明确,通过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强化自我约束、盘活企业存量资产、优化企业债务结构、有序开展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依法依规实施企业破产、积极发展股权融资等七个途径,平稳有序地降低企业杠杆率。

  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研究员胡迟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此次《意见》最大的亮点在于遵循市场化、法制化的原则,这些途径既有制度性建设的长效机制,也有短期可见效的实招硬招。这些举措把新常态经济转型升级中的诸多问题联结在了一起,有助于以降低杠杆率为着力点和突破口,一揽子解决去产能、兼并重组、企业转型升级、优化债务结构、金融改革等一系列问题。(.第.一.财.经.)

 

  国务院降杠杆意见有牛市味道:引导储蓄转化为股本投资
  原标题:再次闻到牛市味道?国务院最新定调企业降杠杆七法,涉及储蓄转化股权融资、转板多内容
  中国经济惊现未解之谜--资产荒和企业债务率高企并存。今天,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旨在突破这一困境。

  在这份意见中,国务院提出了七种建议,股市投资者显然最为关心积极发展股权融资这项建议--研究股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创业板相关制度,鼓励保险资金等长期性资金进行股权投资,有序引导储蓄转化为股本投资。

  不少投资者对此持乐观态度,称再次闻到牛市的味道。

  法一:
  积极发展股权融资
  1、加快健全和完善多层次股权市场。加快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健全小额、快速、灵活、多元的投融资体制。研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创业板相关制度。规范发展服务中小微企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模式和服务方式创新,强化融资功能。

  2、推动交易所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进一步发展壮大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入发展中小企业板,深化创业板改革,加强发行、退市、交易等基础性制度建设,切实加强市场监管,依法保护投资者权益,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股票进行股权融资。

  3、创新和丰富股权融资工具。大力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促进创业投资。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发挥产业投资基金的引导作用。规范发展各类股权类受托管理资金。在有效监管的前提下,探索运用股债结合、投贷联动和夹层融资工具。

  4、拓宽股权融资资金来源。鼓励保险资金、年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等长期性资金按相关规定进行股权投资。有序引导储蓄转化为股本投资。积极有效引进国外直接投资和国外创业投资资金。

  点评:作为降低企业杠杆率最为立竿见影的措施,积极发展股权融资自然首当其冲,同时又是股民最为关心的问题。

  我国已经初步具备了多层次股权市场的雏形,沪深交易所、股转系统和四板市场已初步形成分工明确、合理竞争的格局,并且具备了创新股权融资工具的能力,以及拓宽股权融资资金来源的机遇。

  当然,股市投资者最为关心的三点分别是研究股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创业板相关制度,鼓励保险资金等长期性资金进行股权投资,以及有序引导储蓄转化为股本投资。前者需要牛市环境予以配合,后两者则直接为长期牛市奠定了基础。

  不过,中国国家总理李克强在今年6月已表示,中国资本市场要防止出现井喷式或断崖式的变化。也就是说,A股即便是牛市,也只可能是慢牛,投资者期望的快牛、疯牛,基本已无可能。

  法二:
  积极推进企业兼并重组
  1、鼓励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支持通过兼并重组培育优质企业。进一步打破地方保护、区域封锁,鼓励企业跨地区开展兼并重组。推动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国有企业通过出让股份、增资扩股、合资合作等方式引入民营资本。加快垄断行业改革,向民营资本开放垄断行业的竞争性业务领域。

  2、推动重点行业兼并重组。发挥好产业政策的引导作用,鼓励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加大兼并重组力度,加快僵尸企业退出,有效化解过剩产能,实现市场出清。加大对产业集中度不高、同质化竞争突出行业或产业的联合重组,加强资源整合,发展规模经济,实施减员增效,提高综合竞争力。

  3、引导企业业务结构重组。引导企业精益化经营,突出主业,优化产业链布局,克服盲目扩张粗放经营。通过出售转让非主业或低收益业务回收资金、减少债务和支出,降低企业资金低效占用,提高企业运营效率和经营效益。

  4、加大对企业兼并重组的金融支持。通过并购贷款等措施,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并购重组。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方式筹集兼并重组资金。进一步创新融资方式,满足企业兼并重组不同阶段的融资需求。鼓励各类投资者通过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形式参与企业兼并重组。

  点评:兼并重组是国际上已经证明,能够培育优质企业、淘汰僵尸企业和优化业务布局的一条行之有效的路子。但在我国地方保护主义盛行的国情下,以及重组方式缺乏融资方式创新的背景下,尤其是对于非上市企业,各类兼并重组步履维艰。

  在这份意见中,国务院已经指明了问题所在,并给出了有针对性的建议,后续能否取得成效,尚需地方政府、金融监管当局、债务主体和中介机构认真落实这一建议。

  法三:
  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强化自我约束
  1、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对企业负债行为建立权责明确、制衡有效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加强企业自身财务杠杆约束,合理安排债务融资规模,有效控制企业杠杆率,形成合理资产负债结构。

  2、明确企业降杠杆的主体责任。企业是降杠杆的第一责任主体。强化企业管理层资产负债管理责任,合理设计激励约束制度,处理好企业长期发展和短期业绩的关系,树立审慎经营观念,防止激进经营过度负债。落实企业股东责任,按照出资义务依法缴足出资,根据股权先于债权吸收损失原则承担必要的降杠杆成本。

  3、强化国有企业降杠杆的考核机制。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积极推动国有企业降杠杆工作,将降杠杆纳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国有企业的业绩考核体系。统筹运用政绩考核、人事任免、创新型试点政策倾斜等机制,调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有企业降杠杆的积极性。

  点评:国务院这一建议针对的是债务主体的约束与激励。对于多数出现债务问题的企业,在很大程度上源于自身财务缺乏约束,债务安排不合理,而又缺乏制衡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很显然,国务院的这一建议,旨在从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明确企业降杠杆的主体责任、强化国有企业降杠杆的考核机制等3个方面,来标本兼治这一弊病症。

  法四:
  多措并举盘活企业存量资产
  1、分类清理企业存量资产。规范化清理资产,做好闲置存量资产相关尽职调查、资产清查、财产评估等工作,清退无效资产,实现人资分离,使资产达到可交易状态。

  2、采取多种方式盘活闲置资产。对土地、厂房、设备等闲置资产以及各类重资产,采取出售、转让、租赁、回租、招商合作等多种形式予以盘活,实现有效利用。引导企业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充分发挥产权交易市场价格发现、价值实现功能。

  3、加大存量资产整合力度。鼓励企业整合内部资源,将与主业相关的资产整合清理后并入主业板块,提高存量资产的利用水平,改善企业经营效益。

  4、有序开展企业资产证券化。按照真实出售、破产隔离原则,积极开展以企业应收账款、租赁债权等财产权利和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财产权益为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支持房地产企业通过发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向轻资产经营模式转型。

  点评:一些企业之所以杠杆率高企、债务规模增长过快、企业债务负担不断加重,原因在于存量资产使用不合理、资产闲置问题严重,如何分类清理企业存量资产、盘活闲置资产成为降低企业杠杆率的关键。

  国务院的这一建议正是对这类企业提出的有针对性建议,清退无效资产、交易优质资产、盘活闲置资产、整合存量资产、有序开展企业资产证券化,旨在仅仅通过盘活存量,即可达到降低企业杠杆率的目的。

  法五:
  多方式优化企业债务结构
  1、推动企业开展债务清理和债务整合。加大清欠力度,减少无效占用,加快资金周转,降低资产负债率。多措并举清理因担保圈、债务链形成的三角债。加快清理以政府、大企业为源头的资金拖欠,推动开展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融资。对发展前景良好、生产经营较为正常,有技术、有订单,但由于阶段性原因成为资金拖欠源头的企业,鼓励充分调动多方力量,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统筹运用盘活资产、发行债券和银行信贷等多种手段,予以必要支持。

  2、降低企业财务负担。加快公司信用类债券产品创新,丰富债券品种,推动企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利用债券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优化企业债务结构。鼓励企业加强资金集中管理,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设立财务公司,加强内部资金融通,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率。通过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担保机构等措施,提高企业信用等级,降低融资成本。

  点评:债务结构不合理一直是企业管理不善的一个重要体现,也是造成企业杠杆率高企和负债成本较高的一个重要原因。针对这一企业弊病,国务院有的放矢地提出了推动企业开展债务清理和债务整合,以及降低企业财务负担的建议。

  值得一提的是,国务院特别在这一建议中强调了对企业进行分类施策的原则,对发展前景良好、生产经营较为正常,有技术、有订单,但由于阶段性原因成为资金拖欠源头的企业,鼓励充分调动多方力量,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统筹运用盘活资产、发行债券和银行信贷等多种手段,予以必要支持。

  法六:
  有序开展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
  1、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开展债转股。由银行、实施机构和企业依据国家政策导向自主协商确定转股对象、转股债权以及转股价格和条件,实施机构市场化筹集债转股所需资金,并多渠道、多方式实现股权市场化退出。

  2、以促进优胜劣汰为目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鼓励面向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严禁将僵尸企业、失信企业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作为市场化债转股对象。

  3、鼓励多类型实施机构参与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银行将债权转为股权应通过向实施机构转让债权、由实施机构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多种类型实施机构参与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支持银行充分利用现有符合条件的所属机构,或允许申请设立符合规定的新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鼓励实施机构引入社会资本,发展混合所有制,增强资本实力。

  点评:对于银行债转股,社会各界一直关心两个问题。一是银行是否会吃暗亏,二是银行会否借机转移不良资产。

  对于第一个问题,国务院强调要分行业、分企业施策,并不是所有企业均可债转股,长期亏损的僵尸企业便不能实施债转股。实际上,债务重组早已是世界上较为常用的方式之一,成功和失败均是市场决定资源配置背景下可能会出现的结果。银行债转股自然也只能争取成功,做好失败的准备措施。

  对于第二个问题,银监会人士今日已强调,今天的银行业没有必要通过债转股化解不良风险,此轮市场化债转股既包括不良资产,也包括一部分正常贷款,其目的主要是为降低企业杠杆及其财务成本。

  法七:
  依法依规实施企业破产
  1、建立健全依法破产的体制机制。充分发挥企业破产在解决债务矛盾、公平保障各方权利、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完善破产清算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健全破产管理人制度。探索建立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制度。细化工作流程规则,切实解决破产程序中的违法执行问题。支持法院建立专门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积极支持优化法官配备并加强专业培训,强化破产司法能力建设。规范和引导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依法履职,增强破产清算服务能力。

  2、因企制宜实施企业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对于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要破除障碍,依司法程序进行破产清算,全面清查破产企业财产,清偿破产企业债务并注销破产企业法人资格,妥善安置人员。对符合破产条件但仍有发展前景的企业,支持债权人和企业按照法院破产重整程序或自主协商对企业进行债务重组。鼓励企业与债权人依据破产和解程序达成和解协议,实施和解。在企业破产过程中,切实发挥债权人委员会作用,保护各类债权人和企业职工合法权益。

  3、健全企业破产配套制度。政府与法院依法依规加强企业破产工作沟通协调,解决破产程序启动难问题,做好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和权益保障、企业互保联保和民间融资风险化解、维护社会稳定等各方面工作。加快完善清算后工商登记注销等配套政策。

  点评:根据国务院制定的分类施策和有扶有控的原则,对于一些长期亏损,且无起死回生可能的企业,将依法对其进行破产清算。

  按照国务院的安排,首先要做到有法可依--建立健全依法破产的体制机制、健全企业破产配套制度。其次,也要充分发挥企业破产在解决债务矛盾、公平保障各方权利、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券商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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