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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闻到牛市味道?国务院最新定调企业降杠杆七法

加入日期:2016-10-10 23:07:03

  中国经济惊现未解之谜——资产荒和企业债务率高企并存。今天,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旨在突破这一困境。

  在这份意见中,国务院提出了七种建议,股市投资者显然最为关心积极发展股权融资这项建议——研究股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创业板相关制度,鼓励保险资金等长期性资金进行股权投资,有序引导储蓄转化为股本投资。

  不少投资者对此持乐观态度,称再次闻到牛市的味道。

  法一:积极发展股权融资

  1、加快健全和完善多层次股权市场。加快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健全小额、快速、灵活、多元的投融资体制。研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创业板相关制度。规范发展服务中小微企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模式和服务方式创新,强化融资功能。

  2、推动交易所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进一步发展壮大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入发展中小企业板,深化创业板改革,加强发行、退市、交易等基础性制度建设,切实加强市场监管,依法保护投资者权益,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股票进行股权融资。

  3、创新和丰富股权融资工具。大力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促进创业投资。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发挥产业投资基金的引导作用。规范发展各类股权类受托管理资金。在有效监管的前提下,探索运用股债结合、投贷联动和夹层融资工具。

  4、拓宽股权融资资金来源。鼓励保险资金、年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等长期性资金按相关规定进行股权投资。有序引导储蓄转化为股本投资。积极有效引进国外直接投资和国外创业投资资金。

  点评:作为降低企业杠杆率最为立竿见影的措施,积极发展股权融资自然首当其冲,同时又是股民最为关心的问题。

  我国已经初步具备了多层次股权市场的雏形,沪深交易所、股转系统和四板市场已初步形成分工明确、合理竞争的格局,并且具备了创新股权融资工具的能力,以及拓宽股权融资资金来源的机遇。

  当然,股市投资者最为关心的三点分别是研究股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创业板相关制度,鼓励保险资金等长期性资金进行股权投资,以及有序引导储蓄转化为股本投资。前者需要牛市环境予以配合,后两者则直接为长期牛市奠定了基础。

  不过,中国国家总理李克强在今年6月已表示,中国资本市场要防止出现“井喷式”或“断崖式”的变化。也就是说,A股即便是牛市,也只可能是慢牛,投资者期望的快牛、疯牛,基本已无可能。

  法二:积极推进企业兼并重组

  1、鼓励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支持通过兼并重组培育优质企业。进一步打破地方保护、区域封锁,鼓励企业跨地区开展兼并重组。推动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国有企业通过出让股份、增资扩股、合资合作等方式引入民营资本。加快垄断行业改革,向民营资本开放垄断行业的竞争性业务领域。

  2、推动重点行业兼并重组。发挥好产业政策的引导作用,鼓励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加大兼并重组力度,加快“僵尸企业”退出,有效化解过剩产能,实现市场出清。加大对产业集中度不高、同质化竞争突出行业或产业的联合重组,加强资源整合,发展规模经济,实施减员增效,提高综合竞争力。

  3、引导企业业务结构重组。引导企业精益化经营,突出主业,优化产业链布局,克服盲目扩张粗放经营。通过出售转让非主业或低收益业务回收资金、减少债务和支出,降低企业资金低效占用,提高企业运营效率和经营效益。

  4、加大对企业兼并重组的金融支持。通过并购贷款等措施,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并购重组。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方式筹集兼并重组资金。进一步创新融资方式,满足企业兼并重组不同阶段的融资需求。鼓励各类投资者通过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形式参与企业兼并重组。

  点评:兼并重组是国际上已经证明,能够培育优质企业、淘汰僵尸企业和优化业务布局的一条行之有效的路子。但在我国地方保护主义盛行的国情下,以及重组方式缺乏融资方式创新的背景下,尤其是对于非上市企业,各类兼并重组步履维艰。

  在这份意见中,国务院已经指明了问题所在,并给出了有针对性的建议,后续能否取得成效,尚需地方政府、金融监管当局、债务主体和中介机构认真落实这一建议。

  法三: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强化自我约束

  1、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对企业负债行为建立权责明确、制衡有效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加强企业自身财务杠杆约束,合理安排债务融资规模,有效控制企业杠杆率,形成合理资产负债结构。

  2、明确企业降杠杆的主体责任。企业是降杠杆的第一责任主体。强化企业管理层资产负债管理责任,合理设计激励约束制度,处理好企业长期发展和短期业绩的关系,树立审慎经营观念,防止激进经营过度负债。落实企业股东责任,按照出资义务依法缴足出资,根据股权先于债权吸收损失原则承担必要的降杠杆成本。

  3、强化国有企业降杠杆的考核机制。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积极推动国有企业降杠杆工作,将降杠杆纳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国有企业的业绩考核体系。统筹运用政绩考核、人事任免、创新型试点政策倾斜等机制,调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有企业降杠杆的积极性。

  点评:国务院这一建议针对的是债务主体的约束与激励。对于多数出现债务问题的企业,在很大程度上源于自身财务缺乏约束,债务安排不合理,而又缺乏制衡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很显然,国务院的这一建议,旨在从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明确企业降杠杆的主体责任、强化国有企业降杠杆的考核机制等3个方面,来标本兼治这一弊病症。

  法四:多措并举盘活企业存量资产

  1、分类清理企业存量资产。规范化清理资产,做好闲置存量资产相关尽职调查、资产清查、财产评估等工作,清退无效资产,实现人资分离,使资产达到可交易状态。

  2、采取多种方式盘活闲置资产。对土地、厂房、设备等闲置资产以及各类重资产,采取出售、转让、租赁、回租、招商合作等多种形式予以盘活,实现有效利用。引导企业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充分发挥产权交易市场价格发现、价值实现功能。

  3、加大存量资产整合力度。鼓励企业整合内部资源,将与主业相关的资产整合清理后并入主业板块,提高存量资产的利用水平,改善企业经营效益。

  4、有序开展企业资产证券化。按照“真实出售、破产隔离”原则,积极开展以企业应收账款、租赁债权等财产权利和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财产权益为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支持房地产企业通过发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向轻资产经营模式转型。

  点评:一些企业之所以杠杆率高企、债务规模增长过快、企业债务负担不断加重,原因在于存量资产使用不合理、资产闲置问题严重,如何分类清理企业存量资产、盘活闲置资产成为降低企业杠杆率的关键。

  国务院的这一建议正是对这类企业提出的有针对性建议,清退无效资产、交易优质资产、盘活闲置资产、整合存量资产、有序开展企业资产证券化,旨在仅仅通过盘活存量,即可达到降低企业杠杆率的目的。

  法五:多方式优化企业债务结构

  1、推动企业开展债务清理和债务整合。加大清欠力度,减少无效占用,加快资金周转,降低资产负债率。多措并举清理因担保圈、债务链形成的三角债。加快清理以政府、大企业为源头的资金拖欠,推动开展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融资。对发展前景良好、生产经营较为正常,有技术、有订单,但由于阶段性原因成为资金拖欠源头的企业,鼓励充分调动多方力量,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统筹运用盘活资产、发行债券和银行信贷等多种手段,予以必要支持。

  2、降低企业财务负担。加快公司信用类债券产品创新,丰富债券品种,推动企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利用债券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优化企业债务结构。鼓励企业加强资金集中管理,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设立财务公司,加强内部资金融通,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率。通过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担保机构等措施,提高企业信用等级,降低融资成本。

  点评:债务结构不合理一直是企业管理不善的一个重要体现,也是造成企业杠杆率高企和负债成本较高的一个重要原因。针对这一企业弊病,国务院有的放矢地提出了推动企业开展债务清理和债务整合,以及降低企业财务负担的建议。

  值得一提的是,国务院特别在这一建议中强调了对企业进行分类施策的原则,对发展前景良好、生产经营较为正常,有技术、有订单,但由于阶段性原因成为资金拖欠源头的企业,鼓励充分调动多方力量,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统筹运用盘活资产、发行债券和银行信贷等多种手段,予以必要支持。

  法六:有序开展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

  1、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开展债转股。由银行、实施机构和企业依据国家政策导向自主协商确定转股对象、转股债权以及转股价格和条件,实施机构市场化筹集债转股所需资金,并多渠道、多方式实现股权市场化退出。

  2、以促进优胜劣汰为目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鼓励面向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严禁将“僵尸企业”、失信企业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作为市场化债转股对象。

  3、鼓励多类型实施机构参与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银行将债权转为股权应通过向实施机构转让债权、由实施机构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多种类型实施机构参与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支持银行充分利用现有符合条件的所属机构,或允许申请设立符合规定的新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鼓励实施机构引入社会资本,发展混合所有制,增强资本实力。

  点评:对于银行债转股,社会各界一直关心两个问题。一是银行是否会吃暗亏,二是银行会否借机转移不良资产。

  对于第一个问题,国务院强调要分行业、分企业施策,并不是所有企业均可债转股,长期亏损的僵尸企业便不能实施债转股。实际上,债务重组早已是世界上较为常用的方式之一,成功和失败均是市场决定资源配置背景下可能会出现的结果。银行债转股自然也只能争取成功,做好失败的准备措施。

  对于第二个问题,银监会人士今日已强调,今天的银行业没有必要通过债转股化解不良风险,此轮市场化债转股既包括不良资产,也包括一部分正常贷款,其目的主要是为降低企业杠杆及其财务成本。

  法七:依法依规实施企业破产

  1、建立健全依法破产的体制机制。充分发挥企业破产在解决债务矛盾、公平保障各方权利、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完善破产清算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健全破产管理人制度。探索建立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制度。细化工作流程规则,切实解决破产程序中的违法执行问题。支持法院建立专门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积极支持优化法官配备并加强专业培训,强化破产司法能力建设。规范和引导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依法履职,增强破产清算服务能力。

  2、因企制宜实施企业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对于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要破除障碍,依司法程序进行破产清算,全面清查破产企业财产,清偿破产企业债务并注销破产企业法人资格,妥善安置人员。对符合破产条件但仍有发展前景的企业,支持债权人和企业按照法院破产重整程序或自主协商对企业进行债务重组。鼓励企业与债权人依据破产和解程序达成和解协议,实施和解。在企业破产过程中,切实发挥债权人委员会作用,保护各类债权人和企业职工合法权益。

  3、健全企业破产配套制度。政府与法院依法依规加强企业破产工作沟通协调,解决破产程序启动难问题,做好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和权益保障、企业互保联保和民间融资风险化解、维护社会稳定等各方面工作。加快完善清算后工商登记注销等配套政策。

  点评:根据国务院制定的分类施策和有扶有控的原则,对于一些长期亏损,且无起死回生可能的企业,将依法对其进行破产清算。

  按照国务院的安排,首先要做到有法可依——建立健全依法破产的体制机制、健全企业破产配套制度。其次,也要充分发挥企业破产在解决债务矛盾、公平保障各方权利、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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