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日从东莞房管局官网获悉,东莞市多个房地产管理部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实行备案制度的通知》,要求该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实行备案制度,经价格备案后,商品住房实际成交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也不得比备案价格下浮超过15%。
该通知从10月8日起执行。
关于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实行备案制度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切实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东府办〔2016〕86号)的规定,决定对我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实行备案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备案范围
(一)2016年1月1日后,本市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书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实行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制度。
(二)本通知所提的商品住房是指具有开发资质、依法取得开发资格的开发企业建设的除保障性住房和享受政府优惠政策住房以外的商品住房。
二、价格备案规定
(一)自2016年10月8日起,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书前,须到市发展和改革局履行价格备案手续。开发企业在2016年1月1日后已领取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书的商品住房项目,应在2016年10月20日前将尚未售出的剩余商品住房,到市发展和改革局申报价格备案,并到市房产管理局网上销售系统录入备案价格。逾期未在系统录入备案价格的,商品房网上销售系统将自动锁定交易,其剩余商品住房将无法进行网上签约程序。
(二)开发企业应充分考虑商品住房项目开发的综合成本以及产品的市场定位等,合理制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
经价格备案后,商品住房实际成交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也不得比备案价格下浮超过15%。当实际成交价格高于备案价格或下浮幅度超过15%时,商品房网上销售系统将自动锁定交易,无法进行网上签约程序。
(三)开发企业在价格备案后要求重新调整销售价格的,应在上次备案2个月后再申请办理。在未经市发展和改革局重新备案前,原备案的可售房源仍执行原备案价格。
三、价格备案程序
(一)申报。开发企业申报房价备案,须按要求填报《东莞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表》(附件1)。如属首次申报备案的,还须填报《东莞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信息表》(附件2),同时提交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本企业房价备案的专用电子邮箱及主要业务办理人员等信息如有变动须及时更新(填报附件2)。相关资料统一发送至市发展和改革局房价备案专用邮箱:dgfgjfjba@163.com.
(二)受理。市发展和改革局在收到房价备案申报材料邮件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通知书》(附件3)或《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4)。对申报资料不齐全的,在《不予受理通知书》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澄清、补充的有关情况或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对申报资料齐全的,在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备案手续,并通过邮件向申报企业发出《房价备案回执》(附件5).
(三)告知。经价格备案的新建商品住房,市发展和改革局将备案结果(包括盖有市发展和改革局电子公章的《东莞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表》、《房价备案回执》)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申报企业,同时提供给市住建、房管部门。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经备案后,在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网站、东莞建设网和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公众信息网房源信息上进行公示。
(四)办理预(现)售证和建档。开发企业凭市发展和改革局的价格备案回执,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书。办理前如价格有调整的,须重新履行价格备案手续。开发企业领取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书后凭市发展和改革局的价格备案回执及时到市房产管理局办理房地产项目建档。
四、价格备案要求
(一)开发企业须按规定和要求提供备案资料(相关表格可登录市发展和改革局网站“房价备案专栏”下载),并严格按相关表格格式要求填报。
(二)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必须以幢(栋)为单位进行申报(已售商品住房不用填报价格信息,但需保留表格内其余数据,并在“销售状态”栏中注明“已售”字样)。申请重新备案时价格调整部分,须在对应房号的“备注”栏中注明“调整”字样。
五、明码标价及销售公示
(一)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书后,应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统一采用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监制的《东莞市商品房销售价目表》(附件6)和《东莞市商品房销售相关信息公示表》(附件7)式样,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制作,并在商品房销售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示,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标示方式。
已按规定办理销售价格备案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还须在销售现场公示市发展和改革局发出的《房价备案回执》和盖有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备案专用章的《东莞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表》。
(二)开发企业在销售现场公示的价格应与备案的价格、网上公示的价格保持一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六、强化监督检查
(一)开发企业不得有下列价格行为:
1、不按规定申报价格备案;
2、不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在标价(备案价格)和公示的收费之外加价、另行收取未予以标明的费用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3、通过囤积截留房源、捂盘惜售等方式限制销售数量,操纵价格;
4、捏造、散布涨价或者房源短缺等信息,或通过虚高价格申报备案,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住房价格过快上涨;
5、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二)市发改、住建、房管部门将加强联动监管,建立信息互通和联合检查机制,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对商品房开发、经营过程中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开发企业,依法予以查处并责令整改;对于情节严重和拒不整改的开发企业,将依法从严处理并予以媒体曝光。
七、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6年10月8日起执行。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东莞市房产管理局
2016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