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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小股东诉万科案进展:争议颇多庭前会议未达调解目的

加入日期:2016-10-10 13:35:15

  新浪财经讯 投资者诉万科一案于2016年10月9日上午,在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举行了庭前会议。庭前会议功能为明确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组织交换证据、归纳争议焦点、进行调解,系非正式开庭。此前,投资者袁女士、张先生诉万科案的诉讼请求为,判令撤销今年6月17日万科第十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 十二项董事会决议。

  当庭,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郭捍东两位原告代理律师表示,袁、张两位投资者起诉万科,是为维护万科公司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进行的公益性诉讼,与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大股东之间利益之争无涉。

  在庭前会议上,原告方表示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与此前并无变更。被告方万科则提出了三点口头答辩:1.原告因不具备诉讼利益,故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2.小股东的起诉损害了万科公司利益。3.独董回避是商业考量,董事会决议程序有效。

  关于争议点,双方仍旧未形成统一观点。原告方郭捍东律师认为有三:独董张利平申请回避的理由及合法性,独董张利平的任职资格及认定程序、董事会召集、表决程序与回避申请的认定。而被告方万科律师则认为,独董回避是商业考量,独董任职是企业行为,均无须法院认定,故只认可独董回避后的董事会决议是否合法是唯一的争议焦点。

  对于原告方提出的三个申请即全体与会董事出庭作证、提供董事会记录、选任专家陪审员,万科认为,与会董事无须出庭,否则影响不好,涉及商业秘密而不能提供董事会记录,不反对选任专家陪审员。

  值得一提的是,在该两案举证期内,被告万科公司提出两份要求两位原告分别提供6亿元诉讼担保金的《申请书》,合计担保金总额为12亿元。对此,原告方郭捍东律师表示反对,认为这是对法律赋予中小投资者诉讼权利的限制。

  分析人士认为,从以往的案例看,这应该是中国上市公司股东对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行使撤销权之诉中的诉讼担保金第一案。据了解,《公司法》虽规定“股东提起董事会决议撤销之诉时,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的担保”,但《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各个司法解释(包括征求意见中的司法解释)对此均未作出具体规定。

  此前,就有知情人士评价称,“这是一场持久战”。而10月9日当庭,原被告双方并未表达调解意愿,正式开庭时间仍未确定。

编辑: 来源:新浪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