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深交所正式发布与深港通相关的八大业务规则,包括:《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港股通委托协议必备条款》、《关于深港通业务中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事项的通知》、《香港结算参与网络投票实施指引》,以及修订后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交易规则》。
深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深港通业务规则的制定充分吸取了沪港通成功经验,体例架构和主要内容与沪港通基本保持一致,同时突出了深交所多层次资本市场特色,扩大标的股票范围,引入市值筛选标准,切实防范中小市值股票跨境市场炒作和操纵风险。在此基础上,结合沪港通开通以来的运行经验和实际情况,吸纳市场对部分规则的反馈意见,经与各方充分沟通,形成并发布了交易所层面的相关规则。这些规则规定了深港通业务的基本模式、交易结算机制和监管要求,明确了证券公司落实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交易风险揭示等客户管理的具体要求,确定了在两地规则存在差异、股东结构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深股通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监管各项安排,以及香港结算作为名义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联交所子公司作为交易参与人参与交易等事项。
其中,鉴于港股通标的涵盖了部分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成份股,相关中小市值股票普遍具有规模小、业绩不稳定、价格波动幅度较大等特点,《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特别强调了以下几类风险:一是结合标的股票范围扩大,揭示部分中小市值股票公司基本面变化大、股价波动较大等风险;二是基于两地规则和制度差异,明确香港市场没有退市风险警示和退市整理安排,强调股票可能长期停牌和直接退市、退市后名义持有人服务可能受限等风险;三是针对市场关切的“老千股”问题,通过总结分析相关典型案例,梳理出“老千股”的特征,提示关注部分业绩差、股价低的上市公司可能存在大比例折价供股或配股、频繁分拆合并股份的行为,投资者权益可能受损等风险。
同时,为进一步规范深股通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工作,充分保护境内外投资者合法权益,《关于深港通业务中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规定了信息披露监管相关安排,包括境外投资者行使股东权利、定期报告中的前十大股东披露、境外投资者权益变动披露等,并明确了A+H股公司股票停复牌安排,以及就同一信息披露事件出现两地规则差异的,应遵循披露内容从多不从少、披露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等内容。
8月26日至9月9日,深交所就《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港股通委托协议必备条款》分别向市场和相关交易、结算参与人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91条反馈意见,分别来自证券公司、香港证监会、联交所、律师事务所和个人等。总体而言,市场各方对上述规则内容表示认可,也提出了一些优化和完善的意见建议,深交所经认真研究,采纳了41条意见,并对相关规则进行了修订完善。
其中,《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根据市场反馈的25条意见(涉及18项内容),修订13条;《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根据市场反馈的15条意见(涉及10项内容),新增5条,修订8条;《港股通委托协议必备条款》根据市场反馈的46条意见(涉及42项内容),新增1条,修订17条。采纳的意见主要集中在增加市场特别关注的风险揭示、根据业务运作实际明确具体操作、完善相关规则条款表述等方面;对于有投资者提出的降低或取消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要求、调整港股通红利税率等意见,将随着市场发展和条件成熟,会同相关各方研究处理。
该负责人表示,《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等规则的发布,标志着深港通业务规则基本齐备,基础制度已成体系。下一步,深交所将在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和领导下,会同有关各方,精心准备、密切协同,继续扎实做好各项业务和技术准备,深入开展市场组织、投资者教育和业务培训等工作,全力以赴确保深港通平稳启动、安全运行。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
《深交所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
《深交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深交所港股通委托协议必备条款》
关于深港通业务中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涉及交易参与人若干条款的通知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参与深股通上市公司网络投票实施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6年9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