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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博:股灾!救市!怎么办?

加入日期:2016-1-8 7:34:14

  1月7日,星期四。2016年深沪股市的第四个交易日,开市仅仅12分钟,沪深300指数跌幅突破5%,熔断再次发生。15分钟后,交易重新启动,仅仅1分多钟,沪深300跌幅突破7%,全天交易结束。

  2016年1月7日,历史将记住这一天,深沪股市只交易了不到15分钟,创下了历史最短的记录。

  一场股灾再次来临!

  今天的暴跌,有着一系列的诱因。

  首先是人民币近期大幅贬值。

  整体而言,一个国家可控的货币贬值,再加上无风险利率不断走低,对股市其实构成利好(比如最近一两年的欧洲和日本)。这将刺激出口,有利于实体经济回暖。但持续的贬值,会带来恐慌情绪。毕竟,中国的股市以散户为主。

  其次是国际局势的动荡。朝鲜核爆、伊朗和沙特的冲突,国际油价的暴跌,这些虽然对A股没有实质性影响,但给了空方市场机会。股市是靠波动赚钱的,有了波动的理由,就会有人兴风作浪。

  第三是1月6日下午到7日凌晨,欧美股市也出现了较大波动。

  其中道琼斯指数下跌了接近1.5%,对今天亚洲股市造成了巨大心理压力。顺便在这里说一句,苹果公司的股价跌破了100美元,在美国大牛市的背景下,市盈率只有11倍。而中国股市目前市盈率的中位数是70多倍,散户们还希望自己的股票能在2016年翻倍。这不是痴人说梦,又是什么?

  我在本专栏中已经强调过,A股新年之后暴跌的根本原因,是注册制即将开启的大扩容。而在大扩容之前,还有一个重大事件,就是明天(1月8日)即将到来的“大股东、董监高”禁售期到期。

  其实,大股东、董监高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本来都有流通的资格(部分在锁定期内),去年7月股灾救市时,强行宣布了一个为期半年的禁售期。现在期限快到了,市场普遍担忧这些股票会跑路。原因很简单,大扩容将至,未来深沪股市的高估值无法维持,所以这些人提前兑现纸上富贵是必然的。

  我早在2015年11月份,就多次在本栏目提醒管理层和股民,要高度重视1月8日魔咒。但无奈的是,一直没有给禁售期结束一个明确的指引。到了1月4日暴跌之后,管理层才匆匆宣布了一个笼统的说法。

  今天暴跌之后,证监会紧急出台了《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由于文件全文不长,全文引述如下: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促进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适用本规定。

  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五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第九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第十条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股权被质押的,该股东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统一制定上市公司大股东场内场外股权质押登记要素标准,并负责采集相关信息。证券交易所应当明确上市公司大股东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发生平仓风险、解除股权质押等信息披露内容。

  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上市公司大股东股份被出售的,应当执行本规定。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减持股份的,证券交易所应当视情节采取书面警示等监管措施和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措施;情节严重的,证券交易所应当通过限制交易的处置措施禁止相关证券账户六个月内或十二个月内减持股份。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减持股份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超过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比例,中国证监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减持股份,构成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中国证监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违反本规定减持股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6年1月9日起施行。

  那么,证监会的减持新规,能否给大盘止泻呢?我的看法如下:
  1、3个月减持不超过1%,看似是非常严厉的管制措施,其实不然。1%是总股本的1%,不是大股东持股的1%。其次,这里的减持是指通过交易所集合竞价方式减持的数量。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减持的数量,没有包含在这里面。这还带来一个问题,1%的额度在,大家谁先跑?大股东和董监高需要开会商讨减持先后顺序和配额!

  2、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看似没有直接在二级市场上抛售,但大股东可以通过一家或者多家“过桥公司”转让,这些“过桥公司”再分散卖出,一样可以实现减持。最终接盘的,还是二级市场。

  3、熔断机制的确降低了市场的流动性,“散户化的市场+熔断磁吸效应”,将让市场变得更加恐慌。无论是限制大股东减持,还是熔断机制,都降低了市场流动性。我们知道,流动性是资产价格的组成部分。用网友的比喻:一套房子,随时可以卖出,跟只有每月1号可以卖出,价格肯定不同。有涨跌停板在,熔断机制的确是画蛇添足,应该废除。

  今天有消息说,很多基金、券商都要求证监会修改熔断机制,而证监会也在开会讨论这个问题。相信在熔断机制上,管理层很快将有新举措。

  4、但说到底,深沪股市下跌的根本原因,还是因为太贵,而大扩容又将到来。所以,目前的救市政策只能延缓跌势,无法扭转注册制下估值不断走低的大趋势。

  那么,未来市场将如何演变?我的看法是,由于股市扩容、提高直接融资比例,这是基本国策,也是中国经济当前稳增长的重要途径,所以市场暴跌只能倒逼出更加强硬的政策。市场短期存在报复性反弹的可能性,但长远仍然不容乐观。

  今天,央行已经紧急进行了700亿元的逆回购,加上1月4日的动作,本周已经向市场投放了1900亿流动性。在离岸人民币市场,也疑似有央行干预,人民币汇率略有回升。只是到了尾盘,因为12月外汇储备数据公布,出现大幅下跌,才拉低了人民币收盘价。

  但有一点必须明白,央行现在非常为难:如果股市继续暴跌,就需要加大放水力度;但放水多了,人民币就要继续贬值;继续贬值就会给散户股民带来恐慌,加速他们的离场。

  对于艺高胆大的投资者来说,如果1月8日再次逼近熔断,或许是抄底蓝筹股的机会。但对于中小板、创业板股票,要高度谨慎,泡沫已经破裂,风险极其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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